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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下网络版权认识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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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互联网发展中有个关键词:数字经济。可是现阶段互联网侵权事件频出,抄袭盗版如一个栅栏横亘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快车道上。在此背景下,我们就南昌市青年关于互联网侵权的认识展开了调查,运用有效的数据对模型进行检验和评价,通过logistic回归方法和lightgbm模型对问卷数据进行分析,对多个变量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侵权; logistic回归;lightgbm模型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8-0054-02
   一、前言
   我們现在正处于由互联网主导的信息时代,诞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互联网最初并不像现在这样友善,若不是雅虎想到以网页广告费作为盈利手段,也许免费信息服务离我们仍十分遥远。但正是因为国民接触互联网时,互联网现存的资源大部分都是一种免费共享的状态,免费的即时通讯、免费的搜索引擎、免费的影视音乐作品下载等等,让国内许多互联网用户忽视了在互联网上一些免费的行为,这实际上构成了版权侵犯。
  影视作品上如电影天堂、天天美剧等一些免费下载影视作品的网站,和一些仍在院线上映的电影但是互联网上已经有流传电子版本都是对影视作品侵权的一种行为。
   版权保护可以促进创作者创新的动力,侵权行为会侵犯创作者的利益,也会打击创新的积极性。在本文中我们会通过分析问卷收集到的南昌市青壮年们对版权认知数据,合理运用统计学习方法逻辑回归对影响因素进行更深入的挖掘,希望能更了解青壮年在版权意识和相关的影响因素。
   二、互联网版权相关理论
   (一)网络侵权的可能性
   意图是指现在正在策划的行动或将来要采取的行动。通过文献了解到在Swee( 2001)早期类似关于盗版软件的影响因素分析中,也采取了其受访者对于盗版的购买意图作为其对于购买盗版软件程度或者说频率上的确定变量。所以此次研究也通过受访者对网络侵害的态度结合购买者对于价格的敏感程度作为可能造成侵权行为的衡量标准。
   (二)认知程度
   近年来虽然网络维权的事件屡屡出现在大家的视野当中,2017更是有一场声势浩大的剑网行动扫除网络上的不法行为。但是,事实上民众对互联网侵权行为的界定各不一样,对相关法律了解可能并不深入。于是对于民众认知程度的判断是此次研究的重中之重。
   三、互联网版权认识存在的问题
   表中为lightgbm输出的特征得分前十,可以看出,学历和月开销对互联网侵权的认知程度影响是最大的,其次是入网年份,可见入网时间的先后对互联网侵权的认知也有一定的影响力。
   (一)网络侵权行为在高学历群体中高发
   学历对于互联网侵权行为以及认识没有显著改善,甚至在高学历人群互联网侵权行为更甚。这是因为一方面,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群对于网络的使用程度更深和接触时间更长,在互联网侵权行为上更具有技术优势。另一方面,受教育程度越高,所需求的教学资源,数据资料等需求就相较的越大。
   (二)互联网侵权相关的法律意识淡薄
   从互联网的兴起到现在全民互联网的时代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并不算长,而其初衷便是为了提供信息传递的便利。于是,由于早人们从互联网获取资源考虑的是方便与快捷,自然忽视了甚至故意无视应当对他人知识创造成果的尊重。即便知道获取无授权产品的行为是不对的,但也是从道德角度来考虑,而非法律角度。大多数人对于互联网侵权的边界模糊,缺乏互联网侵权的法律认识。
   (三)互联网的使用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对互联网侵权的行为
   互联网生活已经成为大众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不同人的网络生活有着不一样的深入程度。目前我国民众的互联网深入程度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球分布,大部分民众是属于能够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能够使用功能性软件的普通网民,较少数量的两端分别是不经常接触网络,很少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交互的人群和能够使用网络技术破解一定密码或进行互联网项目的搭建的程序员们。很显然,拥有一定网络技术的人群有着技术优势,有时候能越过保护知识产权的屏障进行网络侵权。另一方面,这类人群通常会将方法分享给他人,获取“帮助他人”的心理补偿,降低了道德代价,同时也将侵权行为扩散。
   四、网络版权保护的相关对策
   (一)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宣传方向和环境
   通过研究发现,年龄处在19~24岁的年轻用户群体,他们在网络粘性上处于较高水平,令人惊讶的是,该群体在网络版权意识的认知程度上集中表现在固有常识判断。另一方面,常识倾向性的认为,具有越高文化程度或者说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应该相对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在认知程度上有更高的水平。但调查表明,认知程度在不同学历之间的组间差异并不显著,也就是说,高学历的群体在对互联网侵权的认知统计上并没有显著高水平。
   另一个方面,我们发现,更多的人只是认为盗版侵害了正版的销售,并没有把这种行为上升为违法行为。正是大多数人潜意识里对盗版资源危害性重点放在对于正版生产商和作者的身上,却忽略了这项行为违反法律和自身利益。
   而对于此,我们给出的建议是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宣传的方向放在对网络资源具有高需求,但是普遍认知程度都不高的19~24岁的人群中,并且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并没有显著高于那些未受高等教育的群体,于是对能够使用更多的教育资源的高学历人群更应该加大宣传力度。
   而在反侵权宣传中,应该强调网络侵权这项行为的违法性,提高民众对侵权危害的认知。同时还要强调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环境和消费者自身利益有巨大的相关性。并提醒消费者,从长期来看,他们的获取非法资源的行为会最终损害自己的利益。
   (二)网络知识产品的选择方向
   通过对于关于正版优势的研究,我们发现大部分受访者认为产品的用户体验才是能够吸引他们的主要方面,而不是支持正版的意识。通过试后选择的logistic回归,我们还发现选择游戏的群体更有可能在试用后选择再次购买产品,原因应该是期待后续更好的作品。
   而对于此我们给出的建议是其他网络知识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游戏类型产品的营销模式,一方面提示消费者正常的价格是为了支持作者后续的制作,如果不摊平开发成本,那么优质的产品将不会产生。
   另一方面我们发现在受访者通过网络下载盗版资源获取的资源大部分用于听音乐、分享给朋友和学习这三个目的。那么生产商和作者就可以在销售时强调盗版与正版产品属性上的差异性,强调正版内容和附带增值产品能够使用户享受更优质的音质体验或者能更出色的完成工作和学习的任务。
  参考文献:
  [1] 寇宗来.盗版软件的博弈理论分析 [J].上海经济研究,2000(11).
  [2] 刘路平,宋永朝.存在即合理对盗版的经济分析[J].经济师,2007(9).
  [3] 叶建华,邱志伟.中国网络电影盗版行为的多维分析[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2).
  [4] 张红霞,臧恒佳.消费者对盗版软件的态度及影响因素分析[J].经济科学,2003(3).
  [责任编辑:兰欣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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