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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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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主要倾向于著作权保护模式,缺乏对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界定和公共权益的保护。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特殊性和附着于其上的财产权利的复杂性,我们有必要依据现代版权制度来对其进行重新界定,构筑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制度。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 权利主体 著作权
  民间文学艺术承载了民族的特色文化,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目前来看,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工作主要倾向于著作权保护模式,缺乏对民间文学艺术中蕴含的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多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并不具备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这都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和发展带来阻碍。因此,应当用何种模式来实现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之保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一)立法困境:民间文学艺术立法的局限性
  《著作权法》保护的不足:依据著作权法第六条之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意味着把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纳入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然而截至目前为止,国务院还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作出规定。缺乏具体可实施的操作规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便是一纸空谈。
  同时,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往往不是由特定的个体或组织单独完成的,而是由社会不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在继承传统民族文化的基础上不断发展而成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创作主体并没有进行针对性的规定,难以判断权利归属,这就导致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不足。
  (二)主体不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主体困境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最大困境在于确定权利保护的主体,难以在法律上明确版权作者。具体来看,民间文学艺术往往植根于一定地区或民族的传统文艺作品。因此从创作角度来看,民间文艺作品的起源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群体的共同创造。随着时间的发展,群体中的个人结合了集体智慧的结晶,融入自己的创新,进而在原作品基础上发展了新的内涵。然而,财产法的普遍性原则告诉我们,任何有价值的资源均须由特定的主体拥有。这其中的财产权利究竟是由原作品的社会群体还是具体的个体来行使,目前还尚未明确。此外,现代版权制度以浪漫主义的个人作者观为基础,个人或群体作者身份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对版权保护造成重大阻碍。
  (三)理念缺失: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定位不清
  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立法的重要目的在于保护发明,鼓励创新。因此,包括著作权、发明权和商标权的保护都要求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创新性,排斥与已有存在的雷同。同时,对已有的创新发明也设置了一定的保护时限,期限届满便不再享有特殊待遇。然而,民间文艺的保护从根本上来看却是“恋旧”的,强调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性继承。在当今社会发展环境下,传统文化迅速凋零,发展受困,我们强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抢救即将逝去的文化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理念在于“存旧”,而现代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理念在于“立新”。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定位不清,也给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工作造成了极大困境。
  二、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制度之建构
  (一)科学立法,规范权利保护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必须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立法,更加注重对公共权利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专门保护制度的构建可以围绕以下几点展开:1、明确立法的目的。保护民间文化存续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发展和利用,不可滥用、恶搞民间文学艺术;2、明确法律保护主体的多元性。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不一定是某个人或某个组织,而可以是生活在一定社区的群体,他们对民间文艺的继承和利用都享有权利。当然,对权利主体的权利范围也必须进行一定限制。如基于一定的生活习惯或公共利益,以及利用民间文艺进行非营利性活动等,都无需支付使用费,但应指明该文学艺术的来源;3、扩大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内容和形式。民间文艺往往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在立法中我们可以利用一定的立法技巧,进行兜底条款的设计,保障特殊形式的民间文艺得到有效保护。4、关于保护期、专有权转让等具体制度设计。大部分的民间文学艺术应得到长期保护,不应为其设定期限。关于专有权的转让和归属,目前来看,民间文艺往往植根于一定文化土壤,不宜进行转让。针对难以确定归属的民间文艺版权,可以收归国家,由国家统一保护并履行权利。
  (二)理清价值取向,明确权利主体
  从民间文学艺术的继承和发展规律来看,民间文艺版权在未来将会逐渐走向一种集体和个人相结合的双重结构。实现民间文艺的保护,必须承认民间文学艺术来源于数代人集体的智慧结晶,其版权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这就要求政府引进集体评估和管理制度,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评估,确认民间文学艺术继承人。这些继承人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集体甚至一定的协会。通过政府的确认,这批民间文学艺术继承人在享有相应的经济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发展保护义务,确保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存。
  同时,社会群体中的民间文化传承人对传统文化进行管理,既可以自己管理,也可以寻找一定的代理人、代理公司进行托管。这样一来,把民间文化纳入到了市场经济中,既有利于民间文化的保护,减少滥用,也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和使用,并能使民间文学艺术继承人享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
  (三)构建流转机制,促进文化交流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只意在保护传统民间文艺的生存,更应把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推广和发展,加强不同文化间的交流融合,弘扬民间文化。
  传播民间文学艺术,构建流转机制,必须确立科学的民间文学艺术评估机制。根据目前的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方法,我们可以依据不同的民间文学艺术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对于专利权和著作权来说,评估难度较大,因此在评估中必须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合理评估价值。同时,民间文学艺术的专有权不宜进行转让,而只可以授予一定的使用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中,不能单纯考虑经济利益。这就要求继承民间文艺的集体组织和政府部门进行协商,制定一定的行业使用规范,通过规范保障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利用,促进民间文艺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张文显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90.
  [2]肖少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路径分析[J].河北法学,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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