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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贸易信贷报告制度的缺陷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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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贸易信贷表现为进出口商之间直接提供的信贷,收付汇与进出口时间错配,是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管理的重要内容。现行的贸易信贷报告制度为企业调整资金流与货物流的时间差提供了便利,但报告数据质量不高长期存在。通过剖析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强化事中事后监测机制,优化贸易信贷管理政策等完善贸易信贷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贸易信贷 货物贸易收支 贸易信贷报告制度
  贸易信贷是因款项支付与货物所有权转移非同步而与交易对手形成的债权和债务,产生的基础是进出口贸易。自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来,外汇局实施企业自主的贸易信贷报告制度,即企业通过系统对符合条件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事项如实进行报告,便利企业自行调整收付汇资金流与进出口货物流之间的时间差。但近几年的改革实践显示,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比例偏低,漏报、迟报、错报现象较为普遍。数据质量是有效实施贸易信贷监管的基础,报告不准确意味着资金流与货物流时间差调整不到位,二者在总量上无法自行匹配,违背外汇局贸易信贷管理改革的初衷,降低了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影响外汇收支形势预判,不利于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一、贸易信贷报告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山西省贸易信贷业务总体呈现较快发展态势,根据外汇局系统统计,贸易信贷余额自2012年以来持续保持净负债状态,2018年末全省净负债余额7.97亿美元,是2014年末的7倍,2016年末的3倍。贸易信贷净额与收支缺口之间理论上存在正向相关关系,但山西省实际情况并不显著,主要原因在于贸易信贷报告数据质量不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二者之间的相关关系。
  (一)报告数据“量”分析:企业主动报告意愿不强
  以山西省预收货款报告数据为例,从企业报告数据笔数及金额占比情况进行分析。我们从国际收支申报信息与贸易信贷报告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入手开展数据比对分析,通过匹配查询国际收支申报号码,筛选出预收货款项下企业报告数据。根据近五年企业预收货款报告筛选结果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一是预收货款报告金额占比大体上呈逐年下降趋势,与国际收支统计的预收申报数据明显不一致,初步判定企业报告数据无法真实反映预收货款的实际情况;二是剔除降级企业报告数据外,自主性报告金额占比在1%至3%区间,反映出企业自主性报告意愿不强;三是企业报告笔数占比远高于金额占比,说明报告金额集中在小额交易,部分大额预收货款未作报告。
  (二)报告数据“质”分析:企业报告数据质量不高长期存在
  以延期收款報告为例,我们首先按照延期收款报告中预计收款月份汇总报告金额,然后通过比对到期月份报告总额与当月实际收汇总额,判断企业报告是否准确,当企业实际收汇总额小于报告总额时,说明企业实际上未按照预计收汇期限收汇。下表列示了山西省2018年度各月延期收款报告数据质量情况,粗略估算,报告差错率年度平均值在60%以上,说明报告数据质量不高问题较为显著。
  二、原因分析
  (一)企业重视不够,主动报告意愿较弱
  一是企业政策理解不到位,内部管理欠缺。内控制度健全、人员相对固定的企业政策理解相对透彻,漏报、错报情况较少;而业务量较小的企业人员更换频繁,工作衔接不到位,政策传递不畅通,漏报、错报情况频发。二是部分大型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工作量大。省内几家大型企业主导地区资金流向,贸易信贷报告质量直接影响地区贸易信贷数据,这些企业报告工作量大,给企业经营带来不便,也给外汇监管造成压力。某企业通过铁路运输进口高碳铬铁,按照车皮分批逐笔报关,单一合同项下进口报关单份数逾千,延期付款报告笔数逾千;某企业集中付汇包含合同数量较多,每笔付汇对应合同平均在百笔以上。这类企业反映按照政策勉强可以保证新增报告数据,但无法保证逐笔跟踪后期的资金收付时间,因此,预计时间无法确保与实际相符。三是报告精准度较差。受报告“窗口期”30天的限制,许多企业反映多数进出口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较模糊,30天内无法精确地预估未来进出口或收付汇的时间。为避免迟报漏报情况发生,企业通常采用拉长预计时间的方法,目的是为后期调整留出足够的余地。这种报告模式无法在期限上反映贸易信贷的真实情况,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二)政策层面缺乏保证数据完整、准确的配套机制
  一是现行政策侧重于贸易信贷数据如何采集、采集范围、企业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等内容,缺乏贸易信贷专项监测制度。一方面,系统无法实现贸易信贷报告数据自动校验功能,报告是否准确需要通过事后核查逐笔判断。另一方面,违规处罚以降级为主,但降级对部分企业惩戒效果不力,无法激发企业对贸易信贷报告的重视。根据日常事中事后监测情况,近几年八成B、C类企业被降级的原因是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未进行义务性报告。二是缺失银行审核环节,对企业报告行为无法形成硬约束。企业报告制度只涉及企业与外汇局两个主体,企业端和外汇局端两个端口,企业自主从企业端或者到外汇局现场进行补报告,银行为企业办理资金收付时,对企业的报告行为无需知晓,也无需对企业的报告事项进行审核。三是现行政策报告范围不全面。现有制度贸易信贷义务性报告概念过于狭窄,结算币种侧重于外币结算,未涵盖人民币结算的资金收付;结算方式侧重于电汇结算,出口项下采用的托收、信用证等结算方式无法涵盖,如出口项下远期信用证收汇、远期托收,同样存在出口货物流与收汇资金流时间差超过90天的情况等。
  三、政策建议
  现阶段,完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的总体思路,一是立足于调整资金流与货物流时间差这一核心,在强化贸易信贷数据质量管理上下功夫;二是疏堵并举,加强事后监测和核查力度,并根据宏观形势变化不断调整监管的强度与方向。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测机制
  1.宏观层面优化贸易信贷监测指标。为掌握贸易信贷对货物贸易收支形势的影响,提升防范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效果,建议对现有贸易信贷监测指标进行优化。一方面,适应国际收支统计需要,增设债权债务类指标,如债权类贸易信贷余额及比率、债务类贸易信贷余额及比率指标;另一方面,便于分析贸易信贷对外债管理的影响,增设中长期债权类贸易信贷余额及比率、中长期债务类贸易信贷余额及比率等指标。这些指标适用于微观、中观、宏观层面分析,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设置预警值。
  2.微观层面增加贸易信贷数据校验功能。为核实贸易信贷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建议在外汇局端增加数据校验功能模块,系统根据“合同号”自动关联贸易信贷报告数据、进出口及收付汇数据,按月生成贸易信贷校验数据,列示校验成功与校验不成功数据表,校验成功意味着企业如实完成贸易信贷报告,反之则说明报告数据质量存在问题。这一功能是货物贸易总量核查机制的有效补充,可以提高外汇局事中事后监测核查效率。校验数据的精准度依赖完整准确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与海关报关单数据信息,目前,付汇申报信息中有“合同号”栏位,但属于非必输项,而收汇申报信息中无此栏位,建议与总局国际收支部门沟通此事。
  (二)优化贸易信贷管理政策
  1.增加银行审核环节。建议在银行端添加审核企业义务性报告模块,银行在办理出口项下先出口后收汇、进口项下先进口后付汇时,需审核企业报告事项的准确性后再进行资金的收付;而办理出口项下先收汇后出口、进口项下先付汇后进口时,银行需督促企业在收付汇后30日内进行义务性报告。增加银行审核环节,客观上可以约束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同时提高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数据的质量。
  2.开辟差异化报告通道。一是拓展差异化管理思路,将现行逐笔报告制度改变为多选合并报告制度,允许多份关单或多笔收付汇数据合并进行一次性报告;二是完善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功能,在“企业报告”模块中增加“特大型企业报告”菜单,为特大型企业提供批量报告通道;三是加强大型企业贸易信贷监管,明确大型企业贸易信贷报告责任,加大核查和惩处力度,防范企业利用批量报告规避外汇监管。
  3.重新明确贸易信贷报告范围。鉴于总量核查的频率是按月开展,建议改变现有的延收、延付项下货物流与资金流时间差90日内自主性报告的规定,调整为凡是符合资金流与货物流时间差在30日以上的均属于义务性报告范围,且不区分币种,资金流与货物流双边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情形也属于义务性报告范围。
  4.适度放宽企业报告系统操作的时间。为便利企业系统操作,缓解外汇局现场报告压力,建议有条件地放宽企业系统操作时间,若企业调整报告两次以上且期限超过360天时,企业不可以在企业端自行调整,企业端自动提示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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