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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王全法

  摘 要: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只要具有父母身份,其对子女就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的这种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考虑父母子女关系的各种具体情况。亲生父母对未成年的亲生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对已经成年的子女,不具有抚养义务,因此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收养行为不合法,养父母仍然对养子女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继父母在特定情况下对继子女也可以具有保险利益,并且不影响亲生父母对该子女的保险利益。
  关键词:保险利益;抚养义务;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4.044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应当对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上述人员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该规定,父母当然对自己的子女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没有任何例外。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的这种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考虑父母子女关系的各种具体情况,不利于实践中准确认定父母对子女的保险利益。下面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就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的保险利益进行探讨、分析。
  1 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一般情形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至于如何认定哪些利益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因此该规定过于简单、抽象,根据该规定,在人身保险实务中,很难准确地认定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有人认为,可以将保险利益理解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也就是从投保人是否可能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角度,来确定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根据对保险利益的这种理解,可以比较方便地认定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是否遭受财产方面的损失,或者是否因为被保险人发生事故而支付相应的费用,是比较容易确定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里所说的抚养,是指父母在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及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当子女生病、受到人身伤害时,父母需要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这对父母来说,直接表现为财产方面的一种损失。从这个意义上看,父母对子女是具有保险利益的。
  但是,我国法律所说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子女包括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这样就会形成不同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是否承担抚养义务,取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而父母对子女是否承担抚养义务,又决定了父母是否对子女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父母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对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如果父母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则父母对子女就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否则,父母对子女不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2 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2.1 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的保险利益
  我国《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法律的这些规定可知,即使是亲生父母,其也主要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同时对部分已经成年但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亲生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完全取决于子女的年龄。父母对未满18周岁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而对已经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一般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对已经年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仍然需要承担抚养义务,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
  因此,亲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当然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而如果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并且可以独立生活,父母的抚养义务已经终止,其对生病或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子女,已经没有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的法定义务,从而也就不再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保险法》第31条在规定父母对子女的保险利益时,没有任何限制性的规定,这是不合适的。本人认为,如果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已经成年并且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投保,可以参照《保险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取得子女的同意;子女同意以后,才能视为具有保险利益。
  2.2 养父母对养子女的保险利益
  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因收养行为而产生。收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以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由此可知,我国法律规定的收养,是指收养他人为自己子女的行为。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且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办理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收养关系合法成立以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或者说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義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原来亲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承担的抚养义务,转由养父母承担;相应地,亲生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抚养义务终止。因此,在收养关系合法成立之后,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养子女,具有了合法的保险利益;而亲生父母对该子女则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当然,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则在取得养子女同意以后,养父母才能具有保险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即所谓的事实收养。这种收养从本质上来说,是不合法的,收养人对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如果将这种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不加区分、一律作为非法收养,并且因此而免除收养人的抚养义务,对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是非常不利的;尤其被收养人是婴幼儿、是弃婴时,更是如此。因为如前所述,抚养是指父母在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及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如果收养人不承担抚养义务,意味着其可以不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在被收养人生病时也可以不予治疗。如果这样,将是极其不道德的,也是非常有害的。因此,即使收养不合法,但为了保护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利益,应当认定收养人具有抚养义务。既然收养人具有抚养义务,相应地,其对未成年被收养人,就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被收养人投保人身保险。当然,为了保护被收养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出现道德风险,法律应当对收养人为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加以一定的限制,如必须在收养满一定年限以后,才能投保此类保险。
  2.3 繼父母对继子女的保险利益
  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的称谓,继子女是指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的称谓。一般情况下,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没有扶养义务。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进行照料,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则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就有了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务,是因在此之前的扶养行为而产生,并且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扶养义务终止的情形。可以说,继父或者继母不能半途而废,在承担一定期间的扶养义务以后,又拒绝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因此,在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实施了实际的抚养行为以后,其对继子女就承担抚养义务,从而对继子女就具有了合法的保险利益,可以为继子女投保人身保险。
  并且,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形成了实际的扶养关系以后,继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终止。因此继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仍然继续存在,不受影响。也就是说,继子女和亲生父母、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之间形成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亲生父母对该子女仍然承担抚养义务。从而亲生父母仍然对该子女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也就是说,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可以同时对同一子女(继子女)具有保险利益。
  3 总结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保险法》关于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规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需要完善相关规定。本人认为,关于父母对子女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亲生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养子女和已经成年但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养子女,具有保险利益;对已经成年的子女、养子女,只有在取得其同意以后,才具有保险利益。(2)收养关系未合法成立的,不影响养父母对养子女的保险利益。(3)继父母对继子女,一般没有保险利益;但如果发生了实际的抚养行为,则继父母对继子女具有保险利益;同时,亲生父母仍然具有保险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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