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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建立公示清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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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6月1日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64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收费单位报告制度。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后,各盟市、旗县同步建立收费单位报告制度。各执收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盟市级和旗县级平台,如实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二是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后,国家要求强化收费公示工作。为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价格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收单位试行公示清单制度,执收单位收费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公示清单,自治区和盟市、旗县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单位提交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清单进行审核后,在本级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动态调整,便于社会监督。正式公示办法待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三是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按照国家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和发展改革委将定期联合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目录清单》、《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期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蒙古自治区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要求各盟市、旗县按照自治区公布的目录清单实施管理,不需另行公布本级各类收费目录清单。
  四是加强收费单位信用管理工作。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收费单位信用体系,健全收费单位诚信档案制度。对屡不执行收费政策,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和履行公示制度的收费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通过相关平台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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