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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现状与问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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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家庭暴力践踏个人尊严、动摇婚姻家庭、影响社会稳定。国际上针对家暴立法已成潮流,《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已经有一段时间,反家暴法在贯彻实施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为家暴防治工作带来了哪些改变?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笔者借襄阳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实地调研的机会,综合调研材料,针对反家暴法在基层的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总结成报告。
  【关键词】反家暴法 家暴 法律规制
  一、家庭暴力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家庭暴力”之法律内涵仍尚未统一。《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第1条规定,针对女性的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使女性的生殖器官等遭致严重损伤的暴力行为。《联合国妇女暴力特别报告员也对“家庭暴力”作出阐释:由于女性在家庭内所扮演的角色,因此而遭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不同的国情决定了家暴内涵的差异。对此,笔者以为,家庭暴力其范畴最少应包含三方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身份的特定性。家暴主体与其他侵权主体不同,特指直系血亲之间,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至少1年以上的兄弟姐妹、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异性,且自愿持续地公开共同生活2年以上,或自愿持续地公开共同生活1年以上并有双方的共同子女之间。
  (2)施暴手段的多样性。施暴者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侵害一般采用的暴力方式有殴打、拳脚、毁容、杀害,同时还伴用枪、刀、皮带、汽油、硫酸、烟头等进行攻击等;造成精神侵害一般采用的暴力方式有威胁、恐吓、诽谤、辱骂等;造成性侵害一般是男性施暴者强迫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等。
  (3)暴力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不仅会严重摧残受害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身心健康,还会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生活在家暴环境下的未成年人,相较于生活在健康正常环境中成长的未成年人更易敌视他人、报复社会。
  (4)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家暴一般发生在“私人场所”,外界难以及时知晓。即使有他人劝解或警察介入,受害者往往碍于“面子”或“家丑不可外扬”而忍气吞声、隐瞒真相、内部消化。由此,家庭暴力极强的隐蔽性造成其暴露难、追究难、举证难。
  二、基层预防和制止家暴情况调查情况
  本次调查采用以下方式:
  (1)小型座谈会。本次调查组织区法院、妇联、公安、检察、司法行政、财政、宣传、民政、社会组织等部门召开小型座谈会,
  (2)访谈。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访谈。
  (3)实地查访。选取襄阳市内一至两个社区作为调研对象,了解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基层开展情况。
  (一)基层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基本特征
  (1)家庭暴力案发总量偏大。2013年起襄阳市全市妇联共办理1321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859件;从2016年至2017年,公安部门接到的襄阳市城区和县市涉及家暴报警共有1946起;2016、2017两年,自襄阳市建立市县两级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以来,共接待婚姻家庭纠纷调解502件,成功调解310件,家暴方面的家庭纠纷占比30%-40%。
  (2)家庭暴力受害者以女性为主。根据调研情况,襄阳市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其中大多数又以女性为受害者,以男性为受害者的情况出现过,仅有少数一两起,且女方在工作生活中极其强势,不具有典型代表性。从成因上看,家庭暴力多数是基于情感纠纷或是与个人心理状态和性格相关,其中男方离过婚、有第三者情形家暴频率更高,占受调解的案件的一半以上,出现过一些夫妻离婚之后仍然家暴的情况。
  (3)家庭暴力当事人年龄层次分布广泛。根据妇联和襄阳市家庭调解委员会反映的情况看,家庭暴力当事人年龄层次跨度大,从新婚夫妻到老龄夫妇均有家暴情况存在,家暴频发的阶段集中在婚后7-10年之间,即有较多一部分的家庭暴力当事人为30岁-40岁。
  (4)家暴纠纷处理形式多样,以调解教育为主。2016年至2017年,襄阳市公安部门家暴案件接报警处置方式统计情况如下:刑事立案5起,约占0.25%,行政处理38起,行政拘留的有34起,占1.95%。批评教育1903起,占97.8%,其中出具告诫书29件。从处置率分布比例来看,公安机关绝大多数采取劝讲、调解、批评教育的方式。2016年整年法院受理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有十几件,符合条件受理并下发人身保护令4起,可以看出以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处理家暴占比極小。总的来说,对于家暴案件的处理,公安、法院大多都采取调教教育的方式。
  (5)大部分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且反复性较。 根据调研情况显示,家庭暴力本身具有持续性和长期性,大部分家庭暴力的后果为轻微身体损伤,公安机关多以批评、教育结案,难以在法律上形成实质性的震慑,导致家庭暴力反复发生、长期存在。
  (二)基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初步探索成果
  (1)积极探索反家暴妇女维权工作新机制。建立了市县两级的反家暴庇护中心,联合公检法司等多部门联合探索实施家庭暴力案件告诫办法,规范家庭暴力案件执法、司法处置规范。
  (2)探索搭建了社区妇女维权心理干预机制,自2011年开始,襄阳市妇联开始探索实施社区“阳光家园”心理疏导站项目,并普及到每个社区,依托的是全市社区“妇女之家”,对接心理咨询师志愿者队伍。全市419社区中413社区建立心理疏导站,每个社区结对1-2心理咨询师,组建留守儿童心理疏导志愿服务队,实现妇女维权阵地建设的层级协同推进。
  (3)探索推进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项目化、社会化实施路径。依托襄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以襄阳炎黄心理中心即为试点,举办心理咨询培训班培养40名维权骨干与襄阳心理协会合作,组织全市419社区妇女干部培训,集中学习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4)强化联动,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一是加强综治联动,二是加强法律援助合力。三是强化司法保护,县市两级法院专门成立了婚姻家庭合议庭,着力强化妇女维权司法审判工作的专业化。针对取证难、认定难的突出问题,一是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础上,对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的离婚案件,原则上判离婚;二是针对取证难,注意灵活适用认定家庭暴力的举证、认证标准,对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书、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等的证据效力予以综合认定,降低举证难度。
  (三)基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面临的主要问题
  1.家暴当事人存在观念误区、维权意识弱
  一是当事人在家暴受害过程中维权意识薄弱。家庭暴力纠纷中妇女法律意识低淡薄,维权意识不强。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来访、来信、涉诉、涉案受侵害女性,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通常不会自主地收集证据,权益受侵时间长,有反复,维权效果不佳。二是当事人传统观念固化。不少妇女在经历反复性家暴后基于家庭经济情况的约束或是传统观念的束缚依然选择忍气吞声、原谅施暴者,从心理上助长了施暴人的嚣张气焰,导致家暴情况愈演愈烈,实际上不利于家暴纠纷的解决。
  2.相关职能部门联动不够充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襄阳市反家暴工作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不尽成熟。以妇联为例,妇联原设有以综治牵头的妇女维权领导小组的议事协调机构,但是实践中难以充分体现政府主导地位,对相关成员单位的制约力和调动力有限,在服务窗口对接、信息统计资源共享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增强联动。再拿公安机关来说,襄阳市公安机关与家庭暴力鉴定机构、庇护机构、民政福利、心理救助等方面的工作对接力度也远远不够。
  3.家暴心理辅导方面投入力度有限
  心理辅导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发挥着重要功能,对于调解家庭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但在这一方面,襄阳市政府投入力度有限。一是人力资源不够,持证培训人员多,但家庭心理咨询从业者比例低。导致心理辅导中心人员短缺,专职人员少。二是社会资本不足,经费支持方面,心理机构的经费都是妇联的项目经费,划拨力度小,且没有处理家暴问题的专项经费。三是政府不够重视,心理咨询室的建设、项目的推进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的对心理咨询师、心理工作的关怀和支持。
  4.部分反家庭暴力制度实施状况不尽理想
  《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诸多举措,但是诸如告诫书、临时庇护所、人身保护令等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发挥预期功效。以告诫书为例,公安部门实践中发放的告诫书数量少,仅有29件,在告诫书的实施过程中面临着缺乏上级文件规范、缺乏统一正式的法律文本格式以及告诫书无强制力,缺乏相应处罚措施制约等问题,使得公安部门,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很少使用告诫书对家暴问题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庇护所、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市庇护所三年以来仅因家暴问题为9名妇女儿童提供过庇护,法院符合条件下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仅有4个,实施制度不尽理想。
  三、对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一)完善调解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条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针对家庭暴力处置需要创新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部分地区以建立家调委的方式搭建反家暴平台,联合相关部门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政局设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还有建立公众号、QQ群进行线上帮助,都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对于现阶段预防家暴来说,各部门需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反家暴工作,并鼓励调节,起到预防和制止家暴的效果。
  (二)改革家事审判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家事审判需要转变审判理念,创新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加强审判队伍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维护家庭婚姻关系稳定。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当积极探索和完善家事审判体制,及时吸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有益经验,切实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
  (三)强化心理辅导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心理健康咨询制度,必要时可以对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浠水县通过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师逐步建立心理咨询疏导机制,帮助情绪波动较大的家暴受害者。参考国外立法,大多强调心理辅导的作用,所以我国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心理疏导,政府应当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并且创新性的规定了强制心理辅导制度,还将目睹家暴的弱势群体列入辅导范围,旨在更好发挥心理辅导的作用。
  (四)开展庇护所设立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临时庇护场所制度,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因此笔者建议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旨在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精神疏导。
  (五)设立家暴鉴定机构
  实务操作中针对家暴的认定存在很多问题,家庭暴力具有隐私性特点,《反家庭暴力法》虽然规定了家暴的定义,但在实务中仍然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并且家庭暴力不限于肉体伤害,《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伤情鉴定缺乏实施细则。对此湖北省创新性的设立了反家庭暴力鉴定中心,遭遇家庭暴力的市民,可以直接到醫院挂“反家暴”专家号,及时进行伤情鉴定,确定受伤证据。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反家暴鉴定中心,统一家暴鉴定标准。
  (六)细化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各地实践中,有的地方开展一村一律师模式,从基层开始援助,有的地方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针对妇女儿童全部纳入援助范围,有的地方实行网上援助一站式服务,网上即可申请援助,还有的地方建立了专门的法律服务队伍。立法应当进一步细化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有效保护受害者去权益。
  (七)明确人身保护令实施细则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在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条件难认定、难执行,求救人无法获得及时的人身保护。因此急需要出台详细规则明确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重点落实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发挥人身保护令该有的威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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