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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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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财务会计特殊分支的破产清算会计能够将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各个会计事项进行监督反映,通过确认、记录、报告和计量破产净资产、债权、损益等的方法。当前国内不少企业面临破产,但国内目前还没有完整的破产清算会计核算规范,导致破产清算会计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对国内企业会计制度不断完善并对企业破产清算工作进行正确指导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研究
  一个企业的经营化状况出现恶化,会由债权人或企业自身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则是指所有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处理及发生的会计事务,相较于传统财务会计存在差异的破产清算会计有严格的核算要求及自身特征,且现有的破产清算会计依然无法达到将所有会计事务处理的目的,因此本文针对破产清算会计的若干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破产清算会计执行监督力度不够
  执行企业破产倾诉期间评估、清算企业破产财产所需的严格全面的财务监督力度严重不足,很多企业在正式宣告破产前已将多数资产转出和藏匿,使企业资产净值率减少从而逃避债务。但破产债务清偿工作的进行和清偿与清算的价值管理及财产评估息息相关,受到清算工作小组和部门的利益分割影响会引发评估管理相关问题,导致丧失权威性和公正性的资产评估工作直接对利益相关人员的利益造成影响。
  (二)破产清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虽然比较全面的对企业破产中的问题进行规范,但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导致在实践期间无法明确。破产法中也根本没有精细的区分破产企业类型,在破产清算处理期间某些合伙制企业虽然可按照法人制企业对应规定进行处理,但双方在法律上的区别导致法律法规实用性不理想。另外各个企业行业的不同点也会使法律法规适用性减少,例如按照破产法中规定执行的金融机构很容易产生如会计科目是否适应等诸多问题。
  (三)破产清算会计科目不合理
  与传统财务会计相比较破产清算会计的要素存在较大差异,加上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细则并没有对如何设置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问题进行明确解答;破产清算实务处理期间应当在哪种类型的会计要素中纳入相应会计科目;如何对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等问题使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受到严重影响。
  (四)破产清算信息披露度不够
  负责破产前清算的会计人员没有较高的综合素养,无法认真严谨的清算致使企业破产清算的信息无法充分披露,容易产生业务纠纷也使企业破产清算的准确性大大降低。
  二、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大监控破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力度
  1996年和1997年颁布的国有企业破产会计方面的制度规范均是针对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规范,新企业破产法要求联系破产重整会计、清算会计和解会计建立起完整的破产会计制度规范,并对会计确认记录报告和计量方面的规则进行规定。可利用三种方式设立相关规则:一是将一部企业破产会计制度作为集中体进行规范;二是将重整、和解与清算会计制度分别设立;三是在现有的债务重组制度与准则中将重整与和解会计进行规范,单独设立清算会计的制度规范。针对破产程序中包含了重整、和解和清算的情况,同时需要使规范内容保持简便、系统和衔接,最好是在一个会计制度中合并规范。对债务人与债权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各类破产企业的基本主旨,为了使会计信息相关性提高并使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得以保证,需要总体监控破产会计信息的质量。监控目标在于对破产清算状况反映的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合法性得以保证。针对会计信息的内容并按照破产案件的类别对治理结构特点进行综合考虑,同时需要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并对会计信息的目标进行跟踪才能构建起全面的破产会计信息质量监控体系。
  (二)破产相关人员综合素养的提高
  债权人会议聘请的会计人员自身的破产法律知识一定要完整详细,企业财务问题及状况能够快速了解,同时对破产重整、清算及和解会计信息质量进行评价和鉴别,并将有效、合理且合法的相关财务会计建议提供给债权人会议决策。清算会计人员能够和政府及法院相关部门与债权人良好沟通并协调,同时将破产清算相关账务处理、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方法等专业技能熟练掌握,自身对破产清算的内容、要求及程序等各项法律知识完全熟悉,这样才可使相关人员对特殊清算会计信息的要求得以满足。会计人员如果想要满足以上这些独特的业务素质要求需要接受短期培训,将相关的职业技能和理念熟练掌握同时进行相关职业技术规范。同时企业应当积极鼓励破产清算会计人员不断学习破产清算会计知识和信息安全知识,并能够在处理破产清算期间灵活处理各种问题。同时对破产清算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培养进行强化,使他们能够秉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顺利进行清算。
  (三)在会计细分科目中加入破产清算
  正式宣告破产的企业无法在短期内变现资金,破产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产生的费用无法让企业承担,导致清算小组需要预先垫付。如果在库存现金科目借方计入该项费用,处理账务时需要在贷方计入应付账款科目中,这就导致企业自身债务与资产不相符。因此在破产清算期间,应当在账目急需凭证中完全计入某些特殊事项,才能使账目中将破产清算一切事项全部纳入。同时还应当将清算中介入和支付债务的科目类别、债务科目類别于抵押财产、福利设施相关资产资金科目类别、企业跨境财产科目类别等各项科目类别加入破产清算会计科目中。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会计处理规则在企业破产清算法律行为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但依然没有得到更加全面的修订,这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新企业破产法的开展,使破产清算会计工作面临困扰。因此会计界应当高度重视该问题,紧密结合以往的破产案件实践经验和新企业破产法,立足于会计实际操作处理层面和理论层面,合理合法的解决破产清算会计工作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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