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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药企业涉税违法风险及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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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两票制和营改增的推进,医药企业的经营模式、定价模式、适用税种及税负发生了根本改变,进而伴随着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税收风险增加。文章分析了广西医药企业涉税风险基本情况并提出风险防范、税收筹划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医药企业;两票制;营改增
  1 广西医药企业税收违法失信情况分析
  1.1 全国医药企业涉税违法失信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16年全国打骗打虚专项行动十大案件中,涉案的医药企业达到4家(见表1)。
  1.2 广西医药企业涉税违法失信情况
  1.2.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见表2)
  1.2.2 偷税、欠缴税款(见表3)
  2 广西医药企业违法失信特点分析
  2.1 违法失信主要表现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信用中国(广西)2016年至2019年4月以来发布的资料显示,医药企业涉案13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件是10件,占比76.92%;欠缴税款2件,占比15.38%;偷税1件,占比7.69%。
  2.2 涉税违法票面金额大、税额大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2018年8月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264起,其中涉及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的企业是10家,这其中医药企业6家(即表2所示的玉林地区6家药企);在这10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中,虚开票面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是8家,其中6家药企虚开票面金额全部在1000万元以上;虚开票面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全部是医药企业(5家);虚开票面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是3家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分别达到2917.27万元、2797.73万元、2797.3万元。
  2.3 跨省市违法、涉及的上下游企业众多
  在国家及广西税务机关公开发布资料中未有广西医药企业虚开的上下游链条信息,可以从全国医药企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窥斑见豹。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月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资料中,云南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中药材的收购、销售等,法定代表人何某,在2009-2015年期间,利用928户农户身份证信息,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自制农户收款收据并开具“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14977份,提取进项税额1.2亿余元,利用收购发票开具形成的开票空间,向陕西、河南、江西、安徽、广东、河北、深圳等地共计23家制药厂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面金额1%收取手续费,对外虚开发票1177份,涉及税额1.18亿,其中8家制药厂向当地国税部门补缴税款,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300余万元。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布的安徽省徽都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2012年至2014年,该公司虚构中药材采购业务,接受甘肃、辽宁、云南等地246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706份,金额147696万元。
  2.4 玉林医药企业涉税违法案件数量最多、涉税金额最大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信用中国(广西)2016年至2019年10月以来发布的资料显示,玉林地区涉税违法案件最多,在全部13起案件有6起是玉林地区中药材公司,占比46.15%,涉税金额大,合计达到11878.35万元,占全部案件涉税金额的75.67%。玉林素有“南方药都”的美誉,中药原材料丰富。近年来政府相继出台文件规划引导中医药产业发展,加快打造中医药健康产业作为玉林支柱产业,优化服务、围绕布局狠抓配套。经过多年积淀,玉林中医药产业链发达,吸引区内外、东盟国家大批医药行业落户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区。伴随着中草药产业的快速发展,该地区医药企业的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不容小觑。
  3 医药企业防范涉税违法风险的对策建议
  3.1 药品生产企业的对策建议
  3.1.1 加强合作经销商资质审核
  选择合法合规经营的药品经销商,避免因合作经销商的虚开等违法行为牵连。在公司形式上,优先选择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应慎重选择。尽量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排除在外。审核经销商的税收征管方式,尽量避免选择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避免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3.1.2 规避卷入经销商的商业贿赂风险
  对主要经销商的销售收入、药品价格、销售费用、期末库存等情况进行核查。结合合同订单、会计原始凭证、产品出入库单、应收账款余额变化等内容检查分析近年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比对药品公开价目表和账载价格分析经销商的销售价格合规性。实地走访经销商、终端医疗结构、主要客户函证经销商库存、销售额、应收账款余额情况。把握经销商的内控制度及管理情况。
  3.1.3 加强对销售费用的核查
  2017年以来,随着两票制和营改增在全区铺开,药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经营模式、结算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药品生产企业由针对总代理商的低出厂价变更为针对终端流企业的高价格和高开票。伴随而来的是企业营业收入和销售费用都呈现倍数增长。高的销售费用可能隐藏商业贿赂分析。
  对一次性发生的大额销售费用原始凭证、计账凭证机型不定期抽查,确认销售费用支出合法规范。核查销售费用的明细,审核相关业务发票的真实性,对于明细为“技术咨询费”“学术推广费”“会务费”的交易要重点核查,通过查阅会议纪要、参会人员记录、专家发言记录等内容确认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2 医药销售企业的对策建议
  3.2.1 探索创新合法合规的销售模式
  营改增和两票制实施后,医药销售企业的角色由过去的销售药品转变为现在的为制药企业提供药品推广、仓储物流服务。要求销售企业顺应政策要求探索创新学术性合法合规的药品模式方式,杜绝以商业贿赂换销售的模式;以药品疗效、安全性信息的真实数据进行纵向横向比对分析的方式进行药品推广,说服终端医疗机构及医生做出选择。
  3.2.2 加强对发票及相关凭证的规范管理
  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严惩买票抵扣税款行为。在药品推广过程中发生的会务费、学术推广费,除了索取发票,严格发票管理外,同时要收集、规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主题、现场照片、专家发言文件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合理性的相关证明资料。应对税务机关的会计抽查,能够自证清白。
  3.2.3 规范对医疗结构学术性赞助的操作
  医药销售企业如果对医疗机构进行学术性赞助,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相关规定,行为规范。双方签订正式的书面捐赠协议,对学术赞助的性质、具体用途作明确规定,应避免出现资金用途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旅游性质的支出项目;规范财务、票据管理,资金流转通过对公账户转账进行,杜绝现金交易或汇入私人账户,向受捐赠的医疗机构索取公益性捐赠统一票据作为原始凭证。
  参考文献:
  [1]董飞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的犯观点之否定[J].税务与经济,2019(3):74-82.
  [2]罗琴琴.两票制下医药CSO公司的合规运营及财税风险[J].财会研究,2019(4):19-21.
  [3]宋科.“兩票制”改革对药品生产企业财务的影响——以广生堂为例[J].财会研究,2019(1):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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