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浅论中国交强险归责原则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对于中国交强险适用的归责原则,笔者从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对比中得出中国的交强险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结论,同时结合对美国的无过错汽车保险进行分析,给出对我国交强险发展有意义的借鉴经验。
  [关键词]交强险;归责;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引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我国交强险的起步较晚,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交强险到底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上在理论界尚无定论。岳叔豹(2007)认为在机动车侵权责任上,我国实行一种不完全的无过失责任。但是邢海宝(2014)则明确指出我国的交强险不是无过错责任保险。杨捧(2014)认为我国的交强险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并用的归责原则,同时在交强险中也存在着较多的法条相冲突的现象,导致在保险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屡屡发生,也引用学界观点,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的下位法,因此应优先使用于《道交法》。
  二、我国交强险的归责原则
  (一)我国交强险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的认定的原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一般来说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在这里我们不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却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其实对于交强险到底是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我国的交强险的归责原则上,《道交法》规定在投保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机动车方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即采用的无过错原则。但是在《条例》中则规定了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来区别赔偿金额,即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又有学者指出,《道交法》没有规定交强险的归责原则。因此可以说我国的交强险相关法律在立法上出现了一些混乱。
  但是笔者还是认为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实行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至少说,其发展趋势是向无过错责任保险转变的。从国际惯例来看,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比如德国就是最早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国家。在《道交法》、《条例》以及保监会统一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都规定了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做出赔偿,而且在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是中国交强险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有力佐证。
  (二)美国无过错汽车保险的经验和教训
  汽车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上世纪三十年代由美国的一批学者提出,初衷是通过这种原则来解决车祸导致的高额的诉讼费、冗长的理赔程序等问题。美国无过错汽车保险始于马塞诸塞州1970年颁布的《强制汽车人体伤害(PIP)保护法》。在如今,美国的诸多州在汽车保险中已不再采取纯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实行混合无过错责任保险,主要包括门槛式和附加式两种原则。门槛式即在诉讼标准上实行“定量原则”或者“定性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车祸受害者能够得到足额的赔偿,但是也增加了道德风险。而附加式则是将传统的过错责任保险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在责任保险之上附加第一方无过错保险。
  无过错汽车保险起到了两大作用:减少累诉,提高了效率;简化理赔程序。但是美国无过错汽车保险在实务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第一,保险费用居高不下。受害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而夸大医疗费用。第二,诉讼案件不降反升。无过错原则产生的各种纠纷,让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第三,汽车保险被政治“绑架”愈加严重,政府为获得选民的支持,不断对保险公司施压,压缩公司盈利空间。
  因此美国的无过错汽车保险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引以为戒的地方。比如美国各州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制定了赔偿限额等,但我国实行的诸多法律或条例都是有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但是这往往会带来地区的不公,影响法律法规实行的效果。针对交强险,可以下放赔偿限额设定的权利给地方,各地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制定合理的赔偿金额。面对美国无过错责任保险在实施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比如道德风险的日益严重,我们也可以采用只提供部分保险的保险契约来限制道德风险。
  三、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的交强险总体上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便是相关法规条例存在着冲突。既然我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美国的无过错责任汽车保险就有很多可以值得借鉴和思考的地方,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去应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交强险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
  参考文献:
  [1]李祝用,姚兆中.再论交强险的制度定位――立法的缺陷、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的矛盾及其解决[J].保险研究,2014(4):3140
  [2]韩长印.我国交强险立法定位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2(5):149162
  [3]邢海宝.我国交强险不是无过错保险[J].保险研究,2014(8):120127
  [4]杨捧.机动车交强险极其疑难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4
  [5]麻蓝丹.论交强险的无过错责任赔偿[J].法制与社会,2010(11).A
  [6]岳淑豹.交强险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东北财经大学,2007
  [7]杨泽云.美国无过失汽车保险的经验及启示[J].西南金融,2011(5):7173
  作者简介:
  许豪(1993-),男,汉族,四川南充人,本科,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保险精算。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139664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