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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顶层设计研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益观的落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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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我国,住房一直都是一个被广为关注的话题。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挥巨大历史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好坏与否,与该项制度是否坚持了正确的利益观息息相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利益观,应当是以缴费职工的利益为宗旨。维护缴费职工的正当利益,对促进我国住房市场的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社会稳定,均可起到推动作用。而这一宗旨若要得以有效践行,需要两方面的支持,即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在我国,1999年发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我国住房制度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行政法规。以此条例为例,从制度设计层面探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益观的落实情况。
  关键词:中国住房公积金;利益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6-0072-03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时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同时也面临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制度的公平、效率和民主屡遭质疑。基于这种现状,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制度设计层面,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益观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利益观
  利益是人类社会一切历史活动的根本动因。并且,需要和利益密切相关,正是因为需要的存在才会出现利益诉求。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如此,住房是每一位缴费职工的需求,而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就意味着他们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利益。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由职工所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蓄一定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费用的制度(百度百科)。根据这一概念,住房公积金制度得以存续的前提在于,单位及职工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该项制度的实施应当以维护缴费职工的利益为宗旨。即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利益观是,以缴费职工利益的保障作为宗旨。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益观有效落实的重要性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利益观是,以缴费职工利益的保障为宗旨。这一利益观的实现,将会对增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的公平性、高效性和民主性起到关键作用。全心全意保障缴费职工的正当利益,要做到三点:一是公平,即在制度实施中,多缴者多收益,少缴者少收益,不缴者不收益。二是高效,即以最快的速度、最好的质量服务于缴费职工群体。三是民主,即要认真接受职工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改善不足之处。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益观的落实状况——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例
  住房公积金利益观是十分明确的,它的出现、实施都要以缴费职工利益的落实的前提。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设计层面,理论上遵守这一利益观是十分必要的,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仍然会出现一些不符合该利益观的设计。本文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例,探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状况。从条例所属条款中,对实施的具体状况予以分析。
  (一)与住房公积金利益观相符的情况
  1.直接相符。《条例》第1条、第3条、第5条、第20条中规定,“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直接、强势地从法律上维护了缴费职工的正当权益,与我国住房公积金以缴费职工利益的保障为宗旨的利益观极具一致性。
  2.间接相符。(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条例》第13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明细帐……缴存、提取等情况。”①该条款,规定了住房公积金要设立专户,建立明细账,便于公积金的管理,可以防止公积金的滥用,以维护职工利益。(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一是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条例》第24条,在规定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时,考虑多方面因素,不仅考虑到公积金的用途,还考虑到职工个人的状况,设身处地为职工着想,从根本上维护了职工的利益。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例》第26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風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一方面给予了缴费职工贷款的权利,另一方面规避了职工承担的风险,从而使职工利益扩大化。三是公积金购买国债规定。《条例》第28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于购买国债。”此条款规定,公积金购买国债的前提条件,将权力的滥用扼杀在摇篮里。(3)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与罚则。《条例》第31条、第32条、第33条、36条,分别规定了财政部门、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计部门、单位及职工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第37条至第44条,则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和工作人员的惩罚。不管是监督还是罚则,都是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也是为了保护缴费职工的根本利益。
  (二)与住房公积金利益观不符的情况
  1.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明确。《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长期住房储金。”这一规定只是说明了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当中并未提及住房公积金的来源及其使用的性质。而《条例》又允许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住房贷款,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可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导致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变得极为复杂,模糊不清,这就使得本就有限的公积金不得不用作他用,严重影响了缴费职工的利益,阻碍了住房公积金的健康发展。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公平。《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和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该条例,只是笼统地、一致性地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然而,我国地域差距很大,地域贫富差距悬殊,这就导致不同地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数量差距很大,职工享受到的待遇自然参差不齐,这种差距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存在极大的不公平。   3.住房公积金的产权不完善。《条例》第29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此条款的规定,是以公共产权替代了个人产权。《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而增值收益是公积金经过运营之后产生的收益,因此收益权仍应属于职工所有,而不应挪作他用,可以说职工只是被强制性地让渡了本应属于自己的公积金所有权,这意味着职工的权益遭到了损害。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促进房地产金融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大的作用。而住房公积金要健康发展,必须坚持正确的利益观,即以保障缴费职工的利益为宗旨。通过本文可知,就制度设计层面而言,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益观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住房公积金在性质、产权、缴存比例等方面均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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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hous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it has played a great positive role in history.At the same time,it has inevitably presented various problems.In my opinion,the good and bad implementation of the housing provident fund system is closely related to whether the system adheres to the correct concept of interest.Ideals of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system,should be based on capture to expend the interests of the employees for the purpose.However,the benefit view of the housing provident fund system,if it is to be effectively implemented,requires two aspects,namely,the institutional and practical aspects.In our country,on April 3,1999,the revised “Regulations on Management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on 24 March 2002 i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f China’s housing system.This article will take this regulation as an example to explore the benefit view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system in China.
  Key words:China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ideals;“Regulations on Management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責任编辑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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