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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器爱好者非法持有枪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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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某市海关缉私局在侦办覃某走私弹药一案时,发现住在上海松江的男子张某涉嫌非法购买走私入境的弹夹及弹壳。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被警方抓获,在其住所查获多支疑似枪支,弹状物近百发,枪支散件若干。
  经查,2004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在全国各地及网上购买各类仿真枪支、弹夹、子弹等,并存放于家中,其中有多支枪械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据张某供述,收集枪支是自己的最大爱好。
  犯罪嫌疑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松江区检察院结合对该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于2018年11月依法對其提起公诉。最终,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主讲检察官蔡彤点评:
  2018年3月3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正式施行,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作出明确指示。
  上述案件中,在主观上,张某法律意识淡薄,持有涉案枪支的目的仅是因个人对军事兵器的执迷和喜好;在客观上,张某获得涉案枪支后,仅用于在家中个人把玩,未用于其他目的,也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经鉴定,全部涉案枪支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反射物为BB弹,致伤力小,社会危险性较轻。其本人作为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也表达出深深的后悔之情并主动坦白悔罪。经综合考量,承办人依法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枪支是国家严格管制的违禁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鉴定标准,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应认定为枪支。普通“枪械”爱好者在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下,仅因贪图一时新鲜,随意购买枪形物和弹药就可能会触碰法律的红线,为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蔡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助理。)
  编辑:陈侃 杨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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