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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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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的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分布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各个方面,这些优惠政策促进了自贸区的经济发展,但与国外成熟的自贸区相比,我国的自贸区税收政策还存在优惠力度不足、立法层次低、优惠措施陈旧等问题,今后需要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的力度、完善税收服务的程度、提高税收优惠的立法层级、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
  【关键词】自贸区;税收政策;优惠;完善
  一、我国自贸区的税收政策现状
  2013年9月29日,我国在上海设立第一个自由贸易区,之后,又先后在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设立自贸区,2018年4月13日,我国在海南设立自贸区,至此,我国已经有了12个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作为发展经济、对外开放的特殊区域,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自贸区的税收政策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促进自贸区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纵观我国自贸区现有的税收政策,大致可以分为几类: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注册在区内的企业和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
  主要是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广东、深圳对特定人员分别在横琴新区、深圳前海两地给予个人所得税负差额补贴并免税政策,福建省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增值税与消费税政策
  对在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在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关税与出口退税政策
  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部分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部分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五)其他
  为了提升贸易,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政策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为了改善营商税制环境,实行网上自动赋码、网上自主办税、电子发票网上应用、网上区域通办、网上直接认定、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网上按季申报、网上备案、纳税信用网上评价等创新性网上服务。并实行新的十项措施:包括自助业务一厅化、培训辅导点单化、缴税方式多元化、出口退税无纸化、业务预约自主化、税银征信互动化、税收遵从合作化、预先约定明确化、风险提示国别化等。
  二、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
  现有的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投资与贸易发展,推动了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对于促进鼓励类产业发展、改善营商环境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以上海自贸区为例,2014—2018年的5年间,累计新注册企业5.7万家,是前20年同一区域企业数的1.6倍;新设外资企业8696戶,占比从2013年的5%上升至2018年的近20%。与此同时,国内其他自贸区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与国外成熟的自贸区相比,我国的自贸区税收政策还存在税收优惠力度不足、立法层次低、优惠措施陈旧等特点。而且,为了避免自贸区成为“税收洼地”,我国在许多优惠政策的制定上难免束手束脚,有些优惠政策是直接延用了旧有的保税区政策。因此,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不防借鉴一些国外自贸区的成熟经验: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各国都把企业所得税优惠作为吸引投资的重要举措,而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吸引外来投资方面确实也有着其他政策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各国都在自贸区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实行了重点优惠。比如,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税率为17%,并对企业的研发费用按200%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科隆港区内的企业仅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迪拜的杰贝阿里自贸区规定区内50年免交所得税。爱尔兰香农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2.5%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区内获得专利并开发的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美国麦卡伦免征所得税。巴西玛瑙斯对区内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0年内全免所得税,并进一步将这一优惠政策延长至2073年。印度诺依达对区内企业实行前5年全免所得税,之后两年减半征收,期满后3年内对企业利润再投资部分的50%免征所得税。从这些自贸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来看,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所得税优惠的力度远远大于我国,优惠的时间也更长,政策的稳定对于吸引外来投资更为有利。
  (二)关税政策方面
  关税优惠政策作为原保税区和自贸区的传统优惠政策被保留并加引延伸。关税优惠政策对于促进贸易发展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我国香港作为国际知名的自由贸易港,除烟、酒、甲醇及碳氢油这四类商品,对一般的进出口货物不征收任何关税。新加坡的政策也相似,除烟、酒、石油和机动车外,对所有进口商品免征关税。科隆规定货物转口无需缴税。美国纽约进口加工原料免关税、出口减免关税、可延迟缴纳关税;美国麦卡伦对进出口免征关税,区对区转移允许关税延迟,推迟生产性设备的关税缴纳,并实行了优惠力度极大的倒置关税政策(即进口成品的关税低于零配件的关税)。迪拜的杰贝阿里港区内没有税务局,仅有5%的海关税,货物转口零关税。巴西玛瑙斯全部免除进出口关税。印度诺依达免征关税。可见,关税免征几乎是所有自贸区的统一特色。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吸引人才,优化人力资源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自贸区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各国对于自贸区的个人所得税也有着不同程度的优惠。土耳其对自贸区内的企业雇员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免政策,只征收少量的社会保险费。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则对区内雇员的工资所得实行5年内免征的政策。迪拜的杰贝阿里自贸区内不征个人所得税。大巴哈马自贸区更是规定在100年内不征任何税收。这些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有着重要的作用,而这些人才又进一步推动了自贸区的发展。
  (四)流通税、地方税等其他优惠
  爱尔兰香农对区内企业进口物品减免增值税,并对区内企业实行多种财税补贴。巴西玛瑙斯对区内生产的产品在巴西国内销售实行工业产品税全免并进行营业税减免及州流通税退税,对区内私人投资办厂,免征工业产品税和商品流通税,对金融企业实行30年免征营业税。印度诺依达自贸区免征货物税、销售税、服务税等。美国对区内的货物,全部免征地方税。而葡萄牙对自贸区内的经营实体全部免征地方税。土耳其和摩尔多瓦对区内经贸活动的收入,给予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这些政策作为促进贸易和投资的重要辅助,对自贸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三、促进自贸区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跟国外成熟的自贸区相比,我国自贸区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在很多政策上尚在摸索阶段,尚不够成熟。在税收政策上,我国自贸区的税收政策存在税收优惠力度不足、立法层级较低、税收服务尚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自贸区的投资和贸易发展,也阻碍了人才的引进,因此,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自贸区的发展,我国在税收政策方面还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一)提高税收优惠的力度
  跟国外成熟的自贸区相比,我国自贸区起步较晚,在税收优惠方面的力度和广度都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投资和贸易发展,也限制了人才的流入,因此,我国在自贸区的税收政策改革方面,要进一步扩大优惠的范围,提升税收优惠的力度。在关税方面,尽量给予更多的产品以免税待遇,关税优惠是提升贸易的最重要的手段,关税免税待遇的增加,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贸易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进一步扩大优惠税率适用的范围,通过立法,对在自贸区开设的企业给予统一的低税率优惠,从而促进投资的增长;同时,对于鼓励型企业和环保类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措施或更低的税率,从而提高自贸区的企业质量。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外来的人才,给予工资税全免等优惠,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到来。同时,加大自贸区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等优惠,尽量免征地方税,作为吸引投资和贸易的辅助手段。
  (二)完善税收服务的程度
  我国的税收服务还存在办税手续繁琐、税收服务不到位的现象。为了进一步推进自贸区的经济发展,在税收服务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税收征管上,根据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完善税收服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丰富征管的方式与途径,尽量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税的方便。同时,通过税率简化、税收体系整合等方式,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透明度,全面实施征税对象分类管理,深化离岸业务税收缴纳的管理。不同类型的离岸业务面临的市场风险大小也各不相同,从而其征管制度也会有所不同。根据我国自贸区发展现状对离岸业务予以分解,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离岸贸易、离岸金融或其他离岸业务。通过分拆,实行不同的税收管理。
  (三)提高税收优惠的立法层级
  我国目前针对自贸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散落在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政部以及地方政府的各类文件中,立法缺乏稳定性和统一性,法律层级不高,在吸引投资和贸易方面力度不足且容易引起稳定性和时效性的质疑。因此,提高自貿区政策的法律层级也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建议由全国人大首先制定自贸区政策的基础法律,再针对各自贸区的特色给出法律指导,各区在统一的框架下设立因地制宜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既满足了自贸区税收优惠的统一性、透明度要求,同时也减少了税收执法的随意性。
  (四)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
  自贸区需要税收优惠来进行招商引资,但是也要避免过多过滥的税收政策导致自贸区变成“税收洼地”。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避税一直是国际间税收合作的两个重要课题。一方面,对自贸区的企业和个人征税,难免会造成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从而引发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自贸区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可能使自贸区成为国际避税地,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以此进行避税操作。因此,加强国际间税收情报交换与协作,进行国际税收协调,也是自贸区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任务之一。一方面,我国要积极参加相关的国际协调和国际组织活动,明晰国际税收监管的通行规则,根据国际标准认定逃避税行为,并通过国际合作,规制国际避税行为;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内反避税制度的规定,推动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国际情报交换及时发现重复征税问题,并通过国际合作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避免自贸区的效率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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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侯晓燕(1973-),女,山东招远人,硕士,副教授,闽江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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