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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金融伦理、重拾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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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各国金融体系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两大缺陷:一是金融机构重利润、轻公平公正地对待金融消费者;二是金融监管者重金融机构稳健运行、轻金融消费者保护。要改变这一情况,需要在完善审慎监管的基础上,加强行为监管。
  较早提出金融行为监管的是英国经济学家泰勒。20世纪90年代中期,泰勒在其著名的“双峰”理论中明确提出,金融监管应当关注两大目标:确保金融系统稳定和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前者是指审慎监管;后者是指行为监管。审慎监管侧重于对可能危害金融安全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处罚;行为监管着眼于保护购买或投资金融产品的消费者。与审慎监管关注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安全有所不同,金融行为监管的任务是保持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持金融消费者信心。在传统的金融监管实践中,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实施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主要为证券监管机构所用。这与传统的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产品服务特点有关。
  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各类金融机构推出了各类金融产品给社会公众造成了伤害。危机后,如何强化金融监管,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成为世界各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经济金融组织反思的重要内容。2010年3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和经合组织共同推动建立了全球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2011年10月,二十国集团的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通过了“G20金融消费者保护高层原则”。2011年2月,英国政府发布了金融改革白皮书,决定成立专门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行为监管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并明确金融行为监管局的行为监管主要依靠预防性早期介入和跨机构专项检查。美国也决定建立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将原先由不同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的消费者保护职责加以归并,统一实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强化行为监管。
  从目前的情况看,行为监管目标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的行为监管,主要还是相对于审慎监管提出的,在实践层面上,区别于审慎监管对金融机构健康和金融体系稳定的关注,行为监管更多从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秩序、公平公正对待金融消费者等角度去采取行动,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强调信息披露的质量。第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的创新都有较强的可复制性,这就意味着其中的任何问题都具有群体效应,都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行为监管更多采用主动式、介入式监管方法,可以帮助大家甄别金融机构商业模式或销售行为中潜伏的系统性风险,从而及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三是培育金融机构公平公正对待客户的金融伦理和文化。通过强化行为监管,使金融系统和金融机构真正认识到,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或不公正是一些结构化衍生产品本身所固有属性,比如,结构化衍生产品的契约在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无论采取什么样的信息披露措施,都不可能消除二者之间的不公平和不公正,这种契约从起点开始就很难同等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益,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通过行为监管,培育金融系统和金融机构尊重金融消费者、公正平等对待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伦理、经营文化和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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