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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世纪初的俄国农业改革方案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广翔

  中图分类号:F351.29 文献标志码:E 文章编号:1008-0961(2008)05-0093-02
  
  由于在后苏联时期,俄罗斯实施了土地私有化改革,因此,已被长期搁置的农业改革问题又重新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而且,这一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重新认识以前关于“农业问题”的那些观点显得越来越必要。
  著名学者、俄国历史和法制史方面的专家――梅杜舍夫斯基研究员的新作恰恰很好地回答了上述问题,笔者不揣简陋,简要地介绍一下梅杜舍夫斯基的这部力作。
  梅杜舍夫斯基的学术兴趣非常广泛,对现代化、政治进程、法律的演进、国家结构和国家体制等诸多历史和现实问题都有深入研究。近年来他所发表的专著已有十余本――《俄国专制制度的确立――历史比较研究》(莫斯科,文献出版社,1994)、《俄国社会学史》(莫斯科,高校出版社,1993)、《民主与专制:俄罗斯立宪制的前景展望》(莫斯科,俄罗斯政治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宪法和政治体制比较研究》(莫斯科,高等经济学校出版社,2002)、《宪政循环理论》(莫斯科,高等经济学校出版社,2005)以及《俄国立宪在过去和现在的发展》(伦敦和纽约,泰勒和弗朗西斯集团,2006),等等。
  “农业问题”这一概念是一种理论结构,它反映了在现代化和市场关系发展的情况下传统社会的危机。由于立场不同,所以对“农业问题”人言言殊。在苏联时期的历史著作中,农业问题在广义上而言,是由于土地所有制和与此相关的社会斗争所引起的阶级冲突;狭义上而言,这是农业经济中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方式问题;认为解决土地问题的途径就是革命――剥夺土地所有权,然后重分土地或者收归国有。
  梅杜舍夫斯基提出了新观点。他认为,理解农业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对土地所有制合法性的认识。如果人们意识到土地分配体制的不合法(不取决于国家实际的经济状况),那么土地问题就存在;如果民众或者是思想家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任何情况下这都是一种社会现象),那么这一问题就不突出,即使土地所有权在政治上是不合法的,在经济上是没有效率的也无关紧要。
  这一观点的提出,有可能解决以前著作中众说纷纭的问题:为什么农业问题在古代没有出现,而出现在近代?为什么很多解决方案在某一历史发展阶段被否决,却在另一阶段被重新提起并付诸实施?为什么同一个解决方案在农业体制相似的国家实施,产生的结果却相去甚远?相反,为什么很多结果的出现并不取决于基本条件的差异?为什么一些国家陷入了农业革命的泥淖,而另一些国家却通过改革解决了这一问题呢?
  梅杜舍夫斯基在广泛运用资料的基础上,对俄国土地所有制合法性问题进行了长时段的研究,从18世纪后半期农业问题的出现,一直到2001年由俄联邦土地法典的颁布引发的关于土地问题解决方法的争论。作者对有关农业改革方案的已有档案和新解密的档案,以及相关著作都作了史料学和历史―社会学的分析,对这些资料的分析有利于研究农业改革的主要问题――所有制、国家对土地关系的调节、实施有计划改革的组织和行政体制――农民村社、地方自治机关、法院。
  作为一种新的观点还应该指出的是:作者对长时段的农业改革现象进行了分析(对整个近现代时期有关农业问题的方案和争论都进行了研究);有广泛的资料作为研究基础(其中有前人的研究成果,也有国内外的档案材料);对那些具有原则性的问题都进行了比较研究,比如,土地所有制、法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合法性等问题。
  在涉及农业问题解决方案问题时旁征博引,即有公布的文献,也有尚未公开的档案文献,这些档案反映了农业改革的酝酿、实施以及改革所具有的特点。在这些资料中首先应该指出的是,有关讨论法律草案和代议机关的报告,这类报告对相关的方案都进行了讨论(这些方案的拟定机构有:编辑委员会、国家杜马、立宪会议以及政府的各级相关部门);其次,政党和一些社会团体有关农业问题的提案(尤其是20世纪初的那些政党和社会团体,他们开辟了一条以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的途径,比如,立宪民主党),第三,19~20世纪俄国农业理论家们的著作和手稿(卡维林、卡尔尼洛夫、考夫曼、卡尼德拉奇耶夫、恰诺夫等,这只是其中一些著名的人物而已)。同时,作者还使用了外国的档案材料,据此对农业方案进行逐一分析。
  作者的研究有利于再现农业改革的主要模式以及各种土地所有制结构,也有助于我们了解改革实施的手段和产生的社会后果。作者首先指出,在农奴制体制下土地与权力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在改革之前这种结构一直是服役国家的基础(18世纪的法典委员会)(第一章)。各种改革思想的主要分歧可归结为:一部分人试图通过对农民实施继承性的租赁土地来进行改革,另一部分人试图在保护传统所有制形式的同时解放农奴、在保证传统村社体制的同时分给农民土地来实施改革(农民改革时期的方案)(第二章)。
  梅杜舍夫斯基还探讨了其他问题,比如,通过扩大普通民众的公民权利来避免法律的二元化问题(俄罗斯帝国公民法典草案)(第三章)。在这种背景下分析20世纪初俄国革命时期的两种主要战略――改革和革命:改革――在保护地主财产权利的同时重分土地(立宪民主党的方案)(第四章),革命――按照统一的劳动标准平均分配国家的土地(社会革命党的方案,在革命后的立法中这一方案得到实施)(第五章)。作者认为可以在不发生社会运动的前提下进行革命尝试。通过阅读此书,我们不难发现,方案的起草者们力图揭示农业冲突的基本特征,而且在当时就提出了合理解决这一问题的战略。
  在分析俄国自由主义的农业方案过程中,作者揭示了一个至今仍具有世界性意义的问题,即在尊重私有制(这是公民社会及整个法律体系不断发展的基础)这一原则的同时必须保证社会公平,因为这对于所有制(但在当时要以限制所有制为前提)的合法性来说非常重要。作者的结论正是在法律的社会功能这一构想中得出来的,这一构想的出现对世界上很多国家农业改革的民主化进程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但是,上述构想并没有能够在俄国实现,只能作为一种文明的悲剧来研究,而且在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后这种灾难一直伴随着俄国。平分土地这种原始的观念是乌托邦思想,具有破坏性,这种观念破坏了原有体制,但却绝对不会除旧布新。而且这种观念是与恢复传统的土地关系密不可分的,希望政权与所有制一体,这样一来法律就不可能对利益冲突进行有效的调解。
  正如作者指出的那样,在下一个阶段,有关农业关系改革的积极的方案依然没有出现,只能是向其他国家传播它们粗放的经营模式来弥补心理上的失衡。正因为有共产国际的农业革命输出理论(第六章)以及凯撒式的政权模式(第九章)的存在,才显示出继续研究这些问题的必要性。
  对这些模式的比较分析,有利于我们在私有权和公有权的合理范围内,重新审视俄国农业关系和改革的经验,有利于使我们摆脱由于长期的模仿所形成的僵化的观念,有助于拓展学术争论的自由空间,目前主要是历史浪漫主义的各个流派在进行争论(新斯拉夫主义、新民粹派,总之是农业主义)。
  梅杜舍夫斯基认为,改革的信念应该与改革的世界性的经验联系起来,应该与对以前错误的批判性的重新认识联系在一起,因为这样有助于在讨论农业问题的过程中揭示出世袭制的消极作用,进而摆脱传统的束缚。
  以上只能是梅杜舍夫斯基《俄国农业改革诸方案》一书的梗概,该书立论不凡,取材宏富,若想深入理解其精髓,除仔细品味该书外,必须浏览其相关著作,还必须对俄国古今的农业改革历程有所理解。
  
  责任编辑:初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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