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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现代化发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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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治理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增强社会活力。但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河南省社会治理中存在各种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加强制度建设,增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能力,健全公民参与机制,拓宽公民参与渠道。
   关键词:社会治理;政府;社会组织;公民
   21世纪以来,社会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阶层多元化、思想意识碎片化、民主权利扩大化、群体性事件频发化、社会矛盾多发,面对这样风云变幻的新时代,如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因此,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提升治理能力成为当前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一、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
   20世纪后半期,新公共管理运动开始在西方国家盛行,“治理”一词逐渐受到学界和政界的青睐,关于“治理”开展了广泛的讨论。对于社会治理的理解,最具权威的就是全球治理文员会的定义,所谓治理,即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这里的治理主体是多元的: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个人。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治理的途径即民主化和法治化。
   二、当前河南省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社会治理水平不足
   长期以来,政府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而作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自主性很弱,习惯于将各种事情推向政府。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即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定位偏差:一是代替市场的配置作用;二是主导社会组织;三是包揽了所有的社会事务。
   (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不充分
   随着政府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了社会治理事务中,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一只关键力量尚未达到社会的期望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社会组织起步晚,发展缓慢,组织基础还不于适用于社会治理的新需求。首先,资金不足。社会组织作为一种草根组织,在社会中缺乏信任度,从社会中筹措资金的难度较大。而政府提供的经费也相对较少,粥少僧多,各个社会组织能够得到的经费明显不足。资金问题成为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瓶颈。其次,内部管理混乱。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机构,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社会提供服务。但这种组织不同于政府组织,也与盈利性组织有较大差距,如何实现科学管理,需要科学的理论和详实的资料为支撑。而在我们国家,由于社会组织长期被忽视,专门针对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的研究较少,加之实践经验缺乏,造成社会组织内部管理非常混乱。最后,人才不足。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事业,需要专门的人才,特别需要大量的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人才。但是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不平衡,经费状况差异明显,部分社会组织严重入不敷出,导致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差,社会保险提供率低,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使社会组织或缺乏应有的人才,或人才流失严重,尤其是社会治理方面的专业人员更是缺乏,致使社会组织发展困难,部分社会组织可持续性不强。
   (三)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意识淡薄、能力不足
   目前,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有: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但是普通民众参与不足。而是否采取公众参与形式,公众参与哪些过程,哪些主体参与公众参与,这些都由政府部门决定,没有制度保证,导致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非常不畅。
   三、完善河南省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对策及建议
   (一)注重学习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改革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只要是一个不完美的社会,他们就会持续不断地寻求理想的治理形态。西方发达国家,在追求这个完美的治理形态过程中,他们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先进的治理理念和实践经验:一是注重服务,加强监管。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治理中最重要的做法和经验是对民众服务质量高,同时偏重于执法、监管。二是利用市场手段、增加经济处罚。西方国家在社会治理中特别重视经济手段,通过制定经济处罚措施规范社会行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的行为绝大多数受经济利益的制约,利益是人们各种动机的核心。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特别重视利用市场手段,狠抓经济处罚,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调节和管理人们的行为。三是注重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和引导,充分发挥其协同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非常简单。但在这些国家却非常注重事后管理,一旦这些组织有行动,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否则就要接受非常严重的惩罚。
   (二)提高政府社会治理水平
   政府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改革中角色最为特殊,既是社会治理的推动者,又是社会治理改革的对象,既是社会治理的监督者,又是社会治理的主体。这种复杂的身份要求必须要加强法制政府建设,利用法律约束政府的行为,同时利用法律推动政府的改革效率。
   (三)加强制度建设,增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能力
   1. 强化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完善自身建设
   当前,我国的社会组织虽已经在社会治理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成立较晚,组织内部还不完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难以完成。因此,增强社会组织体系建设应成为当前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基础。首先,完善有关社会组织结构的法律法规。在充分借鉴国外和企业组织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完善关于社会组织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其次,加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社会治理中党委担负领导责任,为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抓手。最后,加强理论研究,用理论指导实践。
   2. 建立社会组织的制度化参与渠道,拓展社会组织治理领域
   社会组织要真正发挥其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构建规范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最为关键,实现用制度保障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用制度保障政府的“不越位”。已有的政策并没有涉及社会组织的发展领域和对象范围,导致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数量非常少,目前,主要集中在养老、社会服务,而公共卫生、教育、文化等主导型公共服务领域却却很少涉及。因此,在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政府应转移出公共服务项目,转移程序,监督及考核等相关内容,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法制保障。    3. 优化外部环境,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发展空间
   社会组织良好的声誉是其生存的基础,而提升社会组织形象可以从相互关联的两个维度解读。一是社会组织的本身公信力的提高。在社会组织合法性身份的基础上,保证其各种活动或项目都在法律范围内,并将其活动、资金以及信息都予以公开,便于社会监督;另一个是社会环境的优化。在我国,党委和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具有主导作用,把握着宏观方向,因此对于社会组织信誉度的提高具有核心作用。一是社会组织的外在视角。通过加强舆论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网络等媒体宣传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并重点描述其正面形象和典型事迹,提高民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二是社会组织的内在视角,多措并举引导民众参加社会组织或依靠社会组织。当前,河南省社会组织虽然数量上有了一定的飞跃,但知名度不高,民众参与性不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有三种,提供社会服务、表达诉求、影响公共政策,且这三种作用随着社会组织的能力不断提高而逐项递增。因此,首先,政府应重点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能力,通过提供经费、加强孵化保证社会组织度过初建期。其次,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代表能力,通过社会组织向民众征求意向和建议,使社会组织顺利发展。最后,在制定重大决策或直接相关决策时,直接邀请成熟的社会组织参与,并听取他们的建议,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治理中的主角。
   (四)健全公民参与机制,拓宽公民参与渠道
   1. 提高民众的民主参与意识
   在借鉴不同学者的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教育程度、政治面貌、社会阶层、对社会的信任度、政府的法制化建设及公信力。针对这些影响因素,本文认为提升公民的民众参与意识的途径主要包括:一是注重教育水平的提高。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大教育投资力度,逐步提高受教育年限,扩大终身受教育范围,以全民教育素质的提高为根本任务。二是完善政府法制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将法律铭记到民心里,需要政府以身作则,因此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公信力。三是注重社会环境优化。通过舆论引导,注重社会信任度的提高,倡导更多民众参与到民主参与中。
   2.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为了能够让民众充分地了解信息资源,必须搭建开放的信息平台,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加快信息公开的立法。法律是制度的保障,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序推进,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而当前我们只有一部国务院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亟待上升为法律并予以完善。同时完善网上政府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法律支撑。其次建立全国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当前,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因此,应参照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平台,以各级政府及部门的信息为依托,建立快速检索体系。同时结合政务微博、微信、APP等平台发布信息,广泛回应社会要求。最后建立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政府掌握着国家80%的信息,加速信息的开放不仅可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满足民众的需求。
   3. 畅通公民利益表达机制
   首先,应完善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将更多的普通民众推上政治舞台,避免代表的精英化,提升普通民众的话语权。其次,应完善决策的民主参与机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决策的参与主体、参与程序及监督等方面内容,利用法律制度确保公民能够参与民主决策及监督程序,尤其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的决策,必须保证民主参与决策程序,使决策真正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后,更加重视网络民意。作为21世纪民意表达的一个重要平臺——网络,已经成为民众工作、生活中的一种重要工具。因此,政府应高度重视网络的民意表达功能,对于网络关注的热点问题应及时回应,并加强监督,避免“有心人”的刻意误导,发生网络暴力。
   4. 完善问责制度,提高公民在政府考核中的作用
   当前的问责制度主要是针对有过错和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公民的监督权并没有发挥作用。因此,应健全政府评估考核机制,调动更多的公民参与政府考核。首先,在准备阶段,明确参与主体,设计公民参与考核的方式和评估标准,并通过新闻媒体告知公民参与的权利和意义。其次,在实施阶段,认真调查取样,使参与考核的主体具有代表性,并尽最大努力摒弃外界的干扰。最后,在结果运用阶段,应将评估结论反馈给政府,并根据考核成绩予以奖励和惩罚,充分重视公民的作用,发挥公民的监督权利。
   (作者单位:中共济源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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