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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审结淘宝网店等销售盗版软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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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软件作品,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淘宝网店等销售盗版广联达软件加密锁系列案件,9起案件共15名被告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法院判处8个月到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120万罚金,并有5人被判处缓刑。
  广联达公司系国内知名建筑工程软件公司,其软件主要内容为建筑工程计价、土建算量等,公司销售模式为将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置于官网上免费供公众下载,但下载后软件无法直接使用,需从其公司购买软件加密锁(插在计算机并行口上的软硬件结合的加密产品,通过对软件与数据的保护防止软件被非法使用)方能正常使用。根据型号和功能分类,软件销售价格从3000元到4万元不等。此次审结的案件共计9起15名被告人,即有单独作案也有共同作案。15名被告人在2012年3月至2014年7月间,从网上低价购买盗版广联达软件加密锁,而后通过淘宝网店、在百度搜索中建立推广链接等方式对外销售,盗版加密锁的加密程序能够修改并解除正版软件的加密程序从而实现对软件破解使用。盗版加密锁根据型号不同,售价在60元在300元之间不等,为正版价格的1%左右。9起案件涉及销售金额共计410万余元。
  检方指控涉案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从淘宝网及其他销售链接上提取后台交易数据后,确定了案件的指控数额。庭审中,全部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部分被告人及辨护人提出被告人并没有制作盗版加密锁,而仅仅是销售,不应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软件作品,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关于单纯销售盗版软件加密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法院判决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而“‘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该系列案件中被告人通过淘宝网店或其他网络链接向公众出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获利,属于批发或零售,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发行”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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