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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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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关贸易摩擦再起风云,其中“337调查”是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重要非关税贸易壁垒之一。启动“337调查”十分易于操作,但对中国企业应诉来说程序复杂、诉讼费用高昂,威慑力较大,一旦应对不利,将使企业发展陷入困境。需要我国企业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
  【关键词】337调查 贸易壁垒 公共利益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现行“337条款”共历经《美国1930年关税法》、《1974年贸易改革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关税与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以及《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对其内容修订和完善,ITC的权力不断扩大,“337调查”规制的范围逐步明确,对权利人的保护作用有所加强,其救济措施也更加多样化。“337调查”的申请门槛不断被降低,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学会利用“337调查”牵制进口企业,以此打击竞争对手。“337条款”的修正,使得该条款已成为美国管制进口贸易的重要法律手段。
  美国对华启动“337调查”的案件普遍存在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涉案产品逐步向高新技术产品集中。截止2018年数据显示,中国企业涉诉美国337调查产品最多的机电类专利产品;其次是轻工业产品;医药及医疗器材、钢铁及化工等行业的产品也有所涉及。具体的来说,2018年337调查涉及中国企业的产品包括不倒杯、固态硬盘、燃油泵、跳绳、墨盒、LED照明设备、LED显示屏、血胆固醇检测仪、全收纳箭盒、耳机听筒、净水器、化油器、插座盖板、高度可调节桌面、无人机、力量训练系统、LTE和3G兼容移动通讯设备、电子烟、电子烟烟弹等。第二,主要诉由以专利侵权为主,但在个别案件中创造性地提出反垄断、反规避和商业秘密等罕见诉点。第三,积极应诉企业数量不断增加。2018年总共有84家中国企业被起诉至ITC;其中39家中国企业选择应诉。由于美国337调查的应诉程序复杂、律师费用昂贵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与中国存在很大差别,早期涉案的大多数中国企业选择放弃应诉,其产品被USITC排除出美国市场。随着涉华337调查数量的增多以及应诉经验的积累,中国企业充分意识到337调查败诉的严重后果,积极应诉企业逐渐增多。2015至2018年,中国企业的应诉比例逐年攀升。
  美国“337调查”干扰国内企业正常生产,企业损失惨重由于我国在科技附加值率较高的产业领域基础相对薄弱、创新能力不足以及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等问题,美国可以在相关领域轻易对华提起诉讼。一旦被裁决败诉,大批出口商品便只能囤积在口岸或被拦截在美国海关无法进入市场销售,企业因此蒙受巨大损失。
  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首先要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出发。首先,要提高胜诉概率必须要掌握专利武器,增强企业知识產权意识。尽管近年来国内许多企业日渐重视核心技术的研发,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由于对知识产权的忽视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尚未明确,当前我国的核心专利仍然不多,技术比较落后,还有的企业不够重视专利申请和保护问题,被外国公司抢注专利和商标事件时有发生,而中国企业在此类事件中所表现出的应对经验不足,以及法律上先天的弱势,使得中国企业频频遭到美国“337调查”。其次,要做好产品出口前相关的准备工作。具体说来,企业在设计和生产进行出口的产品之前,要充分的了解该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避免侵犯已有的专利产权,一旦发现有侵权的可能出现,应当马上采取措施,运用非专利方法的替换来避免涉及的相关侵权问题。此外,在对出口地销售产品时,应提前对产品进行专利检索,充分了解出口地市场同业竞争者的现状,关注出口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动态以及消费者需求,随时准备应对各种突发状况。再次,当应诉过程中可以合理利用“公共利益”作为救济手段。“337调查”规定当ITC在337调查中决定是否给予原告方禁令救济时,依法应考虑公共利益。如果给予禁令救济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ITC可以不给予原告方禁令救济。发生以下几种比较典型的情况时,企业可考虑增加基于公共利益方面的法律抗辩,争取ITC或法院否定或调整禁令:①当涉案产品为多元产品时,涉案专利的功能只覆盖涉案产品的极小部分,禁令会导致过度救济,将涉案的多元产品及该产品中大量合法部分排除出市场,不利于市场竞争并损害消费者利益。②遭遇专利蟑螂,并且大量公司被控告,一旦下达禁令将使许多公司被挤出市场,严重削弱市场竞争,威胁整个行业。③SEP持有人不当利用ITC或法院,要求销售禁制令,妨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损害公平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等。在上述情况下,企业除认真准备法律抗辩外,还应重视公关游说工作,在技巧上要注意语言的逻辑性和故事的感染力,这些途径和技巧在寻求公共利益救济方面都会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公共利益救济目前尚在发展完善阶段,因此中国企业在应对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情况时,还需考虑全方位的支持策略,例如,同时通过国内的知识产权诉讼以及提请反垄断调查等方式争取主动,促成双方和解。
  从政府方面来说,中国政府可以就“337调查”有关问题启动对话机制,通过磋商,修改“337条款”中的不合理因素,就降低和解决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形成共识。自“337条款”出台,就备受国际社会的质疑。迄今为止,仍有很多中外学者认为,“337条款”的设立以及程序设置有悖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自由贸易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因此,作为WTO成员国,中国政府可以深入研究"337条款”中带有贸易歧视性的因素,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利益,对“337条款”的歧视性贸易行为提起控诉,迫使美国修改“337条款”。与此同时,积极谋求与其他WTO成员国的互助合作,资源共享、共商对策,谋求制约“337条款”发挥效力的解决方案。必要时,可以尝试提起WTO争端解决申诉。
  从第三方面来看,可以考虑由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牵头,联合未来有可能被诉行业领先企业重点行业建立一个联盟组织,专门应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该联盟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几项功能:①以联盟为主导,研究行业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为行业内企业知识产权布局奠定基础,督促和指导企业做好应诉工作;②以联盟为整体,与国外企业或有关组织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谈判。联盟出面与拥有专利的企业开展专利授权协商、专利互换或交叉许可的谈判。③以为联盟为核心,加强相关行业的专利布局,研集中开展针对性的研发活动,为联盟正在进行的专利授权、许可和互换谈判提供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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