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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资企业“走出去”风险防范法律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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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文化传统、法律体系和法律环境不同;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和国际环境独特,政局稳定性较差;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当地的地方性保护政策等原因,中资企业“走出去”面临着诸多风险。通过对风险防范法律对策的研究,必将保证“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资企业顺利“走出去”。
  [关键词]一带一路;中资企业;风险防范;法律对策
  中资企业“走出去”起步较晚,企业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还不足以应对国外市场的复杂投资环境,法律风险的管控意识也有待提高,因此,加强中资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是实现我国经济全球化布局的条件。
  1 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法律环境
  (1)中资企业“走出去”的背景和趋势。在全球贸易投资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全球直接投资增长受到很大影响。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2018》显示,2017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下降23%,而近10年,中国对外投资年均增长27.2%,跻身对外投资大国行列。2017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246.3亿美元,位居世界第3位。中国资本在全球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资企业在全球企业间的影响力也越来越深远。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带一路”的战略性部署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带来了机遇,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2)引入法律手段的必要性。面对“一带一路”倡议的难得机遇,中资企业“走出去”应如何正确面对挑战呢?法律风险是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遇到的主要风险之一,而且许多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也是通过法律风险表现出来的。由于法律风险是诸多风险因素中的主要因素,并且法律风险防范有效性最强,所以也是企业自身发展最容易实现的防范手段。
  2 中资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来源
  随着英国脱欧、特朗普提出“美国优先”的口号,国际经济局势出现逆全球,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难免会遭到政治、经济、法律等风险,尤其体现为以下法律风险。
  (1)海外投资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现行法律中缺乏保护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其中,海外投资保护的保险制度存在许多空白和漏洞。“一带一路”倡议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已经成为中资企业“走出去”的限制因素之一。
  (2)对外投资中“合同群”的法律风险。对外投资企业由于投资金额大,涉及的利益公司多等特点,许多大型企业间的许多复杂项目,需要考虑协调和处理利益各方关系时是否会对项目的正常运行、合同实施产生影响。比如一个合同群可能包括项目材料的买卖合同、运输方面的承运合同、项目工程中的履约合同等。如果其中一个合同出现问题或一个环节出现延迟都将会导致整个项目无法正常实施,该项目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后期因项目搁置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也将随之增加。所以,“合同群”的法律风险将会给投资者带来无法估计的损失。
  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及其防范制度确定
  随着河南“空中丝绸之路”的快速发展及初具规模,河南在加深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布局建设的同时,也突显了中资企业“走出去”面临的许多风险,例如,贸易政策的改变、地缘局势不稳、国际金融秩序环境恶化等,笔者着重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确定防范法律风险制度的建议。
  (1)国际层面。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频繁往来,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数量不断增加,“一带一路”沿线中,达成长期贸易伙伴关系的国家中,有些国家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历史文化相通,在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时,能够得到普遍认可,较快达成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具体事项;有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他们在国际投资领域经验丰富,在国际贸易交往中扮演着积极主导的角色,中资企业同这些东道国之间倡导贸易协定存在一定难度,但是,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是规避国际贸易环境中法律风险的重要防范措施。因此,中资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同东道国政府或企业之间签订区域性贸易协定是必要的国际性保护手段。
  此外,国际组织间设立地区投资法律顾问的专门机构,为成员国的企业在该地区投资提供权威的法律服务。笔者设想国际社会中多一些这样的专门机构,在投资准备阶段为企业投资决策保驾护航,避免造成投资损失和资源浪费,而且设立专门机构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优胜劣汰,为地区经济发展和贸易合作提供了动力和保障。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和地位平衡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体现。
  (2)政府层面。在我国首次提出“一带一路”发展倡议的初期,许多国家因为各国政府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标准不一致等诸多不利战略发展的因素而提出质疑。
  例如,有些国家对于能源和基建领域采用的是“正面清单”,规定在清单范围内的产业才允许进入;也有许多国家选择“负面清单”,除了清单禁止的行业都允许进入,大大扩大了对外投资的市场,也促进了东道国经济的发展。无论政府采用哪种准入模式,首先要规范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一个安全透明的投资环境不仅仅是中资企业走得更远的必备条件,也是“一带一路”对沿线国家的倡议。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区域性经济发展倡议的发起国,政府在规范对外投资市场的同时,也要提高我国企业遵守当地法律政策的意识,为中资企业“走出去”营造一个良好的声誉。
  (3)企业层面。企业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上文提到从国际层面防范中资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是倡导投资者签订区域性贸易协定,这就需要企业招聘一些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员工,因为在国际贸易交往中,遵从国际条约的同时,还需要这类员工熟知对外投资方面的法律,尤其是东道国对外投资领域的法律和政策。另外,中资企业投资特定行业内的相关法律也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多倾向于投资法律健全和政策有利于中资企业“走出去”的国家和地区。例如,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就有很大差别,拉美地区由于经济和技术相对落后,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法律不完善,该地区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执行力度都不理想,短期内也难以得到改善。那么,中资企业就需要做到谨慎投资,与当地熟悉并掌握市场和法规的律师合作,避免做出错误投资和遭遇侵权问题。企业在构建法律队伍的同时还要提高自身法律风险防范意識,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参考文献:
  [1] 梁咏.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法律风险与风险防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5
  [2]刘勇.“一带一路”投资风险及其法律应对——以“尤科斯诉俄罗斯案”为视角[J].环球法律评论,2018(1).
  [3]刘胜题.“一带一路”沿线我国FDI的特点与三大风险[J].东北亚经济研究,2019(1).
  [基金项目]郑州市社科联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资企业‘走出去’风险防范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ZSLX751)。
  [作者简介]庞蒙蒙(1990—),女,汉族,河南郑州人,助教,法学硕士,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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