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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简阳:“三个结合”健全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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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四川省简阳市检察院切实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坚持“三个结合”健全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强化意识与健全规范结合。该院充分认识社会调查在新形势下对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的作用,将其全面引入未检工作、缓刑适用、审判监督等司法实务中。同时,该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和“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会簽了《社会调查实施办法》,建立协作、联动机制,重点规范社会调查的程序、范围、内容、主体责任和义务、监督等内容。
  普遍调查与重点调查结合。为了满足社会调查资料在各个诉讼环节的不同需要,该院实行普遍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一是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普遍进行社会调查。在侦查中同步开展社会调查,初步形成书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和简易结论,随案移送检察机关,作为评估社会危险性和可矫治性、实施帮教挽救的基础参考资料。二是检察机关委托或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重点调查。对经初步审查认为可以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建议适用缓刑的,或者认为判决适用缓刑不当等情形的重点案件,委托或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全面、规范的社会调查,形成正式评估报告,作为执法办案的重要参考。
  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结合。一是注重程序监督。主要审查调查人员的主体资格、人数(不少于2人)、是否与所涉案件有利害关系;调查过程是否中立、客观;调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等资料的形成是否符合证据要求。二是注重实体监督。主要审查社会调查的内容,是否较为充分、客观;各种情况是否具有合理性、逻辑性;评估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三是纳入庭审质证。检察官要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的来源,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的评估意见和依据,接受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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