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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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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近年来,随着环境风险对于企业影响力的增强以及现代社会的发展,企业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污染的排放明显已经超出环境的承受能力,导致环境恶化加剧。为此,政府、公众和非政府组织都对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提出越来越严格的要求。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国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定义,借鉴多国在相关领域的经验,解决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省市概念差异。
   关键词:环境信用;环境信用评价;三方参与;共同评级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5月19日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我国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囊括管理的内容越发宽泛,传统管理手段因程序、内容等受限重重,已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全部需要,新型环境征信信用机制借势而生。政府各部门,地方也在积极实践,并扩大社会信用体系的范畴,以法律形式对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支撑,以奖罚相结合,多部门联合惩戒及企业负责人负责制联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我国信用体系的一大组成部分。就实践情况而言,各省市对环境信用奖罚的大部分仅停留在规范性文件上,且实践形式因地制宜,各有不同,本文站在企业视角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这一个小的着眼点,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完善环境信用体系的大框架,对整体社会信用体系献出绵薄之力。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概念辨析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上没有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统一概念,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作为现代主要两大法系,因历史文化、人文背景、宗教信仰、社会背景等主要因素,在本质和理念上均产生了差异。分布于不同法系的国家,则由于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典的编纂,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等多方面不同,对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概念有着不同定义。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概念的初步提出时间始于1990年。美国的商业银行,作为具有经济控制和引导功能的中介,接受储户的存款,并将资金用于贷款或投资活动。因此,商业银行主要关注欲贷款企业其活动以及必须承担的风险有关的财务回报,在财务回报和公司可持续性之间进行权衡。因此,信用风险管理是保证银行业务成功的一项主要活动。那些取得评估高分和风险把控较好的贷方将较容易在成功获得贷款中取得成功。为了获得成功,贷方必须对那些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因素进行评级。而环境风险作为评级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广泛关注。由环境风险引起的信用违约,早在2001年已有可查的相关案例。在1980年末,欧洲和北美的商业银行首次面临环境风险。根据美国1980年的《环境综合补偿、赔偿和责任法案》(CERCLA),受污染场地的所有人有责任对场地的污染进行重新开发和修复(如果场地受到污染)。一些商业银行根据《环境综合补偿、赔偿和责任法案》的责任条款,认为污染企业的修复成本,可能影响到借款人的还贷可能性。因此,将环境信用评价较差的企业作为划定为信用风险较高的原因之一。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对抵押品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违约损失会增加,从而对借款人的杠杆和收益产生影响。商业银行的收益和流动性,受到贷款人环境风险的影响,从而所引起的市场变化。
   因此,经过不断的改进与历史发展,笔者认为,国家制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定义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素:(1)企业的环境信用的评级过程,如自行评价成本较高,可由第三方来整合环境风险,以期进行风险评级。(2)将统一可衡量的环境标准添加到环境信用风险指标中,评分较低的企业将导致信用违约预测率上升。(3)将较低的风险与较低的贷款利率联系在一起,因环境绩效而受到良好评价的企业可以更好地获得较低贷款利率的贷款和较长时间的还贷期限。(4)将标准化的环境信用评价程序整合到信用评级中。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特性比较
   从国家层面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定义来看,第三方提供的环境报告其可靠性、客观性和有效性均得到了认可。第三方提供的环境信用评价报告将公司在该领域的绩效传达给利益相关者(如投资者)。如挪威、瑞典等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如报告质量存在异质性,会导致报告制作者或信息提供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国家用法律(如GRI条例)来保障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报告的可信度和可靠性以及透明度。加拿大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众责任声明》,明确提到了有资格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由加拿大政府财政部定期审查,并接受总资产超过100亿加元的加拿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监督。该条款极大地提升了国家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认可和报告的有效性。加拿大著名环境评级机构EDC和Vancity的报告也得到了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加拿大社会责任企业”的保证。其国家银行对企业的贷款,也直接将遵循GRI条例的第三方环境信用评价机构做出的报告。
   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属于环境信用制度体系中的一员,虽然各国对其含义由于历史文化、宗教信仰、经济结构、社会背景等的不同造成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在各国表现为不同的形态,但各国均有可供我国借鉴的同性特征:
   (一)将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纳入环境信用评价机制。因为企业利益相关者都享有环境高评级结果带来的积极外部效应,而环境低评级结果带来的负面外部效应,不但破坏了环境,企业本身还可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基于国家环境信用评级条款和市场调节的影响,企业可以通过调整环境成本,在积极外部效应和负面外部效应之间寻找到最大收益的平衡点,使企业的“失信期望成本”超过“失信期望收益”。对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金融机构而言,不同的环境信用评级标准、国家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气候变化政策,都会影响到银行客户的商业活动和银行声誉的变化。举个例子:该国家环境指标严格,则火力发电和水泥生产的相关企业,即使其收益较高,但在银行的信用评级中,因环境信用评级等级低,银行在评估其财务情况和综合信用评级的影响下,则较难获得贷款。這种由企业利益相关者主导的,评估环境因素对信用风险的影响在多个国家均有表现。    (二)本國的国情是政策制定者最主要的考量因素。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曾出现因环境要求变化,导致银行、企业同时出现大量破产的案例。企业的环境惩罚赔偿额上升,导致产品成本上升,最终丢失市场份额,公司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银行因坏账过多破产。故国际上诸多国家,已将环境风险纳入其风险管理系统中。2003年6月,美国、荷兰等10个国家宣布采用《赤道原则》作为其环保信用评价领域的统一参考标准,商业银行也响应国家,为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提供绿色信贷和快速通道领先的国际银行已将环境风险纳入其风险管理系统。经过30多年的快速增长,中国面临着与日俱增的挑战,自然资源的破坏性使用。空气、土壤和水的污染都非常严重,这使得以自然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广泛的经济增长模型难以维持。因此,我国现在已非常重视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平衡,中国工商银行率先制定了绿色信贷,该信贷也以《赤道原则》为参考。
   (三)企业负责人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布的具有外部性的环境政策,可以影响企业管理层的内部化调整,法律明确地规定了企业负责人在环境评级中,得到了负面的失信评级,将对企业的环境污染和声誉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在美国,已经建立了湿地、濒危物种、水质和碳排放的完整环境信贷评级体系,在实践中最受公众认可且争议最少的就是企业负责人联合惩戒条款。该条款将敦促企业负责人评估环境政策的变化对其本身带来的影响,在国家日益逐渐收紧的环境标准调整下,升级企业环境设备,随之带来的技术成本和雇佣环境相关专业人员来带的人力运营成本上升,都影响着企业的营收,这对本国的环境保护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历史沿革
   环境信用评定在国际上,已有悠久历史,各项制度体系相对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更像是一个新成员。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2013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中,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概念做出了定义: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我国的学者则先通过从法学角度给信用下定义后,再定义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江平、程合红在《法治是奠定市场信用的基石》一文中,认为信用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评价。李晓安、彭春在《论环保信用法治化》一书中将环保信用定义为:基于环境伦理将独立的环境价值内化于环境人格,借助环境人格评价产生并依靠信用功能实现的独特信用制度。(图1)
   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定义总结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是社会环境信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该制度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完整构建。环境信用制度的定义比前者更为宽泛,不仅包括企业,主体更包括个人、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环境信用制度除了包含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外,还包含行政主体对环境信用信息的使用,并将其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信用制度则是最广泛的一个范围,是我国构建信用中国的大框架。
   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概念定义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由此,我国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概念正式形成。
  主要参考文献:
  [1]Olaf Weber.Environmental Credit Risk Management in Banks and Financial Service Institutions[J].Business Strategy and the Environment,2012(21).
  [2]Allen J,Engert W.Eff ciency and competition in Canadian banking;Bank of Canada Review·Summer,2007.
  [3]Allen J,Engert W,Liu Y..Are Canadian banks effcient;A Canada U.S.comparison.In Bank of Canada Working Paper Series Vol.33.Bankof Canada:Ottawa,2006.
  [4]Babiak K,Trenda?lova S..CSR and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motives and pressures to adopt green management practices.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2011.18.
  [5]CH,Meegoda JN,Gilbert RB,Clemence SP (eds).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Reston,VA pp.178~195.Barclay B.2008.Financing Global Warming:Canadian Banks and Fossil Fuels.Rainforest Action Network:San Francisco,CA.
  [6]Thompson P,Cowton CJ..Bringing the environment into bank lending:impl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reporting.The British AccountingReview,2004.36(2).
  [7]Georgetow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17(2).
  [8]Van Hasselt C.2010.Aboriginal groups chastise Royal Bank Canada for oil-sands role.The Wall Street Journal,3 March,2011.
  [9]Kolk A,Walhain S,van de Wateringen S..Environmental reporting by the Fortune Global 250:exploring the inˉuence of nationality andsector.Business Strategy and the Environment,2001.10(1).
  [10]Scholtens B..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industry.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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