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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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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就必须因地制宜培育农业主导产业,培育一大批有特色的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建设特色农产品基地,扶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文章通过研究三个企业不同组织形式,在对比中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创建适合中国国情的产业模式。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业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农合组织
  一、发展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
  不同国家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各具特色,各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决定选择不同的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我国是农业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动农民致富至关重要,农村可以利用得天独厚地理优势发展生态农业。我国的农业产业化有“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三种主要组织形式。
  二、新农村建设下我国农业产业化主要组织形式
  (一)龙头企业带动型
  1. 龙头企业+农户
  该模式以企业凭借先进技术、雄厚资金作为当地的特色龙头企业,签订合同契约来联结农户生产与公司加工、销售。1983年广东温氏食品集团创立,到目前已有5.28万户合作家庭农场,以“公司+农户”为经营模式,落实企业经营理念,保护好农民利益。企业以养鸡、养猪为主,农户与温氏合作,企业负责种苗、饲料、兽药、技术、销售环节,养户负责养殖环节,形成封闭的利益循环体系,加强了农户与公司的联结程度。
  2. 龙头企业+基地+农户
  该模式是公司对基地提供资金、技术、政策及市场信息服务,基地向公司提供农产品,对分散的农户进行监督和约束。龙头企业通过共建、自建基地引导分散的小农户进入社会化大市场,形式可以是公司直接买断土地使用权,或从产权上联结,建立股份制生产基地。
  被称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湖北省柑橘产业示范基地的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集团,以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型的契约联结形式,通过企业和农户协商签订规范合同,确定双方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建立联结订单农户的柑橘生产基地,为基地的农户提供技术、人才和资金支持,农户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柑橘原料,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中介组织协调型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
  该模式以合作社为纽带组织分散的农户,企业联结合作社为众多专业农户提供生产资料、技术、销售的产加销等多方位服务,三者密切联系起来共享产业化经营组织效应。内蒙古奶联科技公司建立“奶联社”模式招募奶农入社,据统计2015年创建30万头牧场。生产期间,奶联社建立技术、管理和资金投入平台,支持企业对奶牛疫病研究并减少奶农养殖成本;承担奶牛疫病和死亡风险;在奶联社内部实行股份分红,实现双赢。
  三、新农村建设下我国产业模式面临的问题
  (一)融资难,创新能力弱
  新农村建设需要充足资金投入作为财力保障。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合作社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和对企业产品技术研发及监管,打造有竞争优势和特色的龙头企业更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目前,农业企业自有资金缺乏,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较困难。农村信合与农商银行信用担保要求高,寻求民间借贷又要面临资金管理不善,监管不严的高风险,各种原因都会使企业融资难。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国家科研机构研究的农业科技成果相对较少,且农业科技成果的使用率较低;没有国家支持和足够资金建立独立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企业很难发展壮大。
  (二)中介组织发展不完善
  我国的农业合作组织主要包括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会存在规模小、带动实力弱、运作不规范问题。一方面由于农业人员接受教育机会少,文化水平低,传统的生产观念使农户难以接受组织化的经营方式,种种因素都是降低农户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的催化剂。另一方面农合组织刚刚起步,发展还不成熟组织带头人经验不足很难靠自身组织农民生产,维护其合法利益,带动农民致富。
  (三)利益联结机制不强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润分配机制难实现。第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各自寻求利润最大化,当供大于求,农产品外销困难,收购价格压低,农户增产不增收;供小于求,产品抬价抢购,企业成本增加。第二,政策宣传不到位。国家制定了许多鼓励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农业产业化的优惠政策,但对政策宣传不到位,使相对处于弱势广大农户难享受到政策的优惠。第三,法律法规尚不成熟。现今相当大部分龙头企业人员和农户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交易中签订合同不规范,两者都会面临双方违约、毁约风险,造成损失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四)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
  部分基层便民服务大厅不便民,管理薄弱,制度缺失,纪律松弛,造成部分县乡政务服务机构存在窗口人员脱岗、离岗现象,给群众办事带来不便。
  农合组织刚起步,缺乏合法地位,组织带头人很难靠自身给农民提供良好的服务。
  农产品交易市场少、市场监管和服务能力弱。大多数农产品市场摊点被中间商租用,出租费用又高造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少,专业市场少;多数地方没有建设规范的农贸市场,加之市场监管机构不够,监管和服务能力又弱,损害农民利益。
  四、农业经营组织优化发展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法律机制
  1. 筹资机制多元化
  建立一个以农村投资为主体、国家政策性投资、国内各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外资及证券市场资金等各类资金结合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
  加快培育农业资本市场,鼓励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协调经营权与使用权进入证券市场,评估宅基地,可以进入市场典当,使之证券化。   2. 信用担保机制市场化
  为解决企业贷款难、抵押难、担保难问题,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健全以龙头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解决发展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建立相应的资金补偿机制、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运用各种政策调控手段积极引导并推进信用担保体系走向市场化。
  3.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完整化
  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农商银行及非正规性金融机构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环境支持。一是修改《商业银行法》,给民间借贷创造一个合法的贷款平台,多条筹资渠道,对贷款机构的财务、业务范围风险防范,加强监管力度、风险防控;二是修改《担保法》,放开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产品等财产抵押限制。
  (二)壮大企业和农产品基地、引导农合组织建设
  龙头企业具有资本、技术、人才、土地等优势带动农户走农业专业化、组织化、规模化道路;农产品生产基地是龙头企业的依托,保障公司和农户之间的沟通及利益联结;合作社是农民利益维护者,更是进入大市场的最好的中介机构,为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和主导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和销售渠道。
  (三)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1. 利益均沾,农民转移成企业员工
  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可使企业与农户、基地协商签订商品契约实现利益最大化;对于中介组织协调型,在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鼓励企业与农户利润合理分配、与农户签订劳动合同,增加部分剩余劳动人的就业机会,在加工,销售环节聘用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利益,让农民充分享受股份增值红利。
  2. 签订价格保护收购合同,建立风险储备基金
  企业在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时,协商合理的收购价格,确定最低收购价格,保护农户利益,由双方共同出资建立农产品购销风险储备基金,补偿市场及自然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要及时向农户反馈市场供求信息。
  (四)壮大外部支持
  1. 转变政府职能和服务方式
  政府加强宏观调控, 权力下放,税赋改革,对有明显效应的企业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维护市场秩序;政府及农业部门能提供准确及时的农产品市场信息,保障农产品社会供应,并引导企业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环境。
  2. 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一方面培育新型农民,政府与企业联合积极开展农民技术、知识培训和专业农业活动技能竞赛,培育一批专业指导农户生产和市场需求的“农村经纪人”和农机技术推广人员。
  另一方面,壮大农合组织。鼓励农民自愿组建、加入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同时向享受组织服务的社员收取服务费用,避免个别农户“搭便车”现象。
  3. 建全适应新农村的土地流转机制
  目前我国农村人均耕地面积1.8亩,家庭农户耕地最多8亩,这种小规模的生产经营难以应用先进管理方法扩展土地使用效益。并且国家在鼓励农民集体迁进新农村时没有充分考虑农民可以享有之前所承包的部分土地。因此推进新农村建设并为解决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合法用地应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健全土地网络流转平台,完善土地承包法律法规,使农民继续享受家庭承包的土地,使农民集体迁进新农村仍然获得一半的农地。
  4. 优化农业社会化服务
  政府及企业有义务为基地农户积极提供金融支持、农机技术推广、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销售、供求信息等全方位服务。改造农产品流通市场,发展批发市场、专业市场;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新农村便民农业服务中心管理,积极开展农合论坛经济活动,便于高层管理人员了解广大农民心声,努力为其提供更好的需求服务,最终提高农乡幸福指数。
  五、总结
  国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择农业发展模式,培育龙头企业、加强基地建设、促进农经组织发展、完善运行机制、营造发展环境,推进农业产业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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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袁见歧.国内外农业经济模式的模式与经验[J].新农村,2006(08).
  (作者单位:武汉东湖学院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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