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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股权处置或整合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吕正博

   [摘 要]股权处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作为参股单位,由于参股的项目公司投運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客观原因导致B公司每年承担巨额亏损。为进一步理顺股权管理关系,实现公司在结构调整、提质增效方面取得突破,把公司打造成一个以能源为主导的区域性产业公司,最终实现B公司效益最大提出了“处置或整合”两种方式三种思路,并对其各自的优缺点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引入具有关联方关系的甲企业而实现理顺股权管理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关键词]公司股权;处置;整合;思路
   [DOI] 10.13939/j.cnki.zgsc.2020.20.057
   1 项目公司概述
   1.1 项目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8年,项目位于省内T市与P市之间(以下简称“TP”项目),具体负责TP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由A、B、C、D四个股东共同出资组建。TP项目始于2009年4月,于2015年12月31日竣工,工期为80个月。它是省内东部地区区域性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地理环境、人口分布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TP项目开通至今运营效果一直欠佳。
   1.2 TP项目股权处置或整合的目的
  作为股东的B公司为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理顺股权管理关系,在结构调整、提质增效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把公司打造成一个以能源为主导的区域性产业公司,根据TP项目的股权现状提出处置或整合。
   2 TP项目股权处置或整合思路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所以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它具有人合的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公司法》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该规定的宗旨就是为了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同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8月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通知,该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做出了原则性的政策规定,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这就为TP项目股权转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股东B公司为实现其高质量发展和理顺股权管理关系,在调整结构、提质增效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的目标与《公司法》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高度契合。所以,本文针对TP项目股权提出了“对外处置”(基于股东A和C)和“对内整合”(基于股东B和D)两种方式三种思路以供探讨。
   2.1 对外处置
  对外处置就是将股东B公司持有的TP项目股权有偿转让或无偿划转给股东A公司或股东C公司。
   2.1.1 有偿转让方式
  由于TP项目投资额大且目前经营状况欠佳,在能预见的未来盈利的可能性小,如果采取有偿转让的方式,股东A公司或股东C公司接手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有偿转让方式直接不予考虑。
   2.1.2 无偿划转方式
  就是将股东B公司持有的TP项目股权直接无偿划转给股东A公司或股东C公司。
  (1)无偿划转给股东A公司的优缺点。
  优点:股东A公司、股东B公司同属中央企业,保障了企业国有股权的有序流动,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问题,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划转给股东A公司后,A公司股权比例就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作为专业运营类似TP项目的公司来说,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更有利于产权的管理及TP项目的长远发展;股东B公司则可以每年至少减少上亿元的巨额损失,其对外投资的股权关系则更加清晰,股权结构更趋合理化,便于日常管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定位。
  缺点:无偿划转虽未造成资产流失,但会导致B公司话语权的丧失;容易造成投资决策有瑕疵的不良影响;股东A公司原本就处于控股地位,而且受让股权后承担的亏损额也会相应增加,所以其未必接手,不利于股东B公司提出相关附加条件。所以,将TP项目股权无偿划转给股东A公司不予考虑。
  (2)无偿划转给股东C公司的优缺点。
  优点:股东B公司将持有的TP项目股权无偿划转给股东C公司,有利于树立股东B公司作为央企在企业所在地的良好形象;作为地方企业,股东C公司接手受让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超过50%(简单计算)达到相对控股,将直接增加和壮大地方企业的规模,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将发生质的变化,TP项目将面临重新洗牌,增加了与股东A公司打交道过程中的话语权;作为无偿划转条件,股东C公司应承诺及配合在省内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股东B公司优先权。
  缺点:无偿划转将使股东B公司彻底丧失在TP项目的话语权;股东C公司受让股权后承担的亏损相应大幅增加,预计此事谈判达成一致的难度较大;在省内资源配置方面股东B公司能否取得优先权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从目前股东C公司的发展趋势来看,其投资控股或参股、运营于类似TP项目的工程较多,反映出地方政府有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C公司的强烈意愿。所以,将股东B公司持有的TP项目股权无偿划转给股东C公司可以考虑。
  基于股东A公司及股东C公司的以上两种方式都不是最有利的,则在基于同一集团的股东B公司及股东D公司之间予以整合就成为最佳选择。
   2.2 对内整合
  股东B公司及股东D公司同属于一个集团的下属企业,就是将股东B公司持有的TP项目股权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给股东D公司进行整合。这种方式不仅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也符合该集团公司《国有产权业务操作规范指引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2.2.1 无偿划转给股东D公司优缺点
  优点:从集团公司层面考虑,TP项目股权不流失、划转无损失,保障了企业国有股权的有序流动,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对股东B公司而言每年可直接减少上亿元的巨额亏损,对公司扭亏减亏及提质增效做出重要贡献;由于无偿划转使股东D公司持股比例达到重要影响成为第二大股东,其在TP项目上的话语权将大大增加;从股东D公司产品目前的市场行情分析,由于股权比例增加后带来的亏损,完全有能力通过扩大产品销售规模来予以弥补;同时股东D公司作业点处于TP项目末端的节点上,正常情况下每年可为TP项目带来近1000万元收入;为了降低股东B公司资金回收风险,可以采取分期回收或银行融资保理业务一次性收回。
  缺點:集团公司、股东D公司对无偿划转的股权整合态度存在不确定性,所以这种整合方式建议考虑。
   2.2.2 有偿转让给股东D公司优缺点
  优点:有偿转让给股东D公司具备上述对内整合“1”各项优点。
  缺点:有偿转让给股东D公司同样具备上述对内整合“1”的缺点。同时,该种转让方式会给股东D公司在资金支付上造成巨大的财务压力。
   2.3 “升级版”有偿转让
  “升级版”有偿转让就是股东B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对股东D公司股权形成的应收款项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到股东B公司所属的甲企业,通过三方协议使其形成股东D公司与甲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甲企业以消耗股东D公司产品来抵减应收账款的一揽子解决思路,即通常所说的“债转股”。
   2.3.1 “升级版”有偿转让方式的必要性
   前述对内整合的1、2两种方式存在的共性问题就是只进行了单一的股权处理,达到了“进一步理顺股权管理关系”的目的,简单地将损失转嫁到了别人身上,但没有实现公司“在结构调整、提质增效方面取得突破”的根本目的,未完全解决股东B公司经营层面的实质性问题。通过引入甲企业参与股权整合,全面盘活甲企业资产,进而使B公司经营层面所面临的困难局面得以解决,就避免了股权整合不是简单的减亏和扭亏、甩包袱问题。甲企业无论从资产规模、盈利(亏损)能力、生产能力、职工数量、增收节支等任何方面,在B公司所属企业中都占绝对主导地位,必须以股权处置为突破口,通过股权处置、三方协议、注资等一系列运作,不仅解决了甲企业的问题,还将极大地改善B公司的经营局面,从根本上实现理顺股权管理关系、结构调整、提质增效的目的,从而更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2.3.2 “升级版”有偿转让方式的优点
  对集团公司整体而言没有损失,股权不流失,利润无损失。对B公司而言每年可直接减少上亿元损失,而且规避了资金回收存在的风险;注资行为不存在资金支付的实际压力;为公司进一步转型为以能源为主导的区域性产业公司做好铺垫;D公司因股权比例增加成为第二大股东后将增加在TP项目上的话语权,且股权转让带来的损失完全有能力通过扩大产品销售予以消化,也不存在因清偿股权转让款带来的资金支付压力;对于甲企业而言,注资方式最大限度地盘活了其资产,直接降低其资产负债率、减少财务费用和因融资困难带来的资金压力,将从根本上改变甲企业长期以来的经营困难局面,为整个公司提质增效奠定基础,从而形成多方共赢的有利局面,也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3 结论
  通过对以上三种思路的对比分析,基于股东B公司和股东D公司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考虑,为实现整合的目的和企业效益最大化以及B公司目前股权分布的实际情况,推荐采用“升级版”的有偿转让方式思路对TP项目股权进行整合,该思路仅作为理论探讨和业务操作以供参考,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唐眉.PPP项目股权结构模型的建构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9(24):7.8
  [2]曹启立.PPP股权投资估值:理论分析与应用举例[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9(3):113.117
  [3]李晓菲.房地产项目股权收购风险问题研究[J].当代会计,2019(3):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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