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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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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同时也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当今社会更加重视可持续发展,已经将绿色金融作为当前经济的发展趋势,目前绿色金融已成为世界各国“低碳经济模式”的重要支撑,所以绿色金融的发展也就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新疆地处于西北内陆,纵观全国,其特点为:经济欠发达、交通运输发展很不均衡、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等,当前新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对现今的金融结构进行改造和升级,竭力持续发展绿色产业,同时建立与经济结构相匹配的绿色金融体系,特别是绿色信贷筹融资体系。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疆;绿色金融;绿色信贷;经济发展
  1 新疆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
  1.1 新疆绿色金融的发展概况
  全国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为首批绿色金融全国改革创新的试验区,随着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自治区发展绿色金融的大力支持,金融业的绿色改革逐步深化,已逐渐形成包括政府政策引导、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模式和发展路径选择、绿色金融生态机构积极参与的全方位、全流程构建新疆绿色金融体系,其具体的发展现状如下:
  1.1.1 构建新疆绿色金融体系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2017年6月14日,中央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决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2017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等七个部委联合印发的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将加强新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工作,将其打造成为全国绿色金融发展的中西部示范样本,标志着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三地正式启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7日发布了文件《关于自治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具体实施意见》。
  1.1.2 新疆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模式为:坚持“一个核心,两轮驱动,三大功能布局”的发展路径和“3+n”发展模式。“3+ n”发展模式是指: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具体实情,哈密市、昌吉州、克拉玛依市这三大地区在绿色金融制度、机构组织、市场建设、产品服务和政策等方面预先进行试验,成功之后,将建设以上三地的绿色金融的成功发展经验推广到全疆,甚至是全国。
  1.1.3 新疆企业和金融机构成为绿色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根据人民银行等相关部委文件精神,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开始重视并加力推广以“严退出、宽准入、活创新”为核心内容的绿色信贷业务。
  1.2 新疆绿色信贷政策落实情况
  1.2.1 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政策创新
  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了5省(区),即:贵州、浙江、江西、新疆、广东,开展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創新试验区工作,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财政部等七个部委联合印发五省(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总体方案出台了《关于自治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和《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经济发展实施细则(暂行)》。
  1.2.2 陆续颁布绿色信贷监督管理和扶植支持政策
  根据国家落实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切实防范信贷风险的相关政策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简称“人行乌中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局和新疆银监局联合印发制定了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加大对环评不达标企业和项目贷款的管控力度,在此后历年的金融机构信贷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对于环评不合格的项目或者属于高污染、高能耗的资源性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都明确了严格管控的要求。
  1.2.3 相继完善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政策
  在国家风电、光电、核电等新能源、绿色交通运输等绿色经济金融体制、绿色循环产业快速发展的大力驱动下,同时结合国家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建设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金融机构推动发展绿色信贷的内生动力逐渐强化。
  1.2.4 逐步加大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
  从党中央下达了文件规定新疆成立全国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以来,新疆在发展绿色金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众多金融机构制定了绿色信贷服务方案,建立了绿色信贷管理专业团队,加快推进绿色信贷业务,并通过加强专业学习培训、业务技术交流引进等方式方法,强化人才团队建设,进而助力推进绿色信贷服务理念和产品的创新。
  1.2.5 绿色金融发展模式深入探索
  2017年6月,文件《关于自治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根据文件精神,到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始建立与之经济绿色循环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多层次、多样化、多结构的绿色金融体系。
  1.3 新疆绿色信贷发展现状
  截至到2018年12月末,根据人行乌中支监督测量数据披露,新疆各个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辖内绿色贷款累计放款余额已经达到1918.87亿元,同比增长10.21%,余额占各项贷款总额的11.04%,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52个百分点。
  1.3.1 绿色信贷的机构分析
  全国性四家大型银行成为了绿色信贷银行的主力军,其占辖内所有银行的比例已达到84.38%。从机构看,国家开发、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这4家大型银行在疆分行的投放在新疆全省绿色信贷投放中占比最大,四家银行的绿色信贷业务投放余额总计为1599.84亿元。
  1.3.2 信贷区域分布较为集中
  乌鲁木齐、克拉玛依、昌吉等地成为了绿色信贷的集中投向地。三个试验区(乌鲁木齐、克拉玛依、昌吉)绿色信贷业务余额为335.89亿元,占辖内各项业务贷款总额的14.71%。贷款主要用于风电、太阳能等生态能源项目和工业节能、节水、节电等环保项目。   1.3.3 绿色信贷政策优惠期限
  绿色信贷政策的特点明显,即:优惠期限相对较长、利率相对较低。各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条件标准、贷款期限长度和利率定价上,针对绿色产业项目和企业贷款,都给予了充足的信贷政策优惠和支持力度。
  1.3.4 绿色信贷环境收效显著
  据已有数据测算,现在新疆全辖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总计为辖内绿色项目和绿色产业投入发放的信贷资金规模,预期每年可以降低二氧化碳(CO2)排放31410000吨,节省标准煤7000000吨,降低氨氮排放1.80000吨、降低化学需氧排放130000吨、降低氮氧化物排放60000吨, 降低二氧化硫(SO2)排放180000吨、节水17240000吨。截止2018年6月末,辖内绿色信贷中不良贷款(包括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余额共计4.7900萬元,不良类贷款比率为0.25%,远远小于同期辖内各项贷款的不良类贷款率1.7个百分点。
  2 新疆绿色信贷业务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2.1 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尚需完善
  纵观全局,不管是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环保厅等直属部门,还是各州(市)政府部门拟定发表的绿色类产业或绿色信贷业务发展的制度文件或政策方案,均是仅仅是滞留在宏观层次和规章制度表面的,都是没有微观层面的,可操作性较低,也无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操作措施,绿色金融信贷政策的方法手段也仅局限在管控“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企业的新增授信管理和信贷投入发放层面,绿色金融信贷发展的政策构架和制度指导严重匮乏。
  2.2 亟待健全绿色信贷金融发展的约束激励机制
  从监督管理和政府管控层面看,绿色金融信贷发展的激励机制并不完善,大部分是以指引性、激励性的绿色信贷发展政策措施为主,对于给予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需求的直接惠利政策和补充奖励措施很少,这就必然造成了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的成本处于高位。
  2.3 尚需加强绿色金融信贷产品创新力度
  在绿色金融信贷产品创新发展方面,与我国中东部地区相比较,新疆金融机构的差距比较明显,主要原因是:绿色产业发展相对滞后、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不够开放等众多因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绿色信贷产品主要是低水平、低附加价值的信贷业务产品为主,大部分仅是传统的基础建设类和工业类信贷业务产品的变革,很难满足科学技术含量较高、项目建设周期较长的绿色信贷业务产品的设计要求。
  2.4 持续关注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性风险
  绿色信贷项目的外部性特征非常明显,基本都有着经济利润效益较低、投资回报期限较长的特点,如自然环境保护、灾害灾难防控、生态环境修复、污染防御治理及垃圾分类处理等绿色信贷项目,公共品属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极强,而相关的扶植支持制度牵扯单位众多、缺失规范管理,对于仅依靠行业准则运行的银行类金融信贷资金的吸引力很低。
  3 商业银行绿色金融的发展策略研究
  3.1 提高绿色金融业务的意识
  银行业长期发展的必然选择和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客观要求决定了我国商业银行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所以,商业银行对加大快速发展绿色金融业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业应当树立大局意识,树立环保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理念,紧密跟随国家现阶段的绿色经济政策,迎合当前提倡生态文明建设的契机,抓住各种机会和工具大力宣传国家政策、开展绿色金融的宣传贯彻教育工作。与此同时,将环保节能意识贯穿到产品、办公、服务等各个领域,提倡绿色服务、绿色办公,极力支持低碳经济和绿色节能环保。
  3.2 开通绿色金融的绿色通道
  绿色经济发展必须使用的资源就是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而绿色信贷的目标就是支持绿色经济快速稳健的发展。“停贷治污”是绿色信贷的新方法和新手段之一,商业银行在审核调查企业信贷业务申请时,要综合考评环境保护因素和污染风险,完善企业财务信息中涉及环境保护信息的内容。
  3.3 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业务有序稳定发展的首要和必要条件以及监管部门有效执行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就是健康健全的法治环境。我国必须要快速开展绿色信贷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具体的建议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对现有环保领域和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应分别出台针对绿色金融的司法解释,划分清楚权责和义务,使相关法律法规在绿色金融领域能够更有针对性的实施。比如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中加入一些绿色环保元素,对商业银行的各项信贷业务的环保指标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并逐步完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将金融和环保连接在一起规范,并将相关法律效力落实到绿色金融具体实践中去。
  其次,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应当考虑对绿色金融领域进行特别立法,对于绿色金融领域各单位各项活动的开展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以国内绿色金融市场发展为依据,结合国外成熟的绿色金融领域法律法规,再根据国内状况对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不断地创新和改善,最后完善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就能被建立起来。
  最后,国家在相关立法中应该提高对于环境破坏企业的惩治力度,提升企业破坏环境的成本。一旦商业银行给予这样的企业融资扶持,也要追究商业银行的连带责任,并规定企业必须为自己破坏的环境“买单”,要负治理责任,同时如果金融机构为破坏环境的企业融资,其本身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环境治理的费用。在这种制度之下,企业破坏环境后的修复成本大大增加,也就变相地增加了对于环境破坏者的惩罚力度。而且,这种追责模式也会让商业银行在为企业的项目融资时更为谨慎、更加积极地考核其绿色标准达标情况,将资金更多地投入到绿色产业中去。
  3.4 加强绿色金融风险管理
  面对企业贷款方面的投入成为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首要任务,因此要建立起环保评级检测标准,这样就让辨别评估和把控企业的环境风险水平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此,在施行绿色信贷的过程中,要想使得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得更容易,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就一定要加大力度研发适合本国银行的体系架构。
  参考文献:
  [1]王修华,刘娜.我国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J].理论探索,2016,04:99-105.
  [2]J.D. González Ruiz,C.A. Arboleda,S. Botero. A Proposal for Green Financing as a Mechanism to Increase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Sustainable Water Infrastructure Systems: The Colombian Case[J]. Procedia Engineering,2016,145.
  [3]Yao Wang,Qiang Zhi. The Role of Green Finance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wo Aspects of Market Mechanism and Policies[J]. Energy Procedia,201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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