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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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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政府体制的不断改革,政府通过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形式逐渐得到了重视,这不仅指的是技术方面的替代,更多的是提升公共服务中的供给绩效,实现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效创新。但是在实际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出现“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问题。我国需要不断优化政府购买行为方案,让政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文章针对如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展开探究,望可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供给绩效;社会治理机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20.06.066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既属于一种机遇,又属于一种挑战,政府要善于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够实现自身责任、促进民主发展、提高工作效率,但是相应地也存在较多的风险,购买社会服务不一定能够提高供给效率,但是会出现威胁民主治理的情况,或者是降低了政府供给责任,政府需要积极应对购买社会服务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设立需求评估机制、构建健康竞争制度环境、提高合同管理能力,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转换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让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得到更好的发展。
  1 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和领域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和领域问题,在学术界拥有多种看法,但是都一致认为公共服务是可以外包的,但是不是任何职能都能够被承包,需要相应的判定标准,其中包括了清楚界定工作任务、存在多个竞争者、能够检测工作绩效、具体标准与条件能够在合同中落实下去。政府按照采购品目可以分为三类购买服务的边界和领域,其中包括了保证政府本身运转所需购买的服务,如系统维护、公车租赁、物业管理等;政府为了市场监管、宏观调控购买的服务,如标准制定、发展规划、法规政策;增加受益对象、国民福利特定的服务,如公共设施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环境服务等。
  2 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中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购买服务的范围较为模糊,缺乏规范的购买程序、项目选择标准等,导致购买服务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和具体条件。很多地方政府虽然公布了相应的购买服务内容,但是缺乏相应的细化标准,对于社会组织相应的资质标准较为不明确,甚至在购买服务期间没有按照正确的招投标程序进行,政府和社会组织私下决定、协商,存在“形式重于实质”的问题,这些都会影响政府购买服务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其次,政府在购买服务过程中没有设立完整的配套机制,缺失一定的监管评估机制,虽然部分地方政府规定了服务合同内容,但是缺少针对性和科学性,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同时,部分购买服务项目缺乏专门的预算,虽然存在部分专项拨款,但是随意性、临时性比较大,假如领导发生了变动,就无法保障资金问题。最后,很多社会组织会受到购买服务领域门槛的影响,存在较多烦琐的门槛,其中包含了评估、审查、报账的限制,导致社会组织的运营成本非常高,无法把经费与精力真正用在服务上。
  3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思路
  3.1 构建互动式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体系
  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需要构建互动式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体系,实现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嵌入式合作关系,这样能够有效防止社会组织服务出现逻辑行政化趋势,让社会组织服务优势与功能充分发挥出来。萨拉蒙曾经说过,行政化倾向会让社会组织无法展现出自身重要的特征,内在服务优势受到了制约。在当前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过程中,一些社会组织与政府都忽略了两者之间的互动式、嵌入式关系,对社会组织会做出一些不当干预,最终会使得社会组织过度依赖政府,导致社会组织被动地纳入到政府运行轨道中去,完全按照行政化逻辑来提供服务。针对以上问题,政府需要理性分析社会公众所需要的服务需求,政府和社会组织加强互动,解决两者之间的依赖关系,建立合作关系,让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期间可以依法履行服务的合同,提升社会组织的志愿性与自主性。
  3.2 明确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与角色定位
  政府在购买服务过程中,需要明确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与角色定位,改变以往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设立新型的合作伙伴关系,两者之间只有拥有合作、平等的关系,才能够不断优化政府的购买服务质量。首先,政府需要让社会组织和自己拥有相同的地位,不可以把社会组织作为自己的下属部门,直接干预社会组织的服务行为,政府要站在契约与法律的角度来定位自己的地位与角色,意识到和社会组织构建合作关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过程中,需要为社会组织生存发展构建健康的环境。其次,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要设立互信的关系,政府需要对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组织优势、功能优势有正确的了解,把这些优势定位于相应的专业领域之中,以此来弥补政府不具备的相关功能。
  3.3 完善与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督机制
  政府在购买社会服务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与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督机制,实现对社会组织和政府购买方的双向监督。政府出现购买社会服务行为和放弃监管责任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相关部门还需要注重对购买服务项目效率与质量的监督、指导。首先,需要重视对政府部门这一购买方的监督,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对于资金使用现状、服务绩效、服务过程展开审计与检查。其次,要加强对提供直接公共服务的相关社会组织展开监督,保证操作透明,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同时还需要考察社会组织的服务准则、服务方式、服务标准、服务目标、项目名称、资质条件等,全方面接受社会监督。
  3.4 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中的规范性和风险性
  首先,要想保证购买服务行为的规范性,需要明确购买服务行为的范圍,可以把社会工作服务、商务服务、技术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的相关范围之中,可以考虑把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服务、就业培训、公共卫生、社区养老等项目向社会组织购买,也可以把政府有关政策评估、产业规划、行业统计、政策咨询等职能委托或者转移给有关社会组织。其次,要想保证购买服务行为的风险性,需要设定一个统一、完整的购买服务规范,比如政府在购买审计服务的时候,需要对服务结果评价设定一个依据与标准,开展科学、合理的监督,同时需要审查其资质问题,比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业务规模、信誉等,全过程、全方面把控审计风险,把审计项目、合同作为导向,明确委托受托责任。
  3.5 使用直接补助、项目申请、合同外包等合作
  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可以使用直接补助、项目申请、合同外包等合作方式,以此来实现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包含了特许经营、用者付费、公私合作、合同出租等形式,其中合同出租的方式的使用较为广泛,占据了近半的公共服务市场,我国可以多多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的“合同外包”方式,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以此来签订服务合同,让社会力量生产、承接相应的公共服务项目;“项目申请”属于一项特殊的服务项目,一般都是由政府来设定的,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来向社会公众公开,中标者可以结合项目标准来提供相应的服务;“直接资助”主要是指政府需要为承担公共服务的相关组织提供资助,其中包含了优惠政策扶持、实物资助、经费资助等。
  4 结论
  总而言之,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需要设立完整、系统的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能够积极参与到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促进社会组织的成熟、独立,同时要重视购买服务风险控制体系的设立,让政府购买服务活动顺利开展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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