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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共生关系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郭瑞萍 李丹丹

  摘 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作为我国农业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主体,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决定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实现的程度与质量。然而当前存在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利益的侵害、发展空间的挤压等不和谐现象,使得建立两者和谐共生关系成为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以共生理论为框架,以和谐共生为目标对二者共生关系进行分析,发现面临着共生单元依存性较低、共生环境正向作用不突出、共生模式升级困难的挑战,这既与经营主体自身发展有关,也与当前政府和市场环境有关。为此,需要不断提高经营主体的发展水平,提供引导双方和谐共生的政策环境,以及提升两者利益联结程度的市场环境,最终实现双方的和谐共生,加快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和谐共生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6-0019-04
  自2012年国家开始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共同逐渐成为我国农业主要的经营主体。《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出台后,国家明确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成为农业现代化的主要承担者,这就提出了如何处理二者关系的实践命题。当前学界主要从合作和竞争两方面探讨两者的关系,在合作关系上,张建雷、席莹[1]从关系嵌入与合约治理视角对于两者关系进行探讨,何颖[2]对于两者的共存模式及路径进行探讨,还有部分学者深入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小农户的带动作用[3]、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作用[4]。部分学者对于二者的竞争关系进行探讨,例如赵晓峰、赵祥云[5]就提出通过农地规模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能损害小农户利益,压缩小农经济的发展空间。可以看出,学界对于两者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是单纯的竞争或合作关系无法概括二者关系的全貌,也不契合鼓励二者共同发展的国家政策规定。二者关系的本质应该是和谐,这正好契合共生理论的要义。因此,本文引入共生理论来探讨二者的关系。
  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共生理论框架
  共生概念首先由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6](Anton de Bary)提出,我国学者袁纯清首次把共生理论引入到经济学研究中去,形成了经济共生理论。所谓经济共生理论,主要是指在固定的经济环境中,相互独立且规模、性质存在差异的两个经济主体,在进行资源互补的进程中逐渐形成命运共同体的局面[7],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共生环境是经济共生理论最基本的三要素[8],立足于经济共生理论的基本内涵,根据其最基本三要素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共生理论框架。
  第一,共生单元。共生单元是构成共生体或共生关系的基本单位,是形成共生体的基本条件[8],在农业经营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构成基本的共生单元。自2012年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了迅猛发展,并且在推动农业规模化、组织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我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全国小农户数量占农业经营主体的98%以上,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的90%[9]。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新生力量,小农户仍然是我国农业发展中最基本的力量,两者在发展中难以替代,只能相互依存、相互发展,构成了农业经营中的共生单元。
  第二,共生模式。共生模式是指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方式或相互结合的形式[8],共生模式是共生单元实现共生的关键,主要包括共生行为模式和共生组织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共生行为模式主要分析两者的依存性与利润分配的对称性,当前主要是从寄生/偏利共生→非对称互惠共生→对称互惠共生不断前进的过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共生组织模式主要分析两者合作的稳定性,当前主要是从点共生/间歇共生→连续共生→一体化共生不断提升稳定性的过程。
  第三,共生環境。共生环境是指共生单元以外的所有因素的总和[8]。共生环境对于共生模式的转变以及共生关系的维持有很大的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最关键共生环境就是政府和市场。农业基础型、弱质性、风险性构成了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扶持农业的一般依据,政府在共生单元中发挥着引导、推动、监督等作用。农业的长久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两者的和谐共生,也必然是在市场条件下共生。
  总结起来,按照共生理论框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共生的目标就是实现两者的和谐共生,即建立一体化对称性互惠共生模式。而在现实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处于初级的共生关系中,这要求我们必须发挥政府、市场以及经营主体三方共同作用,以推动共生模式的升级,实现和谐共生的目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和谐共生的挑战及原因分析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和谐共生的挑战
  1.共生单元依存性较低。共生关系产生和稳定的前提就是保证共生单元的质量兼容度和密度即依存性,而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依存性较低,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尚未建立共生关系。这一方面源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时间较短,数量和规模相对较小且地区分布不均,因此带动辐射量较低;另一方面源于小农户仍坚持自己小规模的生产活动,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活动参与意愿较低。二是共生单元的依存性较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虽建立共生关系,但是因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使两者依存性较低,共生关系十分不稳定。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二期)报告中指出,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但是带动能力不是很明显,只有8%[10]。而且,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多为市场买断式和合同契约式等初级状态。
  2.共生环境正向作用不突出。正向的共生环境对于稳定的共生关系有推动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和谐共生发展必须发挥市场和政府的正向作用。当前政府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大体上对于共生单元起着正向的促进作用,但是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帮扶还缺乏针对性,对小农户的帮扶力度不够;二是对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经营主体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共生关系发挥的正向作用不太明显。一方面,源于农业自身存在靠天吃饭的脆弱性,从而使农产品存在巨大的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在市场和政府两种共生环境中,虽然市场仍占主体地位,但是在现阶段政府确实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这是由我国农业现阶段的特点决定的。但是,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市场经济的完善,必须突出并充分利用市场这一环境。   3.共生模式升级困难。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主要存在市场买断式、合同契约式、合作式、企业化式、股份合作式五种形式,根据共生组织模式和行为模式的特征以及现实实践,对其进行划分(见下表)。当前利益联结机制主要以前三种为主,其中市场买断式主要是企业对于农户产品随机进行收购,双方不签订合同,合作随机性较大。后两种模式主要通过合同或者合作社等机构,对于产品定期收购,相对比较稳定,但是违约的情况多有发生,共生的稳定性较低,主要是点共生和间歇共生。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作为理性人,发展首先考虑其自身的利润,这决定了寄生模式不会存在,偏利共生也相对较为少见。虽然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由于政府的优惠政策等原因,放弃新的共生能量,使小农户获得较多的利益,但是这种偏利共生模式只存在于特定时刻不会长期存在。非对称互惠共生是最常见的共生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共生产生新的能量,且双方都得到一定的盈利,但是共生能量得到非对称性分配,相比之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相对较多的能量。
  可见,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共生模式整体尚处于初级化水平,要实现一体化对称性互惠共生的高级化水平,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尚未实现和谐共生的原因分析
  1.经营主体自身发展不足,双方地位存在一定的不对称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原有资本积累与后期发展速度的差距,使两者不对称性显著加剧。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新生力量,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实现了迅猛发展,但是在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缺乏长期规划、竞争水平较低、资金不足、现代化程度较低,使其长久存续面临很大的挑战。同时也存在带动作用不突出,甚至出现对小农户利益的侵害、发展空间的挤压等问题。另一方面,小农户作为我国长期存在的经营主体,实际上以兼业化和老年化为主,他们将农业作为生存的保障,其他较高层次需求通过其他收入获得,在农业上坚持原有的小规模经营,不易接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无法与现代市场实现有效对接。
  2.政府政策完善性不够,促进双方和谐共生的政策导向不明确。我国为促进经营主体自身及两者和谐发展发布一定的政策文件,例历年的一号文件,以及《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等专门文件。从整体上来看,国家在促进经营主体发展以及两者的合作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指导与帮扶,但是在促进经营主体发展中帮扶政策的针对性和实践性还不够完善,在合作关系上主要通过坚持家庭经营基础地位,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发挥其对于小农户的带动作用来促进双方的合作。但是,单纯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来保障两者合作关系,以及仅仅以合作来引导两者的关系还有所欠缺,必须正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在农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以及两者发展中必然存在的竞争,且合理的竞争有利于两者发展的现状。因此,要以既合作又竞争即共生关系来分析当前共生单元,并为实现其和谐共生提出有效的政策建议。
  3.市场推动力较低,双方利益联结机制松散。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共生关系多以政府推动为主,市场化程度较低,使得双方合作程度较低,利益联结机制松散。一方面,合作稳定性较差。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合作多以租地、务工、收购等方式进行,由于契约意识不强,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签订了合同,但是现实中毁约的情况比较多。另外,农业特殊的季节性工作,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雇工人数较少,多以临时短期工为主,务工的稳定性也较低。另一方面,合作模式较低级化。当前两者合作模式主要是市场买断式、合同契约制两种,企业化式以及股份合作制发展的程度较低,并且股份合作制中政府起到主推作用。一般为国家扶贫资金直接注入,小农户个人对企业了解程度较低,直接投资入股情况较少,而绝对贫困消除后,后续资金扶持也相继结束,股份合作制会在此基础上大幅减少,合作模式局限于原有的低水平状态。
  三、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和谐共生的路径选择
  (一)经营主体自身不断发展,保证双方对称性地位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提升自身的发展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不断提升自己经营管理能力、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通过技术培训、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学习他人经验,分析自身发展中的问题,创新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提升自身产业的竞争力,探索多种方式积极破解自身发展中的融资难、人才缺乏的问题,促进自身的农業产业规模不断提高、效益不断提升。
  2.小农户也要提高自身的致富意愿和致富能力。农民实现自身致富最根本力量是自身,小农户要破解等、靠的意识,提升自我的致富意愿和致富能力,利用当前政府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各项帮扶,不断自我提升、自我发展,最终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自我致富。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为两者的和谐共生提供政策支持
  1.政府为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支持与引导。首先,国家要加大对小农户的扶持。重视小农户的主体地位,尊重小农户自身的发展力和创造力,关注小农户的利益诉求,结合小农户自身的发展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引导小农户向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家庭农场等形式转变。其次,不断改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并加强监督与管理。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解决制约其发展的土地、技术、市场、资金等问题,从而在推动其发展的同时,加大对空壳社、挂牌套取国家资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查处与惩罚,将带动规模与成效作为扶持的重要指标。
  2.政府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和谐共生提供政策支持。以双方共生关系为视角,以两者的和谐共生为目标,积极解决当前两者和谐共生面临的问题,为双方和谐共生关系的建立、发展提供引导与管理,最终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以及乡村振兴。
  (三)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下市场的作用,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农业作为一般产业必然要进入市场,在市场竞争中谋取发展,而农业作为特殊的产业,又要求政府发挥更多的力量。因此,在共生单元中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下市场的作用,坚持市场在共生关系中的决定性作用,使经营主体积极充分参与市场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完善合作模式,提升合作稳定性,从而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1.经营主体要充分投入到市场经济中。坚持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的投入,在产前利用市场信息合理的配置生产要素,调整生产规模、类型。产中利用媒体、书籍、专家等各方面获取农业管理信息,从而保证农产品的健康生产,并且利用农业保险等措施预防自然灾害等未知风险。在产后利用农业市场的灵活变化进行农产品的收购与售出,通过产前、产中、产后三方参与市场经济,实现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保证农产品供需相对平衡。
  2.经营主体在市场中提升共生力。一方面,保证现有合作的稳定性,利用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升小农户的契约意识,并且通过违约惩罚双重保证现有契约合同制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在保证初级合作模式稳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市场引导经营主体不断拓展合作模式、深化合作程度实现合作层次的提升。
  总之,本文以共生理论为指导,以建立一体化对称性互惠共生模式为目标,发现当前农业经营中两大主体面临共生单元依存性低、共生环境正向作用不突出、共生模式升级困难的挑战,从政府、市场、經营主体三方分析原因,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实现两者和谐共生,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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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阮荣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三农”发展[N].经济日报,2017-02-08.
  [责任编辑 毛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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