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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与流动商贩矛盾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张书华

  摘 要:我国经济社会虽然快速发展但是城市街头仍存在大量流动商贩。对于流动商贩的管理,各地政府纷纷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城管执法力度,不可避免的形成了城管的执法需要与流动商贩的利益需要间的矛盾,因此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就十分重要。
  关键词:城管;流动商贩;矛盾;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4.072
  1 城管与流动商贩矛盾的表现
  一是城管与流动商贩矛盾的广度。广度是指事物的范围。对于城管与流动商贩来说,矛盾问题发生在全国所有的省份。在百度输入“地域名+城管+商贩+矛盾”这些字样,可以看到每个省份都或多或少的发生过矛盾事件。二是城管与流动商贩矛盾的频度。频度是指事物在一定时间内发生次数的多寡。三是城管与流动商贩矛盾的强度。强度是指事物发生的方式。城管与流动商贩矛盾的强度包括暴力冲突和非暴力冲突两种。暴力冲突包括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是指城管与流动商贩发生肢体上的接触,直接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这种冲突方式危害巨大,严重威胁执法人员和流动商贩的人身安全,并对法律威严造成巨大挑战。非暴力冲突是指城管与流动商贩之间不直接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更多的是停留在口角语言上的冲突。这种矛盾方式也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会给双方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负担,随时有向暴力冲突转化的可能。
  当下我国城管与流动商贩的矛盾强度中,非暴力冲突占据主体,并伴随有暴力冲突。前者看似仅仅是口角之争,但随时有向后者转换的可能;后者虽不是主要,但其危害性巨大,仍然不可小觑。如何减少冲突,如何防止非暴力向暴力冲突转换就显得十分重要。
  2 城管与流动商贩矛盾的原因
  2.1 管理方面的原因
  一是管理理念滞后。我国的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本位主义使得政府人员创新意识和独立思考能力不强,墨守成规、繁文缛节长期占据政府环境之中。他们潜移默化的受其影响,缺乏主动学习,管理理念滞后,认为流动商贩必然与脏、乱、差联系在一起,认为流动商贩是脏乱差的代名词。二是管理模式不合理。流动商贩本应有相应部门进行管理,如果違法才应该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城管来进行制裁。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一旦流动商贩出现,城管就会对其进行制裁,缺少了对其进行管理的缓冲层(中间层或中间部门),这样不仅容易导致城管滥用权法,暴力执法,更容易加剧城管与流动商贩的矛盾。三是考核标准不科学。现在政府内部对城管工作的考核更多的是业绩考核,比如交警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抓住一定数量的酒驾。这种考核方式忽略了具体工作中城管与流动商贩发生交际的过程,仅以数量作为评判标准,必然导致钓鱼执法和蹲点式执法。为了达到考核标准线,在实际工作中,城管执法人员就容易忽略工作技巧,缺乏说教耐心,为了工作而工作。
  2.2 城管本身的原因
  一是执法过程不规范。执法首先要懂法要记法。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城管人员没有牢固法律意识,淡薄了宪法所规定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忽略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常常以自己“主人翁”自居,认为流动商贩理应受我管理,由我管制,在具体工作中甚至出现看心情执法的情况,这样的出发点必然导致与流动商贩的矛盾。二是执法工作中的积事倾向。所谓积事倾向是指有些地方,有些部门在工作中,习惯把事情先堆积下去,等堆积成大事,再大张旗鼓的办之。城管部门同样存在这一现象。上级不检查时就不管流动商贩,任由流动商贩摆摊,上级一来检查就马上管之。此外,积事倾向极易造成“破窗”效应,环境具有极强的诱导性,这也就是为什么流动商贩大面积扎堆的原因之一。
  2.3 流动商贩方面的原因
  一是流动商贩人员普遍素质较低。流动商贩主要由下岗工人、入城农民、城市低收入者等组成。这些人群很少接受有良好的教育,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意识不到自己的占位摆摊行为已经开始侵犯公共利益,已经开始越过法律的红线;在与城管进行辩解和争论过程中,他们语言表达能力不足,不会使用正确的沟通方法,容易发生口角,典型的会有一些“泼妇”出现,不利于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工作。二是流动商贩人员所遭遇的“不公平”。城管对流动商贩采取的行动,是催促其马上收摊走人或进行没收处罚。当没收流动商贩的财产又不给与相应补偿时。他们即使明知城管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也会为了自己的生计而采取措施进行反抗,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个人利益的失衡极易造成暴力抗法,产生冲突。以损害私人利益而又不给补偿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并不是公平。
  这两种主体的矛盾,究其根本,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不适应时发生的不协调现象。城管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流动商贩也需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这些,城管与流动商贩犹如命中注定般发生矛盾,又涉及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问题,使看似简单的矛盾问题更加错综复杂。
  3 城管与流动商贩矛盾的解决对策
  3.1 更新管理理念,优化管理模式
  城管人员需要摒弃流动商贩就是“脏乱差”的观念,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流动商贩;改变城市必须是一尘不染、整齐划一的旧式理念,承认流动商贩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工作中,秉承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变禁止和取缔为沟通和引导。同时需要做好中间层缓冲工作:当流动商贩出现时,不能立即使用城管的行政处罚权,应该有一个过渡的专职部门先进行管理说教,如果不行再使用行政处罚权。进行科学划片管理,划片执法。这样做可以改变过去执法人员工作交叉的现象,分配城管人员具体到某一街道甚至路口,目的在于一人一片,责任到人,权责分明。对流动商贩进行划片摆摊。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更不能完全杜绝,要疏堵结合,实行划片摆摊,既能维护市容市貌,为民众提供便利服务,又能最大限度维护流动商贩的利益。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有着不同的摆摊规定,其规定流程见如图1。   建立专地专卖制度。对于流动商贩杂乱无章的情况,可以建立专地专卖制度。经营同类物品的流动商贩可以将他们归集于一个地方,比如“XX区冬季储存菜便民营销点”。同时,对于一个营销点,实行临时上牌管理,登记姓名、联系方式、经营物品等相关信息;由这些流动商贩民主选举出营销点临时负责人,自己管理,自己治理,增强自主性和积极性,同时减少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障碍。这样,由数个营销点组成的营销网络就建立起来,便于执法人员宏观规制。
  创新环境卫生治理手段。如何最大限度减少流动商贩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以创新使用“卫生到户”的治理手段,具体做法是:首先各个流动商贩确定自己的占地范围,然后将与占地面积一样大的塑料篷布铺在地上,一切经营活动都在塑料篷布上进行,丢垃圾时是丢在塑料篷布上,最后走时将塑料篷布卷起带走即可。这样做的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流动商贩的占地面积一般都不大,所以塑料篷布面积也不会很大,方便携带;二是塑料篷布便于清洗,可多次使用;三是自己将垃圾带走,减少占用地的垃圾污染,减轻环卫工人的工作负担;四是“卫生到户”可以很好的培养其减少垃圾丢弃的习惯。
  进行科学的工作考核。要对目前的工作考核机制进行改革,人员去留和晋升不能仅看执法数量,更要看执法质量,用制度来防范钓鱼执法和暴力执法。考核中要更加看重城管执法人员与流动商贩交际的过程,包括起因、过程(语言、态度、行为)和结果,每一项都要制定细致的加权分数。同时完善每个执法人员的档案信息,将其记录在内,作为晋升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用考核来创新工作方法,用考核来激励为民服务,让大家清楚考核是为了更好的引领大家的发展而不是为了考核而考核。
  3.2 加强城管队伍建设
  进行综合素质教育和培训。定期为城管人员安排专题知识讲座,向他们传授最新的城管执法理论,对工作技巧进行培训,同时丰富城管队伍的书籍报刊,便于他们平时查阅与交流;加强城管人员的一线执法工作,牢记解决流动商贩问题并不是坐出来的,而是走出去的,鼓励大家走出办公室,借鉴不同部门的工作技巧深入实地开展工作。
  规范执法过程,牢固法律意识。城管人员要明确执法工作的出发点,认真学习宪法和党的理论知识,时刻牢记自己的工作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民,而不应“自命不凡”,不能以自己自居,杜绝看心情执法现象。国家工作人员不能“缺钙”,心中要有为人民服务的理想,脚下要有建设美好国家的力量,将“软骨病”扼杀在摇篮之中。克服积事之弊,及时修理“破窗”。有一件事就处理一件事,不能将问题随意后推再去解决,既降低城管的工作效率,又影响流动商贩的事实判断。因此对于这种积事行为,要健全工作机制,迅速进行处理,及时修理第一次摆摊而打破的“窗户”,减少对其他流动商贩的诱导。
  3.3 做好流动商贩安抚工作
  开展法律教育。流动商贩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护法,通过各种渠道向他们传授相关法律知识就十分重要。一是子女告知的形式,子女作为年轻人,接受新事物能力比较强,且在义务教育的大环境下普遍文化水平较高,由子女向父母说明哪些是违法不能做的,这样的方法更容易被长辈接受。二是营销点进行法律宣传,在临时上牌时,向流动商贩发放法律教育手册,营销点是流动商贩经营的聚集点,便于进行统一的讲解。三是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在执法过程中,对于违规的流动商贩,城管应该耐心说教,告知其违反了哪些规定,原则上仅进行口头警告并责令离开。
  进行技能培训。素质是日积月累的提高过程,尤其对于流动商贩这些文化水平较低的人群来说,短时间内提高综合素质更是难于捞月。换血不如造血,对流动商贩进行工作培训,掌握某一技能,让其走上其他岗位无疑是最为有效的解决城管与流动商贩冲突的方法之一。在这一方面,可以为流动商贩举办技能培训班,向他們提供充分的就业信息,为流动商贩就业扫除障碍,有条件的话可以直接安排工作,使他们真正靠双手的劳动走上发家致富的道路,从源头上减少流动商贩的数量,达到减源放流的效果。
  给予适当补偿。没收流动商贩的摆摊物品,是断了他们的收入来源,会造成家庭巨大的经济损失,加大社会的不安全因素。不难发现,城管与流动商贩的冲突更多的发生在没收物品这一过程,常常出现流动商贩卧躺执法车下的闹剧和打杂执法人员的悲剧,所以平衡个人利益就十分必要。一是建立意愿表达渠道,当流动商贩的权益遭到破坏时,要有途径进行表达,这是进行补偿的前提;二是对其进行适当补偿,当然这种补偿不仅仅是钱或物的补偿,更是改造谋生方式的补偿,比如免费进行技能培训和信息获取,最大化的从源头减少流动商贩,从而减少二者的冲突。
  参考文献
  [1] 陈永明.城管与流动商贩冲突的原因和对策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3:10-16.
  [2] 艾晓燕.我国城管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0:13-14.
  [3] 陈嘉煜.番禹流动商贩管理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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