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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路径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会蔚 郭现芳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现实路径。不同流转模式对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不同,各地在实施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原则;注重中国传统土地文化的影响;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等要求,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城镇化 农业现代化 哲学分析
  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路径探索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①这是促进我国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则依赖于健康、有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条适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现实路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实现乡村向城镇化发展,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传统农业向规模经营的现代农业转移,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它的实施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具体表现为有利于农户联合与合作,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有利于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村、农业公用设施的建设,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获得土地经营的规模效率,提高现代农业装备水平,促进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现实路径。辩证唯物论关于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要求人们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路径的探索也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和农村发展的实际出发,以“不改变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为前提。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我们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②这一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正确认识,为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提供了有力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从国情出发,从农村、农民和农业的发展实际出发,在不改变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并能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还能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③因此可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现实路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影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模式不同,对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也不同。目前,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分为分散流转模式和集中流转模式两大类。
  分散流转模式对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分散流转模式以互换、转让、转包、出租和代耕代种等流转形式为主,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低水平模式。该模式由于主要发生在单个农户之间,且往往是从已经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的素质相对较高的农户手中,流转到没有能力转移的素质相对较低的农户手中,具有流转随意性较大、规模较小和时间较短等特点,虽然该模式可以有效避免土地的弃耕和撂荒,但却难以使土地成片,难以实现规模经营,从而对我国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影响不大。
  集中流转模式对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集中流转模式包括企业投资模式、农民集资入股合作社模式、托管模式、抵押模式等,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高级形式。该模式“可以把家庭优势与合作经营的优势结合起来”,④具体表现在可以通过合作社土地的规模开发与集约经营,促进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及区域经济形成,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集中流转模式体现了农业合作制的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合作制的运用,是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前提下,以农村城镇化与现代农业等方面发展为方向,以经济利益为纽带,通过多种农民合作制形式,将分散的单个农户组织起来,将农业的产、供、销有机地联系起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社会化及市场化等,这是我国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⑤
  因此,各地不能只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比例,而要从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现实和长远需要出发,依法、合理、有序地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集中流转模式健康发展,促进我国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但是,因为地理环境与发展状况的不平衡性,所以还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去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的要求
  贯彻“以人为本”原则。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实践的主体与客体”、“人的全面发展”和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等理论观点认为,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而且是广大人民群众。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实现的主导性要素是广大农民,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是广大农民。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我国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地方政府不能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借口,去损害农民的利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贯彻“以人为本”原则时,一方面要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把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出发点;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在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农户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进行。
  注重中国传统土地文化的影响。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中国传统土地文化中农民对土地的眷恋和依赖在今天还有一定的影响,这既说明当今的农村社会保障发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也说明中国传统土地文化有着历史的继承性,二者形成了这对当今我国农村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模流转的阻力。同时,考察是否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仅要看是否有利于先进工具和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还要看是否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等。因此,要注重中国传统土地文化对农民的影响,引导农民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原理要求人们系统地看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是个系统工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目前,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中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任务紧迫。这就要求各地在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必须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的配置均衡,使生产要素能够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等;要巩固与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加强农业技术的科研及推广,提高农民种植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培育职业农民;进一步调整产业布局,延长农业产业链,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尽快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同时,将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连接成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形成生产、加工与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机制,推进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⑥
  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合理与有序流转,是我国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现实路径。各地应着眼于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需要,发展适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以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作者均为河北科技大学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度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十二五’规划背景下河北农村城镇化建设与管理问题及法律对策”的阶段性成果,2011年度河北科技大学校立科研基金项目“土地经营权流转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影响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2457204D-36,XL201157】
  【注释】
  ①②《十八大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8页,第9页。
  ③詹慧龙:《农业农村发展的观察与思考》,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第4页。
  ④茆荣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23页。
  ⑤毕美家:《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制度研究—基于合作制的经济学与经验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79~180页。
  ⑤邱道持:《论农村土地流转》,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7页。
  责编/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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