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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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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公司治理和技术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同股同权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新兴企业的发展需求。我国互联网巨头公司纷纷选择实行双重股权结构赴美上市,致使国内优质资源外流。2018年4月,港交所修订了新的上市规则,规定准许实行同股不同权股权架构的公司上市交易。小米作为港交所上市企业中第一个实行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现通过SWOT分析法剖析小米的双重股权架构,发现其中的问题,从而为国内新兴行业的公司发展带来一些启示,为我国发展双重股权结构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股权结构;双重股权;SWOT;小米公司
  中圖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8-0146-02
  一、引言
   一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只接受同股同权的股权制度,这种结构保证了股东权利平等,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蕴藏着公司治理的风险。双重股权结构将控制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可以避免同股同权制度的弊端。2018年港交所修订新的上市规则,准许了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架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允许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因此研究十分受限。小米作为首个港交所上市的双重股权结构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本文以小米的双重股权结构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发展情况,为国内企业的股权结构创新提供新思路。
  二、小米公司案例介绍
  (一)小米公司的融资情况
   小米公司于2010年成立时的法定股本为5万美元,分为5000股每股面值为1美元的普通股。2010年至2014年期间,共进行九轮IPO前融资,共计融资15.8亿美元。其中A系列融资额达1025万美元,B系列融资额共计3085万美元,C系列融资额共计9010万美元,D系列融资额达2.16亿美元,E系列融资额达1亿美元,F系列融资额达11.34亿美元。此时,小米的估值已经是2010年创办时期的180倍。在九轮融资中投资者均获发优先股。所有优先股将于全球发售完成后转换为B类股份,届时集团股本包括两类股份即A类股份和B类股份。
  (二)小米的双重股权结构
   小米IPO前五大股东总持股比例达75%左右。其中,创始人雷军作为第一大股东持有31.41%的股份。此时虽然雷军为第一大股东,但是依据一股一权的表决方式无法完全拥有小米的控制权。小米的双重股权架构于IPO完成后生效,公司股本分A类股份和B类股份。除一些保留事项外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有10票的表决权。而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有一票的表决权。此外,持有不少于公司实缴股本十分之一并附带股东大会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包括B类股份持有人,有权召开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并且可在会议议程中加入决议案。这一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普通权限股份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招股资料显示,小米IPO完成后总股本数约为20.94亿股,包括6.69亿股A类股份和14.25亿股B类股份。其中,A类股只有创始人雷军和林斌持有。完成IPO后,雷军合计持股比例达29.92%,林斌实际拥有投票权的29.04%。但是从表决权来看,雷军总计可获得表决权的51.98%。虽然,从股权比例来看雷军只占31.41%,但是凭借着A类股份在表决权上的优势,雷军的表决权超过了50%,雷军对于小米的控制地位不可动摇。而其他股东的表决权占比极小。公司采用双重股权架构,A类股份持有人拥有公司股本的小部分经济利益,但是他们可以行使投票控制权。
  三、小米公司双重股权结构的SWOT分析
  (一)优势分析
   双重股权结构很好地解决了股权融资和控制权间的矛盾。初创期的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较大难以获得债权融资,因此股权融资就成为了唯一的途径。不管是哪种形式的股权融资,都会导致创始人股权稀释问题。双重股权结构下创始人可以通过持有较少的股份拥有企业的控制权。这样在股权融资过程中会发生控制权的转移或者被恶意收购,可以通过上市发行募集到的大量资金可以用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小米集团创始人雷军尽管只持有约30%的股份,但是由于其所持有A类股拥有高投票权,取得了近52%的表决权,牢牢掌握着小米的控制权。双重股权结构有利于创始人保持公司的控制权,传承企业文化。频繁的股权变动可能会传递出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的信号,导致股价的波动。此外,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得到一贯执行,立足长远发展,避免因外部干扰而出现一些短期行为,从而提高公司价值。
  (二)劣势分析
   双重股权结构超级投票权导致公司控制权和现金流相分离,创始人拥有股权比例不高的情况下,可以掌握公司的决议权,也只能分享较少的剩余收益。因此,创始人在运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会做出一些谋求控制权利益而不是为股东创造更多剩余价值的行为,加剧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双重股权结构可以有效防范恶意收购,市场通过这种优胜劣汰机制,不断地促使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公司被收购。经营不佳的公司被收购后,能力不足的员工和不佳部门会被移出公司,从而起到整合资源的作用。而在双重股权制度下,拥有超级投票权限的股东完全拥有公司的控制权,不受任何威胁,使这种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失效。
  (三)机会分析
   通过公司的IPO可以募集到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产品研发,增强公司的创新能力,开拓市场,促使公司长远发展。此外,通过IPO还可以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增加公司的商誉价值。双重股权制度可以使得小米管理层没有短期的业绩压力,全力用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开始时间较晚,发展尚未健全。企业进行权益融资存在较大的困境,许多制度建设都在摸索探究阶段,双重股权制度的引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我国的资本市场,为企业的融资提供新的途径。
  (四)威胁分析
   小米上市时的发行价为每股17港元,首日开盘价16.6港元,较发行价跌2.35%,并且在上市后不到一年时间内小米股价在波动中呈现出下跌的趋势。虽然双重股权制度在国外发展态势良好,但是国内的制度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双重股权制度下,普通权限股股东资本投入量较大,但是表决权较少。超级权限股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控制可能会做出一些阻碍普通股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行为。而目前市场上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对超级权限股东的约束。从小米的招股说明书看出,超级权限股票持有人会对其他股东施加重大影响,但是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此外,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普通权限股持有人同样有权召开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并且可在会议议程中加入决议案。这一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普通权限股股份持有人的权益。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弥补中小股东对管理层监管的缺陷,对于超级投票权限持有人起到一定程度的监督作用。我国目前缺少这方面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   四、启示与建议
  (一)公司层面:优化股权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直接影响公司的发展,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极易导致企业的控制权争夺。目前,港交所已经允许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融资。国内的一些高科技企业可以参考小米双重股权上市的案例,考虑实行双重股权结构或者类似的特殊治理结构,在融资过程中避免控制权旁落的风险。在实行双重股权结构的同时,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虽然目前深圳交易所和上海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有着一定的限制,但是港交所已经允许了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交易。因此,国内的新兴行业可以选择赴港上市,谋求长远发展。
  (二)制度层面:完善监管约束制度
  1.建立超级权限股股东约束制度以降低代理成本。在事前信息披露方面,双重股权制度下超级权限股股东以较少的资本投入获得企业的控制权。他们在进行决策的时候普通权限股东无法了解他们的意图,导致信息不对称。普通股股东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应该强制建立事前信息披露制度或延长披露时间,使普通权限股股东可以了解公司的更多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事后追究问责方面,公司决策出现问题时由于出资较多表决权较低的普通權限股股东承担的损失较大,超级权限股股东损失较低。因此应该建立事后追究问责机制,给予普通权限股股东额外的赔偿降低代理成本。
  2.限制双重股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弥补市场监督失效。双重股权制度使得市场无法发挥资源整合的作用,使市场监督失效。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建立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双重股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一些传统行业,双重股权制度只会增加代理成本,单一股权制度是更好的选择。而对于一些高科技行业来说,技术和人才是公司的立身之本,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股权融资会导致一些恶意收购现象。因此应该从制度层面限制双重股权结构的适用范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外部监督失效的问题。
  3.建立股东集体诉讼制度以维护股东权益。普通股股东虽然在公司决策表决权上占据很小比例,但是在超级权限股股东做出损害大多数普通股股东利益的行为时,可以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弥补了双重股权结构对管理层监管缺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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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陈家齐.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结构研究——以阿里巴巴集团“合伙人制度”为例[J].财会通讯,2017(31):5-10+4.
  [责任编辑:纪姿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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