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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你我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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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本科生上刑事诉讼法课程,讨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一做法系2012年修法时新增,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课堂上播放一个案例,犯罪嫌疑人――姑且称之为小韩――是安徽某高三毕业生,高考后的暑假无所事事,沉溺于网吧,钱花光之后持刀抢劫一女士,获得现金数百元。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大学录取通知书也寄到,来自省内一全国重点高校。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兼之认罪态度好,改造条件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严格说来,按照案发当时的法律,小韩并不适合被不起诉。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当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才可以按不起诉处理。而小韩所涉乃持刀抢劫,即便作为未成年人,应该也难逃刑罚。于是我让学生们暂时抛开法律规定,仅基于社会常识和生活经验,看有多少人认为不起诉是适当的,结果全班几乎全部举手。我又继续追问:如果小韩没有考上重点大学,而仅仅是一个初中毕业即失学的农村青年,到城里打工,依然因为沉溺网络而持刀抢劫,还有多少人认为他应当被不起诉?结果举手的人屈指可数。
  有学生说,尽管自己不愿意承认,但一个现实却是:其一,一个考上重点大学的青年,和一个只读过初中的农民工,如果同样被不起诉,他们对于社会的贡献也将不一样。其二,可以读重点大学的青年,相对更可能有一个更美好的前途,因此再犯罪的几率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即使从公共利益出发,似乎前者也比后者更有资格享受“无罪一身轻”的自由生活。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一个“有文化的流氓”,远比一个“普通流氓”造成的损害大。不仅如此,面临大学毕业生就业率如此低的现状,一个农民工对社会的贡献,有相当可能更高。既然如此,为何在法学院的课堂上,面临同样的罪行,那些长期接受公平、正义、平等等观念熏陶的大学生们,绝大多数依然认为这个考上重点大学的抢劫犯更有资格获得新生?
  也许有人说,这是来自我们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怜悯心。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作为一个有着常识和良心的社会成员,眼看一个有着光明未来的年轻人,仅仅因为一时的迷糊和冲动,整个人生可能就此彻底改变,难免会感到惋惜、痛心和同情。这种同情,其实是“将他人的痛苦带入自己心里”,为他人的痛苦而痛苦。这种恻隐之心,基本不需要任何证据和条件,属于人类与生俱来的天性,或者按孟子的说法,属于“不虑而知”的直觉。
  在人类的刑事司法史上,对于罪犯的同情确实一直促使司法更加文明、更加宽容。就在百年之前的清末,北京菜市口的百姓还习惯于将凌迟处死视为一种娱乐事件。鲁迅笔下的民国百姓,也会为看被砍头的革命党,踮着脚层层围观个水泄不通,甚至会以馒头蘸其鲜血治疗痨病。但是今天,不用说凌迟、车裂抑或斩头,就连枪决这种死刑执行方式,已经被普遍认为不够人道,因此逐渐被电椅或注射所取代。而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甚至连死刑本身都被认为过于残忍,因此即使针对极端恶劣的犯罪,最严酷的刑罚也仅仅是无期徒刑。更不用说在侦查阶段,曾经长期泛滥的刑讯如今已是过街老鼠。
  然而就如边沁所言,所谓人类的良心,依然具有功利的成分,是“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赞成和反对”。人们对他人遭遇的恻隐之心,尽管一定程度上发自天性,但是仍以自我为中心。一个考上重点大学的抢劫犯,相比一个初中毕业就失学的农民工,与法学院学生的距离显然有差别。学生们更容易将前者视为同类,而将后者视为“他们”。此其一。其二,一个本来可以享受大学校园的书香与浪漫的青年,如果身陷囹圄,旁人可能觉得太过遗憾。相比之下,一个在建筑工地汗流浃背的农民工,即使进入监狱从事苦力劳作,其落差可能也小很多,因此旁观者更容易接受。所以归根结底,所谓公平、正义、平等,更多只是未加论证和考验的粗浅认识,可以被我们每个人――尤其是法律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宣扬,但是一旦深入我们的内心,可能每个人都潜藏着更为深层次的偏见。现代法律的一大任务,当以最为敏锐的眼光,发掘司法制度和实践中隐藏的偏见,并尽力作出适当的调整,回归真正的公平、正义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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