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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唐建明

   摘要:文章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为例,概述了土地补偿费概念,土地补偿费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及时研究和解决土地补偿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土地补偿费管理引入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关键词: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监管;工作制度;平台监管;增值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资产,是针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截止2018年底,浦东新区土地补偿费专户资金余额近40亿元,如何管好、用好这些资金,关系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经济权益,也关系到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同时也是保证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土地补偿费概念和相关规定
   (一)土地补偿的定义
   土地補偿费是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时,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钱款,是国家对农民集体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长久投入的补偿。其标准为: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之年均产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各地参照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一般为该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三至五倍。土地补偿费是专用款项,依法应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生产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二)土地补偿的用途
   土地补偿费的用途有严格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后,在公积公益金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禁止出借。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由出席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代表讨论同意后,土地补偿费可以用来购买国债和银行长期存款,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利息收入。
   土地补偿费按新区政策规定,按一定比例上交给镇集体经济组织,这部分款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严禁挪用更不能以现金等形式分配给单位或个人。
   (三)土地补偿费的留存比例
   土地补偿费按新区政策规定,如果是撤队的,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按总额的30%归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0%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40%归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果是撤村,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按总额的50%归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50%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的界定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12]120号)文件规定:“村、队撤销建制并进行集体资产处置时,土地补偿费分配部分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那么,哪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资格分配土地补偿费呢?主要是按农龄,就是有农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资格分配土地补偿费。那么,什么是农龄?农龄就是自农业合作化(1956年)以来,年满16周岁,且是农业户籍、户口在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下放职工、插队知青、政策性移民)参加劳动的时间,以年度为计算单位。
   (五)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
   新区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分为7个等级,第一个等级补偿标准为65600元/亩,涉及的片区有:花木街道、陆家嘴街道、潍坊新村街道、沪东新村街道、浦兴路街道、南码头路街道、洋泾街道、塘桥街道、周家渡街道、金杨新村街道、上钢新村街道、(原洋泾镇、原严桥镇、原六里镇、原杨思镇);第二个等级补偿标准为63500元/亩,涉及的片区有:高桥镇、高东镇、高行镇、金桥镇(含原金桥镇)、张江镇、北蔡镇、三林镇(不含临江村、红旗村、懿德村、南阜村、天花庵村区域);第三个等级补偿标准为59200元/亩,涉及的片区有:三林镇(仅临江村、红旗村、懿德村、南阜村、天花庵村区域);第四个等级补偿标准为57700元/亩,涉及的片区有:曹路镇、唐镇、川沙新镇(原川沙镇)、祝桥新镇(原川沙镇并入范围)、合庆镇、康桥镇;第五个等级补偿标准为54100元/亩,涉及的片区有:周浦镇;第六个等级补偿标准为51800元/亩,涉及的片区有:川沙新镇(原六灶镇)、祝桥新镇(原祝桥镇);第七个等级补偿标准为50100元/亩,涉及的片区有:新场镇、万祥镇、书院镇、泥城镇、南汇新城镇(原芦潮港镇)、惠南镇、航头镇、老港镇、宣桥镇、大团镇。
   二、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意义
   加强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事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事关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大局。按照权属明晰、使用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严格进行管理,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浦东新区土地补偿费管理基本情况
   据调查,目前新区土地补偿费专户资金余额近40亿元。如何加强40亿元资金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原南汇区划入浦东新区后,南北地区在原有管理上存在着政策差异,因此对土地补偿费资金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健全了土地补偿费专户的管理
   按照土地补偿费管理的要求,新区实行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各镇财政所统一设立了土地补偿费专户,由镇财政所统一集中代管,同时按资金的权属关系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明确了管理权责。
   (二)规定了土地补偿费使用范围
   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和投资不动产,通过投资形成的收益,折算成相应的份额,量化到每个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禁止将土地补偿费纳入收益范围,而去分配给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禁止将土地补偿费在非生产性支出范围中列支。土地补偿费的使用要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而且使用土地补偿费属于重大事项,应由出席人数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代表表决通过后,再由镇专户划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且土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在公开栏中公示。    (三)强化了土地补偿费档案管理工作
   明确了职责,由各镇农经部门负责土地补偿费的档案管理工作,并且落实了专人负责,按照征地项目逐项的建档,做好了档案资料(征地的批文和附图、付款凭证和会议记录、征地费包干协议(正本)、出让合同等)的收集和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四)严格土地补偿费资金的监管
   新区对土地补偿费资金实行了“四专”管理,即专设账户、专业管理、专项审计、专设档案。完善了内部监督机制,指导并督促各村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将土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开展了定期检查(每年一次),并且通过各村组财务公开和征地“二公告一登记”的形式,接受群眾的监督。
   四、土地补偿费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职能部门不统一
   土地补偿费由镇财政统一集中代管,但有的在村专户,有的在镇专户,给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二)资金使用有待规范,个别有“调头寸”现象
   有个别经济薄弱的镇,财力紧张,就打起了土地补偿费的主意,临时借用,把土地补偿费挪作他用,甚至没有归还。
   (三)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不规范
   使用土地补偿费随心所欲,领导思想上不够重视,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明知应专款专用却还要挪用,使用权掌握在少数几个领导干部手里。
   (四)资金保值增值途径有待探索
   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专用款项,由镇财政统一集中代管,不得挪作他用。平时资金闲置在银行账户上时间较长,而且金额都比较大,平时只产生利息收入,没有发挥资金价值的最大化。
   五、完善土地补偿费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监管力度
   新区建立对土地补偿费的协同管理机制,审计、农经等各部门各司其职,从项目的审批,到土地补偿费款项的到位,从款项划入专户,到撤制资产的处置,对款项的整个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对拖欠、挪用和截留土地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新区监委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二)实施专户管理
   新区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在各镇财政部门设立土地补偿费的专户。镇财政部门定期与区民政局、区规土局等相关部门核对征地项目和土地补偿费的拨付情况,并且和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核对,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且每个季度将分配和使用情况上报给新区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
   (三)健全工作制度
   土地补偿费专户是各镇财政所管理,与村组的专户资金办理了权属委托手续,明确了管理权责。并且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土地补偿费收支等情况每个季度在村、组公开栏里面张贴,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同时,新区审计局每年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等情况进行专业审计,审计结束后及时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审计情况在村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四)实行平台监管
   各镇的农经部门对土地补偿费资金的信息每季度汇总并审核,确保与实相符,然后把土地补偿费的结余、分配、使用等情况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在农民“一点通”上显示,实行重点监管,并且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探索增值机制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多种可行的途径(如购买国债、银行大额存单),不断增强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效率,提高土地补偿费的增长率,从而增加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也关系到农村进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切实加强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严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及时解决土地补偿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土地补偿费资金的安全,为维护农民利益和农村稳定做出新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张岩.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J].农业经济,2017(11).
   [2]殷秀新.论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J].农业经济,2016(09).
   [3]方园艺.农村土地补偿费核算管理[J].农村财务会计,2014(12).
   [4]李晓东.浅谈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J].农村经营管理,2015(08).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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