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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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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所投资的企业在后期的发展成熟时期,将其所持有的资本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得投资及投资后所获的投资收益。这种投资方式风险性较高,本文主要研究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研究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其更加关注,然而它的退出机制在其各种操作运行中发挥了无法比拟的重要地位。因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如果我们生硬的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达国家的运营方式应用在国内市场上,恐怕不会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会带给市场运行较大的反冲力。
  1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
  在如今的经济全球化、经融市场自由化的形式之下,以及中国近几年经济的飞速发展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兼并与收购,已经使中国市场成为亚洲的活跃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据清科研究中心发布的数据: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新募集完成70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金额共计62.02亿美元,数量与金额继续2012年以来的下降趋势;从新募基金的币种和类型来看,人民币基金与成长基金仍旧占据市场主流,房地产基金募集踊跃;从投资情况来看,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投资活跃程度创两年来新低,共发生私募股权投资案例180起,其中披露金额的147起案例共计投资80.37亿美元,能源及矿产行业、互联网行业频现大宗交易,中西部地区持续获得投资者青睐;由于境内IPO仍未开闸,IPO退出仅在境外市场发生6笔,上半年退出市场以并购退出方式为主,共发生全部退出案例35笔,其中并购退出占14笔。当前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呈以下发展特征:
  (1)外资占有较大比例;
  (2)退出方式仍以 IPO方式为主;
  (3)各方机构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市场中可以迅速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4)与资本市场运行联系紧密;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趋向多样化。
  2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的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投资渠道的不断创新,资本主义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通过不断的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IPO作为最理想的退出机制,是我国大部分私募投资者的第一选择,但是上市后的退出必须要有雄厚的财力或者发达的发展市场作为发展的基础,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可以面向中小型的高科技企业市场。股权转让、管理层的收购、兼并与收购等在我国都有迅速的发展,这对于改善企业的产权制度、完善和建立合理的公司发展机制有着重要作用。而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通过兼并与收购方式退出的也占有很大一部分。再者,随着《企业法》的出炉,进一步完善了破产清算制度,使得私募股权投资通过清算退出也可以很好的得到运用。
  通过查找过去的案例,可以明显发现,自2010年以来,我国的资本市场发生的退出案例比2009年增加了很大一部分,相对而言,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仍然以IPO为主,不论是哪一种行业,均有不少的案例退出。虽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带动大批的企业发展,也可以使经济更加繁荣,但是以上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存在不少,IPO的退出方式虽然被大众接受,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IPO停发13个月,致使私募股权也经历了漫长的寒冬期。所以,发展和创新多种退出机制至关重要。
  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对比
  近些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迅速发展,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主要为以下几种形式:
  (1)IPO方式。通过IPO方式退出能使企业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目标企业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相应较高,基金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所持股份,可以获得超过预期水平的高收益。2007 年11 月6 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融资额高达15 亿美元,其投资者软银、高盛约获得超过34倍的收益率。但该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上市门槛高,二是IPO所需时间长,三是面临风险大。
  (2)股权转让退出方式。该方式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使风险资本退出,数据显示,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给私募股权基金带来的收益约为3.5倍,仅次于IPO退出,且风险资金能够很快从所投资的企业中退出,进入下一轮投资。股权转让的对象广泛,可以是国内外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投资机构等。但该方式可能会遇到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层的反对,从而使程序复杂化。
  (3)内部收购方式。这包括管理层收购(MBO)、员工收购、企业收购三种不同的形式。内部收购方式是一种不太理想的退出方式,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会设置回购条款,这其实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日后变现股权预留的退出渠道,当被投企业发展达不到预期目标时,为确保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退出方式。内部收购退出方式的手续相对比较简单,成本也比较低,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4)清算退出方式。这种方式是投资机构最想避免的一种,如果被投资企业连年出现资金的亏损,或者是投资机构认为这个企业不再具有发展潜力,他们只能通过这种方式确保自己的资金不会大量损失。这种方式的采用,意味着投资者的失败,也可能会引起外界对相关机构的质疑。所以,这种方式是最坏的一种。
  4 结语
  目前,在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还需不断探索和研究。我们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完善投资的中介服务体系、不断创新投资股权的退出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的经济增长、增强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周伟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分析[J].金融领域,2011(01).
  [2]翁静飞.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现状研究[J].企业导报,2012(19).
  [3]伍先敏.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研究[J].时代金融,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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