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子 牛

  摘 要: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极不完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解决认识和技术两大问题,其中关键是认识问题,认识问题解决了,技术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关键词:农村;农民;基本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6)11―0055―03
  
  之所以提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至少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目前政府已经重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并已建立了一些初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比如,“五保户供养制度”,这一制度始建于上世纪50年代,今年初,国务院又公布了最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对老年人的基本社会保障作了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改革开放前曾经覆盖了农村90%以上的生产大队,惠及95%以上的农村人口,但是,它的基础是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即农村人民公社和农村生产大队。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瓦解,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逐渐解体。2002年,政府为了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重新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即所谓的农村新型合们的头脑里,只知道子女有赡养他们的义务,而不知道政府同样有帮助他们的义务。现在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只不过是还农民一个公道而已。二是基本医疗保障。每一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每一个人都有生存的愿望,这都可以理解,但是,并非每一个人都有生存的能力,国家和社会也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够长生不老,以终天年。但国家应为公民提供最基本的医疗卫生保障。基本的医疗保障就是小病、常见病、多发病能够看得起,及时看,不至于因此而影响生活质量,或小病不看拖成大病。流行病、传染病能够得到及时的预防和控制。至于重大疾病则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采取自筹、商业保险、社会捐助、政府救济等办法解决。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成功,那时农民的健康卫生水平比现在好,解放之前的一些常见病、流行病如吸血虫病、结核病、性病等,几乎绝迹。而现在,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农村有75%的人平时小病扛着不去就诊,不少人因此而贻误了看病时机,小病拖成了大病,有的甚至赔了性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不是不想去看病,而是看病难、看病贵,看一次普通的感冒动辄就要在上百元,抵得上200斤粮食,有几个农民看得起,舍得看?过去一些绝迹的传染病又在有些地方出现。现在农村的社会组织形式与改革开放前不一样,比较松散,如果一旦出现大面积的传染病、流行病,将比过去更难控制。因此,建立完善的农村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刻不容缓。三是特殊困难救助保障。这一保障是指农民在遭遇重大的天灾人祸,生产、生活难以为继的情况下,政府为他们提供紧急帮助,使他们度过难关。这种保障对受惠人来说是临时性的,危机过后,政府的保障也就随之结束。
  就我国的国情及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而言,农民最迫切的、也是政府应该做到而且能够做到的主要就是这三个方面。当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也应该随之不断完善,保障水平也应该不断提高。
  第一个问题弄清楚了,第二、三个问题就不难解决了。凡是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的,都应该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许有人会说,宪法和法律规定子女负有赡养和扶助父母的义务,农村无子女的“五保”老人已有集体供养,有子女的老人应有其子女供养,所以,无须再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果这种说法不是别有用心,便是对法律的无知。首先,法律规定老人所享有的两种权利(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权与获得子女的赡养、扶助权)并不矛盾,不是一种权利必然排斥另一种权利,而是一种平行权利。也就是说,老人既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又有权要求政府履行物质帮助义务。其次,国家为老人提供的只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不是理想的或较高的生活状态,子女履行赡养和扶助义务可以使老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第三,子女履行赡养和扶助的义务,不仅是物质的更包括精神方面的,这是国家和社会难以做到和难以替代的。最后,法律上也确实存在着实体上的不公平性,因为事实上除了农民,其他任何职业的人到了退休年龄,都有退休金,而且有的还很高,他们不仅基本生活有了保障,而且有的还过得很富裕,他们当然不再需要子女物质上的帮助。相反,有不少老人还能倒贴子女。而农民不行,他们没有退休金,几千年“养儿防老”的客观事实(不只是封建意识或封建思想)已经在他们的头脑里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概念。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过只是规定了农民的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罢了,法律的不公平性由此可见一斑。
  至于保障费用问题,笔者认为,基本的部分应由中央财政出,提高的部分则由地方财政出。因为不管是哪个地方的农民,他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的基本社会保障费用,理所当然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出。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富,有的地方穷,对于超出基本社会保障的部分,富的地方可以多补贴些,穷的地方少补贴些,没有钱甚至可以不补贴。即使是中央财政保证的基本社会保障部分也是不一样的,而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
  责任编辑:黄 杰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2770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