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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洗钱犯罪风险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黎宜春

  [摘要]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不仅加深了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合作,而且为广西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契机。自由贸易区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吸收投资、促进贸易的同时,也因其在反洗钱机制上存在漏洞而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进行洗钱犯罪活动。文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从反洗钱标准和指令的适用、反洗钱监管以及部门间交流合作等方面分析自由贸易区存在的洗钱犯罪风险。
  [关键词]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广西;洗钱犯罪;风险分析
  [作者简介]黎宜春,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广西南宁530023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8-0131-03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立。这个拥有19亿人口、近6万亿美元GDP和4.5万亿美元贸易总额、由11个国家组成的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促使中国与东盟的区域合作迅速发展。广西是中国进入东盟各国的桥头堡,也是东南亚国家进入中国的重要门户。通过减免关税和税赋、简化各类行政审批程序和对原材料、设备和零配件的免关税等优惠政策,自由贸易区的建成有利于广西扩大出口、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和增加本地就业岗位。然而,这些优惠政策在给广西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更广泛的空间的同时,也淡化了政府及相关机构对金融和贸易领域的控制和监管,为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分析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方面存在的漏洞。
  
  一、在适用反洗钱标准和指令方面
  
  自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正式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到2010年1月1日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建立。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等一系列关于便利贸易和投资的文件,但很少谈及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标准和指令,仅在2002年《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中概括性地指出打击洗钱犯罪是双方的合作重点。当人们将最大的热情投入于关注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给当地经济带来发展机遇的时候,如何正确适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标准和指令是相对较新的问题。事实上,在一些比较成熟的自由贸易区内,比如阿鲁巴自由贸易区,也是最近几年才开始寻求和适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标准和指令。
  一方面是自由贸易区迅速发展,但另一方面关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政策法规得不到及时的更新。这是因为政府的关注点在于如何降低贸易成本,实现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和自由化,所以许多关于管理和监控自由贸易区的政策法规不会过多地考虑洗钱、恐怖主义融资以及其他不法活动存在的风险。一些部门甚至为获得短期经济利益而对洗钱采取纵容的态度。因此,自由贸易区内有些国家只规定了最低限度的监管,有些国家甚至不存在对洗钱活动的监管。广西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一个最为棘手的挑战是,如何在保障友好开放的经济发展环境和弥补反洗钱漏洞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在同一自由贸易区内不同国家采用不同标准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由中国、越南、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共11个国家组成。由于缺乏具体反洗钱的合作协议,各国在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方面不可能形成一致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在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方面。交易汇报制度是反洗钱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的汇报制度包括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根据客观的指标,针对不同的交易性质确定了不同的数量标准,比如以货币的属性为标准,有人民币的大额交易标准和外汇资金的大额交易标准;以客户的性质为标准,有个人的大额交易标准和单位的大额交易标准;以结算方式为标准,有现金的大额交易标准和非现金的大额交易标准。由于大额交易报告制度采用的是客观模式,设立在广西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收集到异常的交易信息必须报告给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但是,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主要采用的是主观模式,外资金融机构识别交易是否可疑是根据他们的主观判断。这些主观判断基于一些综合因素,比如交易人本身的行为举止、交易的种类和交易的条件等。因此,同一境内的不同外资金融机构的主观判断标准不同,可能给洗钱犯罪分子创造机会。目前,全国1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仅有7家在广西设立分支机构,即交通、光大、浦发、中信、华夏、兴业、招商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至今尚未在广西设立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只有南洋商业银行、越南西贡商信银行和新加坡星展银行3家人驻广西。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在内的更多的东盟国家金融机构将会到广西设立分支机构。广西在制定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应当考虑洗钱风险的存在,保障广西金融健康发展。此外,自由贸易区内的一些贸易并不会使用传统的金融机构。这些贸易受到反洗钱条款的限制更小,更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
  现金交易不利于反洗钱标准和指令的有效适用。虽然广西与东盟国家已经签订了双边结算协议,在东兴、凭祥等主要边贸口岸建立了银行边贸结算点,但是由于现金结算的简便性,它在自由贸易区内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现金既可以携带又可以匿名交易,容易伪装,也不容易留下交易的痕迹,因此它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参与,也就不显现出有可能存在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风险。在金融市场与信用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其使用现金的密集程度较低,比如,法国、英国,其现金使用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为3%~4%。而对于金融市场与信用制度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其使用现金的密集程度较高,比如东南亚国家,其现金密集性高达20%以上。广西金融基础设施较薄弱,金融体系不健全,现金交易申报标准和指令缺乏。这些都有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从事洗钱活动。此外,就算是自由贸易区以外的金融机构参与现金交易,也会因为自由贸易区内本身存在的宽松监管等漏洞,而缺乏评估和管理洗钱风险的能力。
  
  二、在反洗钱监管方面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有关货物和贸易的关税控制的范围和程度从一个区域到另一个区域是各不相同的。为发展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不用承受通常意义上的关税控制。中国与东盟双方约有7000种产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也就说,双方90%的贸易产品将实现零关税。零关税一方面为贸易的自由化和一体化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为犯罪分子利用自由贸易区进行虚假贸易提供便利。而且,缺乏海关监管将导致各方面问题的产生,比如滥用知识产权、货物供应的安全问题、信用证诈骗和其他非经济的犯罪。
  在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贸易涉及各种经济运作行为,比如转运,集合,分发,仓储,重新包装,重

新贴标等等。审查装船记录,特别是重新包装后的装船记录是有效监管自由贸易区,防止虚假贸易的关键因素。尽管自由贸易区建立的条件之一是仍需要海关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以及前面所提到的经济运作行为仍需要这些部门的批准,但是通常情况下,这些部门的监管是不充分甚至是不存在的。贸易监管力度软弱将会导致洗钱活动的猖獗。
  由于审核和管理内容上存在重叠,将会导致反洗钱监管的低效率。在广西境内,既有一般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又有享有自由贸易区优惠政策的贸易和投资,而对贸易和投资的监管规定没有明显区别。缺乏针对性的监管规定为犯罪分子利用自由贸易区洗清黑钱制造更多的漏洞。为有效预防和查找利用自由贸易区的漏洞从事虚假贸易,相关部门首先应当对货物的准人和贸易的开展维持适当程度的关税控制,其次应当对来自自由贸易区的货物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
  不充分的审核程序帮助具有洗钱目的的公司规避反洗钱监管。为吸引商机,管理部门对在自由贸易区内开展投资贸易的公司适用较为宽松的规定。相关部门仅要求此类公司提供少量或根本不需要其提供法人信息。这一方面简化了公司在自由贸易区内开展业务的手续,另一方面也掩盖该公司的真实受益人。不充分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使得此类公司绕过反洗钱规定,而这些规定恰恰是适用于那些在自由贸易区以外的地区投资贸易的公司。事实上,为提高中国和东盟相互贸易投资的透明化和公平化,管理部门应当对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或开展业务的公司提出不低于适用于其他地区的要求。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完整的信息收集有助于侦查涉嫌洗钱、偷税漏税或其他犯罪活动的公司。
  同一自由贸易区内各个国家对设立公司或开展贸易所需要的资料文件和审批程序都各不相同,这会导致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甚至是虚假的。此外,由于大多数东盟国家缺乏承担反洗钱的国际义务,在有些东盟国家内设立公司不需要实际的场地或机构。这会导致空壳公司的出现。空壳公司与洗钱犯罪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犯罪分子为了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性质和来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编造虚假的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然后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最终将黑钱洗白。这种洗钱方式可能给当地政府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收益,比如短期内投资数额和税收的增多,但是洗钱犯罪的危害,必将会损害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在部门之间合作协调方面
  
  自由贸易区内的海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资贸易的监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中各不相同。从理论上来看,自由贸易区内交易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报告,但是实际上,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之间缺乏合作机制,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大多数国家的海关使用信息软件和纸制文件相结合的方式对出入自由贸易区的货物进行监管。有的国家还设立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货物进行管理,比如广西已经建成的钦州、凭祥和北海等保税监管区域。缺乏统一明确的海关清关标准不利于监管。
  目前,中国国内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还需要加强与海关、公安、税务、民政等执法部门,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监管机构和外汇管理机构在政策制度、信息共享和案件查处方面的合作力度。2004年中国建立和完善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有23个部委组成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近几年,各地区部门间反洗钱合作不断巩固和加强,截至2008年底,上海、南京、西安、北京、深圳、郑州等地人民银行分支行与海关就打击走私犯罪和洗钱犯罪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合作机制。广西作为一个后发展、欠发达的地区,基础设施比较薄弱,许多行政部门之间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更不用说行政部门与海关之间在反洗钱方面建立关于贸易进出口信息、税收征管信息、工商注册信息、民政注册信息等的信息共享机制。海关与自由贸易区的行政主管部门交流合作制度不完善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广泛的空间,便利了洗钱犯罪。
  正如国际知名反洗钱专家、七国集团亚洲金融特别行动小组主任迈克・唐纳先生所指出:“由于西方国家多年卓有成效的反洗钱努力,目前洗钱犯已改变方式,并把重点放在中国、缅甸、泰国、越南等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他们利用这些国家没有反洗钱法律和金融监管滞后的特点,大肆进行洗钱活动。”虽然中国不断努力推进反洗钱的各项工作,反洗钱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比如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洗钱法》,2007年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而且自身金融体制不健全、金融监管乏力,尤其是在新兴市场中,需要引进大量的外资进行建设,对贸易投资采取较为宽松的审核和监管,导致洗钱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广西地处中国南疆,是内地联系东南亚的桥头堡,有着不可替代的区位优势。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给广西的经济发展带来千载难逢的机遇,但是应当从长远考虑,在政策法律法规上制定预防和惩处洗钱的措施,制止和打击犯罪分子利用自由贸易区从事洗钱活动。这可能在短期内产生某些投资贸易数额降低的效果,但是将有利于改善金融环境,保障正常的贸易投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促使广西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责任编辑:钟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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