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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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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政府工程开展阶段,一般会选择招标形式开展相关程序。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会及时转变交易方式,配备对应的采购策略。文章首先分析参照资源性质,选择对应处置方式,工程招标失败,转变交易方式,同时阐述重新开展招标,选择对应采购形式,最后总结分析采购招标,分析竞争可行性,旨在确保市政工程有序开展提供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采购方式;选择策略
  [DOI]1013939/jcnkizgsc201916182
  政府部门各项工程开展,均需要采取招投标形式。若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政府部门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转变交易方式,深入分析失败原因,提供针对性的解决策略。文章主要研究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的选择策略,详细阐述如下。
  1参照资源性质,选择对应处置方式
  依据《政府采购法》就不开展招标的工程,政府部门需要参照相关规定,选取适用的采购方式。若招标人资源使用这类招标方式,则可应用。就上述分析而言,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本身属于一种强制性的招标形式,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之后,应当重新开展招标工作。若重新招标失败,则需要及时转变交易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本身也属于自愿招标形式,若招标失败之后在,也需要开展重新招标,若持续失败,则需要转变交易方式,但同样不适用直接发包形式。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政府工程必须要招标的项目包括:①大型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安全项目、公用事业等;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国企融资建设项目;③市场融资项目、国际组织借贷资金项目。[1]
  在各类项目与法律、法规标准中,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工作均是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经过国务院领导层批准,由法院、国务院出具相应的规则,在此基础上开展招标工作,可确保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市政工程建设有序开展。就实际情况而言,部分条例未能参照资金情况,实现工程项目的合理分类在。比如:政府采购某工程招标失败后,在《招投标法》,就投标人数低于3人的招标项目,必须要依据国家规定,重新开展招标与采购工作。[2]在第四十二条内明确指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集体评审后,所有未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可将所有的招标项目否决掉,参照法律、法规,就否决掉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员可按照《招标投标法》重新开展招标工作。
  2工程招标失败,转变交易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经过相关部门的决定,可开展招标工作,以此满足招标法要求,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就招投标工程外的项目,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参照相关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变更采购形式。笔者认为,竞争性谈判属于一个例外,一般可选取不竞争性谈判程序开展,明确其中的特殊性。[3]主要包括:①成立专门的谈判小组,小组由委员会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不管是全专家组还是部分专家组,均需要发挥出自身的谈判作用,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提供保障,即便是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谈判小组人员也可在第一时间转变交易方式,选择对应的采购策略。②若供应商确定为“该两家”,则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且此时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无法进行更改。就部分地方3家供应商谈判的形式,在公开招标阶段,难以保障谈判效果的有序开展,无法确保相关政策、法规、法律的有效落实。③招标文件内容应当满足相关要求,符合法律条文规定。在此时期,供应商是不需要提供任何文件。之前递交的条件,经过相关部门的决定,一般要求供应商随意更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此阶段就会发挥其作用。④在确定好采购需求后,需要参照相关文件与规定合理制定,切记不可随意更改。若谈判文件改变了招标文件条件,则不符合相关要求,就供应商而言存在着不公现象。针对这类情况,需要重新开展招标,不可采取谈判形式。
  3重新开展招标,选择对应采购形式
  就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且招投标失败后,经过审批人员、招标人员的决定,若不再招标,则不可使用直接发包的形式,需要先转变现场交易方式,选择有效的采购方式。就无法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参照国家法律、法规,不管招标项目是否继续开展招标工作,若招标失败,经过审批人员、招标人员决定后,应当合理选择应用直接发包形式还是非招标形式。
  就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必须要合理区分,政府部门在采购工程招投标阶段,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部门采购工作、服务条例,应当应用其他方式开展采购工作,遵循政府采购法与采购条例。[5]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工作,可应用招标形式,借助谈判、竞争的方式开展。
  4分析采购招标,分析竞争可行性
  (1)采购人员与采购单位,递交文件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将公开招标现场转变为竞争性谈判现场,确保采购工作的合法性,以此保障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有效性。笔者认为,政府部门采购人员需要明确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特殊性,就其中的问题需要提供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此实现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效率的提升。
  (2)采购人员、采购单位必须要明确采购需求,配备相应的招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做到有的放矢。在采购文件内,应当适当加入谈判程序。遵循相关原则与要求,在获得谈判小组确认后,就立即使用谈判程序。
  (3)积极开展现场签字,引入各类审批方式,明確现场签字的特殊性。就公开招标现场,管理人员需要实时收集材料,强化现场审核工作,一旦申请材料满足相关标准与要求,则开展现场签字确认工作。为保障审批方式的有效性,发挥管理人员的审核权利,确保有责可问,需要积极开展现场签字验收。[6]
  (4)就相关规定,采购人员与采购单位在相应材料递交阶段,应当直接递交变更采购方式。同时,保障材料填写内容的齐全性、完整性,避免漏填、涂改现象的出现,立即上交材料。
  5结论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转变交易方式,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转变交易方式的可行性。在实际工作中,相关人员需要严格遵循原则与法律、法规,秉承公平、公正的招标理念,严格开展每一项工作。促使招投标人员将自身与管理人员结合在一起,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切实提升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效率,强化政府资金监管,以此确保市政工程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李冬星. 鹤壁市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8.
  [2]杨坤,李德保.探析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和策略[J].居舍,2017,23(19):119-121.
  [3]李锡保.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现场转变交易方式可行性分析[J].招标与投标,2017,17(2):23-25.
  [4]杨冉.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5]黄应华. 基于云计算模式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D].长沙:湖南大学,2015.
  [6]刘松涛.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及其审计监督[D].沈阳:沈阳工业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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