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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养老保险购买需求分析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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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农民养老保险购买需求,分别从农民养老风险意识、认知度、政府公信力影响以及供给影响方面对农民养老保险需求的支付意愿进行探讨,且根据农民家庭收入与支出结构及家庭结构、家庭生活情况对支付能力进行了分析,并据此提出对策及建议,以其完善当前四川省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促进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农民;养老保险;需求;对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在政府的组织引导下,由农村居民个人、集体、国家共同出资,通过一定的运行机制,形成专门的保险基金,对具有农民户籍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时提供养老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它同我国城镇国有大中型企业、集体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
  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是指一定时期内由农民个人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决定,受多种因素影响,能满足农民个人将来因年老退出社会劳动后基本生活需要的商品以及劳务量,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支付意愿,即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观愿望,包括认知程度、参与意愿与政府的公信力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二是支付能力,即农民客观上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能力,包括家庭对支付能力的影响和个人收入对支付能力的影响。
  一、农民养老保险购买支付意愿分析
  (一)农民养老风险意识分析
  养老风险是社会保障风险中的一种,它是客观存在的,是每个人都要面临的一种风险,是人们对未来养老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实际结果与预测结果之间存在的偏差,是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存在状态。养老保险正是规避养老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而在我国由于农民长期处于分散封闭的生产状态,自给自足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加之农民文化技术素质普遍偏低,往往比较重视眼前既得利益,而对未来各种变化缺乏全面周详的考虑。一部分农民将养老寄托与自己的子女,“养儿防老”的心理依旧存在。另一部分农民认为养老还需靠自己,认为趁着自己还没老,多挣些钱,老了之后靠自己,或者住进养老院。他们缺乏对未来各种不确定的风险的一个有效认识,同样也没有把养老保险作为自己一个养老的手段。
  (二)农民对养老保险的认知度分析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认知的分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否了解或知道农村养老保险;第二,通过何种途径了解或知道农村养老保险;第三,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评价,主要侧重对制度和管理的评价。
  是否了解或知道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绝大部分农民听说或了解过农村养老保险,从预期来看,农村养老保险已经运行多年,通过各级政府文件、新闻媒体报道、村级组织宣传、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传播,绝大多数农民都对农村养老保险都有所了解。农村养老保险了解途径主要为如下三种:新闻媒体、政府宣传和民众传播。其中,新闻媒体传播途径主要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等传播途径;政府宣传主要包括政府张贴公告、村委会通知等;民众传播主要指民众之间的口述传播等。其中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到养老保险的比例最高,政府宣传次之,通过民众传播最低。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评价方面:大部分的农村居民表示他们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比较有信心,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定会成为农村重要的养老方式,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会越来越好。但就目前制度实施情况来说,认为现在给付水平过低,不能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所以不会把农村养老保险当作养老的主要手段。许多农民都选择以土地换保或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来应对养老的未来风险。
  (三)政府公信力的影响
  从1992年至今,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几经变更,这种多次变直接导致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公信力降低,从而对农民的养老保险购买需要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1992年,民政部正式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方案中确定了“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指导思想,从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各地逐步推进。1998年国务院进行的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民政部门移交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加上同时受利率下调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面临困境甚至陷入停顿。1999年,农业部要求暂停农村社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进入搁浅衰退阶段。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至此,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从2009年重新进行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至今,国家和政府正在逐步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这样能够让农民对国家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机制有一个较好的预期。只有政府保证了其政策的稳定性,维持了其公信力,才能够使得农民真正的放心,积极地参与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大军中来。
  (四)供给的影响
  当前国家作为农村养老保险的唯一供给主体,试图提供一套自上而下“多层次”的制度安排以供不同层次的需求主体自由选择,力图兼顾社会目标的实现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然而实际上却出现了供给不足的问题,其“多层次”仅表现在保费的档次差别上,既没有涵盖所有的目标需求主体,也没有为不同类别需求主体提供可选择的制度安排。
  笔者在与农民的访谈中了解到许多农民认为现有的1001000的养老保险梯度过少,交了15年之后,每一年能够领取的保费不高,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对他们的吸引力较低。相比于商业保险针对每个人多梯度的保障模式来说,新农保的保障力度显得单薄许多。
  二、农民养老保险购买支付能力分析
  (一)农民客观上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能力,即农民居民收入与支出结构分析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82013
  如表可知,四川省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无法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进行对比。很明显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在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有限新增购买力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非必需品”养老保险的购买行为。   (二)家庭结构和家庭生活情况分析
  目前,家庭养老仍是被认为我国最重要的养老方式。子女愈少的家庭,其对未来养老的担心愈发刺激了购买养老保险的积极性。相反地,子女较多的家庭,在一定收人水平的约束下,其购买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就要低得多。而据四川统计年鉴2013的数据显示,四川省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的常住人口为3.84人,约等于4人,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个劳动力负担人口(含本人)为1.39人,说明目前四川省农村家庭正在向小规模家庭过渡。因此,农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在未来会不断提高。
  三、对策及建议
  (一)深入宣传教育,转变农民的养老意识
  “新农保”制度的推广意味着广大农民必须把传统的自助养老与家庭养老的思想转变为现代化的社会养老思想,这需要农民从心理、价值取向、生活习惯等各方面发生转变。只依靠农民通过自身调节而发生思想上的改变相对困难,所以政府必须深入农村地区,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农民早日转变养老意识。
  首先,树立农民的“权利”意识,长期以来,社会养老保障只是针对部分人的特殊待遇,并不是农村社会成员的权利,必须打破农户这种认识上的偏差,改善滞后的思想状态,使农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有权利享受“新农保”制度带来的优惠。其次,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方式,准确传达政策精神。基层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一些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宣传新农保政策的闪光点;充分利用远程网络教育、农家教育书屋等对农保制度进行解读;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乡村设置的社保服务站要做好咨询和服务工作;多措并举逐步提高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认知。第三,在政策宣传的过程中,不仅要在 60岁以上的农民群体中宣传,更要在中青年适龄农民群体中宣传,使他们对新农保政策的认知能力更强,并且在农村“熟人社会”中能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逐步转变农民的养老思想,扩大“新农保”的覆盖面。
  (二)加快“新农保”制度本身的建构与完善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与推广必须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和认可,建立与完善此项制度就必须结合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特征与未来的发展方向,成为农民长期可以依靠的养老政策。
  首先,完善此项制度要坚持自愿原则。现存制度中农户参保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的捆绑制度就违背了“新农保”制度所规定的自愿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利于“新农保”政策逐步扩大覆盖面,因此建议取消这种违背自愿性的捆绑政策,使 60 岁以上老人无条件的享受政策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使广大农民真正的体会到政策的优越性,从而提高农户的参保积极性。其次,必须坚持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公平与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所追求的两大基本目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更是要以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使每个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障对象平等的享受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优惠,保障农民的老年基本生活,通过一定补偿机制体现社会再分配的功能,调节收入差距,力争实现公平。第三,必须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刚性特征,保障待遇与保障水平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否则,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农村社会经济并不发达,生产力水平较低,所以,当前“新农保”制度所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水平与政府补贴比例都相对较低,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此项制度也要做适度的调整,使现阶段的养老保险水平逐步提高。第四,借鉴新农合医疗保险中大病补充医疗实施经验,由商业保险公司竞标,政府收缴、补贴,保险公司进行保障的形式。这样既能够保证有商业保险运行时的效率,又能够将农村养老保险进行升级,有更多的梯度可选,使得农民有更多的选择权,提高档次和缴费比例,从而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农村养老保险中来。
  (三)增强政府执行力,提升农民参保信心
  当前基层政府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执行力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政府应加大对新农保从业人员建设和管理力度,逐步完善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体系,紧密关注各个试点的工作状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使此项制度更为科学、合理,提高农民对“新农保”制度参与的积极性。
  首先,政府要将补贴落实到位。“新农保”制度规定的自缴费期到 60 岁(享受养老金的起始年龄)之间有一个较长的时间段,这个时间差往往令多数农民感到不踏实,所以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政府补贴,让老百姓着实得到实惠,才能逐步地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其次,政府要引导与规范传统养老方式与“新农保”之间的协调。在我国农村,过去不存在社会养老保障,农民的晚年生活基本上依靠自我保障、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新农保”制度的试行与传统的养老方式并不冲突,“新农保”提供给老年农民基础的物质保障,而更多年老时需要的精神慰藉、归属感等都需要家庭和土地给予。所以,在“新农保”制度实行的同时,仍要保证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不变更,特别是老年人的土地承包关系。第三,政府要保证政策机制的创新,统筹理顺各项制度的衔接。要以政策为依靠,加强自身执行力,顺利推进和完善此项制度,增强农民的参保信心。
  参考文献:
  [1]朱蕊,尹成远.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5,(9)
  [2]唐慧娟.影响农村居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因素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5,(2)
  [3]赵伦,张翠莲.农村养老保险激励效用与农民心理预期分析[J].乡镇经济,2008,(8)
  [4]宋涛,吴玉锋,陈婧.社会互动、信任与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2,(1)
  作者简介:
  苏瑞珍(1982-),男,汉族,山西吕梁人,硕士,成都燎原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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