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浅谈政府采购中相同品牌产品特殊情形的处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阚洪

  摘 要: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时,会遇到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情况,很容易给评审现场的专家带来困扰以致产生分歧。鉴于此,列举部分评标项目活动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形并进行分析,对于如何解决这些困难,还需要进一步认真思考和探讨。
  关键词: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相同品牌;特殊情形
  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6-0049-02
  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同投标供应商参加同一个采购项目时提供的产品是相同品牌的问题。实践中评审专家在处理相同品牌产品问题上往往出现困惑,甚至产生争议和分歧,使评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还对供应商的权益造成损害。笔者认为,公开招标中相同品牌产品特殊情形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相同品牌特殊情形
  遇到招标文件規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时的处理应以财政部87号令第31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把握。
  例如,某机关单位公开招标采购一批中央空调,招标控制价300万元,投标时间截止前,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有A、B、C、D、E五家。五家供应商都通过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其中A、B、C三家供应商均投“格力”空调,A、B、C供应商的报价分别是270万元、280万元、290万元,D、E两家供应商均投“美的”空调,D、E供应商的报价分别是275万元、275万元。招标文件未规定相同价格的处理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统一,分歧较大。
  持观点一的专家认为应继续评标,理由是按照财政部87号令第31条第一款规定,A、B、C、D、E五家投标供应商都通过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A、B、C三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是相同品牌,应该视为一家投标人。由于A投标人报价最低,所以B、C两家投标供应商不属于评审委员会推荐范围,投标无效。D、E供应商为相同品牌视为一家投标人,评审委员会应将A投标供应商作为排序第一中标候选人,D、E两家投标供应商通过抽签来确定一家供应商作为排序第二中标候选人。
  持观点二的专家认为应该废标,理由是A、B、C三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同品牌视为一家投标人,D、E两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同品牌视为一家投标人,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做废标处理。
  坚持继续评标的评审专家认为按照财政部87号令31条第一款规定,只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通过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后,才对价格因素进行比较,仅仅是确定中标候选人环节时就同品牌事项进行比较。财政部87号令并没有要求评审委员会对评标结果的投标供应商的家数做规定,就算该采购项目最后进行比较时只有一家投标供应商,评审委员会也可以推荐。此令第56条规定,仅要求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所以应该继续评审,按评标结果进行排序。
  坚持该采购项目废标的评审专家认为虽然是五家供应商参加投标,A、B、C三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同品牌,其视为一家,D、E两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也为相同品牌,也视为一家,那么就只有两家有效供应商,有效投标人就不足三家,符合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规定的情形,应废标。
  笔者认为,财政部87号令第31条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中,让采购人通过优中选优的方式,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获得价廉物美的采购对象。上述案例中投“格力”空调的投标供应商有三家,经过评审、比较后只能作为一家投标人计算;投“美的”空调的投标供应商有两家,按规定作为一家投标人计算,在该招标活动中,其实质性响应通过资格条件、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为两家。一是应理解为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二是经过相同品牌比较后,有效合格供应商为两家的情况下是不能体现充分竞争的,也不能形成有效、有力的竞争,如果继续评审对其他潜在的供应商是不公平的。所以,评标委员会决定应该废标。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相同品牌特殊情形
  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采购活动,不同投标供应商在提供相同品牌时的处理应以财政部87号令第31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把握。
  例如,某事业单位公开招标采购一批路灯灯具,招标控制价为680万元。投标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有甲、乙、丙、丁四家,经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甲、乙、丙、丁四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其中甲、乙、丙供应商均投“飞利浦”品牌,甲、乙、丙供应商的综合评审得分分别是93分、92分、94分,丁供应商投“源光亚明”品牌,丁供应商的综合评审得分91分。在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比较,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持观点一的专家认为应继续评标,理由是按照财政部87号令第31条第二款规定,甲、乙、丙、丁四家投标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做实质性响应的有效投标供应商就有三家以上,甲、乙、丙三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是相同品牌,应该视为一家投标人。因为丙投标人的综合评审得分最高,所以甲、乙两家投标供应商将不能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其投标是无效的。评审委员会应将丙投标供应商作为排序第一中标候选人,丁投标供应商作为排序第二中标候选人。
  持观点二的专家认为应该做废标处理,理由是甲、乙、丙三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视为一家投标人,丁为一家投标人,共只有两家有效供应商,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应废标。
  笔者认为,采用综合评分法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相同品牌特殊情形的处理大体相同。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31条的相关规定,不同投标人在参加同一个采购项目时提供的产品品牌是相同的,不管有多少家不同投标供应商,都只能按一家人计算,以上甲、乙、丙、丁四家投标供应商均属于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应按废标处理。   三、非单一核心产品相同品牌的特殊情形
  招标人在采购办公家具、厨房用具、设施设备时,由于采购的品种种类很多,往往会确定多种核心产品,但是也会碰到不同的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的品牌是相同的情况。
  例如,某单位拟公开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一批厨房、办公家具设备,采购项目清单品目名称共75类,采购预算280万元,招标文件载明的核心产品为5种,招标文件未对供应商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的处理作明确说明。有①、②、③、④、⑤、⑥共六家投标供应商参加投标,六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报价分别为265万元、269万元、260万元、259万元、272万元、270万元,其中①、②、③三家供应商有2种核心产品提供了相同品牌;④、⑤、⑥三家供应商有3种核心产品提供的是相同品牌。评审现场的专家做出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持观点一的专家认为六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评标结果应按六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理由是①、②、③三家供应商仅有2种核心产品是相同品牌,④、⑤、⑥三家供应商只有3种核心产品是相同品牌,不是5种核心产品全部提供的相同品牌,属于部分核心产品相同。因为87号令31条第三款并没有对多种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的情况作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所以评审委员会应该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继续评审。
  持观点二的专家认为应该废标,理由是①、②、③供应商提供了2种核心产品是相同品牌,应按一家投标人计算;④、⑤、⑥供應商提供了3种核心产品是相同品牌,应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达到有效投标人的就只有两家,属于不足三家的情形,评审委员会应按废标处理。
  笔者认为,在遇到多种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的采购项目时,如果不同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的品牌部分相同,就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导致的结果是政府采购流标率高、成功率低。在评标实践中,一个采购项目确定多个核心产品时,难免会出现1—2种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情况,而导致废标,往往同一个采购项目出现多次废标,大多数项目要重新招标5—6次,能一次成功的案例甚微,笔者就本市一年的多种核心产品的类似案例做了一个统计,1次成功的仅占到5%,2—4次成功的占25%,4—6次成功的占68%,7次以上占2%,占本市所有流标、废标率的35%。对于同一个采购项目反复重新招投标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反映强烈,供应商怨声载道。这样既浪费了采购人时间,也增加了代理机构的人力、物力成本,使采购活动的效率得不到保证,特别是采购人急需采购的项目无法及时完成,每流一次标,前后就要耽误20多天,如果反复流标几次,耽误的就是一两个月,采购人的需求得不到及时满足,将会对经济活动和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的结果,与政府采购的立法宗旨完全背道而驰,大大地滞后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也无法保证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潜在的供应商也不公平。因此,笔者建议有多种核心产品时,提供产品的供应商在所有核心产品相同时才视为提供相同品牌。这样做,更利于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利于保证政府采购的时效性和成功率,更能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
  上述特殊情形下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情况,是笔者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时经常遇到的问题,很容易给评审现场的专家带来困扰,以致产生意见分歧。笔者的见解仅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粗浅的理解和判断,观点不一定正确,在实践中也的确存在相关法规的表述上相互有矛盾、有分歧。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部分条款已不能对某些采购事项做明确的界定。财政部于2019年9月已经会同相关部门达成共识,将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希望相关部门在修定《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时,对实践中的一些有争议的特殊情形予以明确和统筹考虑。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S].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号)[S].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S].
  [4]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5]37号)[Z].2015.
  [责任编辑 辰 敏]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52860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