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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加强东北振兴专项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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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发展改革部门东北振兴专项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发挥上下联动作用,及时准确掌握项目建设动态,近日,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加强东北振兴专项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对国家东北振兴专项所含的城区老工业区,独立工矿区,大小兴安岭林区接替产业,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多元化产业体系培育四个专项项目申报和管理作出要求:
  一是实行省对市(地)管理。各市(地)发展改革委(含绥芬河市、抚远县,下同)要切实承担汇总、把关作用,统一上报本地区内的项目,农垦、森工系统项目由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统一上报。各县(市)申报项目上报市(地)发展改革委,要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以便掌握各县(市)项目申报情况。
  二是实行季报制度。对已获得东北振兴专项资金支持、尚未验收的项目,由各市(地)发展改革委按季度上报建设进展情况。
  三是及时做好验收工作。各市(地)发展改革委要对本地区已完成建设的东北振兴专项中央投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并上报验收报告。
  四是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将从项目库中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争取国家东北振兴专项投资支持。各市(地)每季度报送一次新申请项目,并及时更新已申报项目各项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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