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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里的截胡内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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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笔生意的买卖双方,竟然持有价款不一的两份合同!买方按照高价合同支付货款后,卖方却只收到了低价合同约定的货款!同笔生意为何会出现两份合同?多出的差价款流向了何方?检察机关得到办案线索后顺藤摸瓜,一举查获了一起公司外贸人员虚报合同价款并“截胡”差价的案件。
  同笔生意“共享”两笔合同
  一般而言,合同文本都是同一个版本,由签约人共同持有。然而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在对一起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时,却发现了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十余笔货物买卖业务存在阴阳合同的现象。据查,该科技公司是一家经营化学纤维研发生产、化工产品及原料销售的外贸企业。该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江苏某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纤维公司)等四个企业的对外贸易均由科技公司外贸部统管。
  韩国MIDO公司因长期与科技公司合作,成了科技公司的大客户。2016年11月下旬,科技公司负责进口报关与出口业务的关务人员发现其与韩国MIDO公司有15笔业务存在差价问题。仔细一查,发现每笔存在差价的业务都有两份单价不一样的合同,MIDO公司的合同版本单价高,科技公司留存的合同版本单价低。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后,发现上述业务中MIDO公司均已按持有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如数支付了全部货款。MIDO公司按高价合同支付了高价货款,而科技公司则按低价合同收取了低价的应收账款。如果单独查看两个单位的相关业务账本似乎都没有问题,但将同一笔业务两份合同放在一起一比对,就发现了问题,MIDO公司实际支付的货款没有全部汇入科技公司账户!
  公司内鬼“截胡”合同差价款
  随着案件侦查工作的不断深入,一起公司内鬼相互勾结,结伙侵占巨额外贸账款的案件内幕终于浮出水面。原来,问题出在公司外贸部门。2014年3月,科技公司任命李振为公司外贸部副部长。2015年起,李振开始全面负责外贸部的综合管理工作及外贸合同的价格审批工作。按照公司规定,与外国企业洽谈合同由李振负责,合同价款也由李振审批,这样李振就同时拥有了外贸销售定价和审批合同价格两项权限。
  虽然李振知道这是公司存在的管理漏洞,按说他应该及时向公司提出这个问题,好让公司健全制度,但“头子活络”的李振并没有向公司高层善意提醒,反而敏锐地发现了其中的“机会”,并决定借机大捞一把。经过一番周密的思考,李振萌生了向科技公司虚报低价合同以赚取货款差价的想法。
  但这个活儿李振没法单独完成,得找个帮手,于是刚到公司入职数月的宋泉成了李振游说的对象。2014年11月宋泉到科技公司工作,担任外贸部业务员,主要负责针对韩国市场做涤纶长丝等业务。2016年10月,李振点拨宋泉,称如果制作两份价款不同的合同,发给MIDO公司的单价偏高一点,留存科技公司的单价偏低一点,这样就可源源不断地收获一笔笔差价款。
  2016年10月下旬,宋泉向李振汇报称,MIDO公司要向科技公司购买涤纶长丝。李振授意宋泉做两份价款不同的合同,对MIDO公司报了对方能够接受的一个高价,同时让宋按低价报入公司系统。为了调动宋泉的积极性,李振向其承诺把这个事情做好,他以后会在工作和生活上照顾他。宋泉毕竟是公司的新人,领导的话总得听,于是就针对同一笔业务做了阴阳合同。
  双方按高价合同成交后,MIDO公司按谈好的高价付了款。这样,相对于科技公司系统内的合同价款而言,MIDO公司按高价支付货款后就产生了一个差价。李振对宋泉说:“这笔多出来的钱先留着,我会想办法把它弄出来的。”但当时两人没有商量过差价具体怎么分配。
  据科技公司《外贸销售清单》显示,2016年10月下旬至11月间仅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科技公司与MIDO公司之间有15笔交易存在差价问题。其中第1至第8笔,MIDO公司是直接把货款打到科技公司,在科技公司的账户上产生了2万多美元差价,李振要求宋泉把这笔钱以流水调账的方式,冲抵下一批货款。
  对于接下来的第9至第11笔货款,李振要求MIDO公司把款项直接打到第三方邵某J&TGROUPCORP公司的账户。李振事后供述,其没有把货款转到科技公司的账户上,是为了对前面8笔交易中多出来的差价进行调账。此后的第12至15笔货款,在上报给科技公司的合同上客户名称写成了J&T公司,但实际上发生业务的还是MIDO公司。李振解释称,MIDO公司当时按自己要求把货款打到J&T公司账户后,他已按照上报给科技公司的单价将大部分货款转到科技公司的账户,差价则截留在J&T公司的账户上。
  就这样,在与MIDO公司上述15笔交易中,科技公司、纤维公司低价合同销售金额403047.3美元,MIDO公司高价合同销售金额438419.4美元,共产生差价35372.1美元。
  李振也许自作聪明地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天衣无缝,然而最终还是被公司负责进口报关与出口业务的关务人员发现了蛛丝马迹。
  眼见丑行败露,罪责难逃,2016年12月6日,李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
  案发后,其家属已向受害单位进行了赔偿。2016年12月6日,李振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24日被逮捕。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振在担任科技公司外贸部副部长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外贸部的综合管理工作及外贸合同的价格审批权等职务便利,伙同外贸部各片区业务员宋泉等,采用虚报低价合同给公司并隐瞒真实高价合同赚取差价等手段,非法侵占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共计200余万美元。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振身为公司人员,伙同他人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单位的损失已追回,对被告人李振酌情从轻处罚。2018年12月1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本文除李振外,其余人员为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检察官点评
  李振因贪财致职务侵占案案发,最终被判处刑罚可谓咎由自取。但追根溯源,李振从贪念的萌发,到与他人联手成功实施多起类似编造假合同并截留差价款项的职务侵占行为,并不是因为其骗术有多高明,而是受害单位科技公司的管理漏洞客观上为其犯罪大开了方便之门。
  虽然法律并未限制合同拟定与审核必须由不同的人行使,但客观地说,如果将合同拟定与审核交由同一人行使,就可能由于缺乏监督而滋生违规甚至犯罪行为。本案中李振之所以敢于铤而走险,正是由于他一个人集拟定合同与审核大权于一身,从而使得合同审批形同虚设。合同拟定与审批不分,除了会发生类似的经办人订立不同合同吃差价款外,还可能会助长企业内部人员与合同相对方相互勾结、侵害企业利益的情况发生。
  此案一方面提醒企业应当将合同拟定与审批权分离,同时提醒企业要加强内部监督,对关键部门的负责人员要定期进行调整。另外,长期合作的企业管理层间应加强沟通联系和信息反馈,以便及时发现类似公司员工利用公司管理漏洞作出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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