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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规则对接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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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规则对接不仅面临着跨境科研资金及人才等要素流动不畅的问题,而且面临着三地知识产权制度不一、协同创新水平不高等制度藩篱的挑战。因此,借鉴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东京湾区三大国际湾区经验,粤港澳大湾区应采取设立湾区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建立湾区人才互认互联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政法联动机制等对策,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规则对接。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规则对接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23-0026-02
  粤港澳大湾区拥有具有世界竞争力的生产要素和产业集群,是我国创新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从科技创新资源集聚上看,粤港澳大湾区则聚集了国内外大量创新资源,产业基础雄厚;从具体专利数量上看,2014—2018年粤港澳大湾区的发明专利总量逐年上升,由10.4万件增加至33.1万件,增长219.31%。广东省要将粤港澳大湾区要建设成国际化创新核心平台,仍需加强广东与港澳之间的规则对接,推动国际高端创新要素在三地的流动顺畅。
  一、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规则对接主要问题
  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成果斐然。但是仍面临跨境资金和人才等要素流动不畅、知识产权制度不一的挑战。
  (一)三地科研资金跨境使用困难,联合科研活动受阻
  其一,科研资金跨境拨付仍存在地域和主体等审批限制。地域限制上,目前国家级和广东省级财政科研资金对港澳跨境拨付已经取得突破,2019年7月30日,香港科技大学承担的省级科研项目财政资金316.96万元顺利拨付香港。但是,地市级层面还未建立对接。申请主体限制上,三地科研资金申请尚未全面开放,且申请成功后经费使用受行政区域限制。其二,三地尚未设立面向全湾区的专项科研基金。三地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差异大。广东省以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为主,香港以创新及科技基金为主,澳门则以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为主,三地管理模式不同,难以实现专项科研基金对接。此外,传统的科研基金管理体制遵循属地主义,阻碍了三地跨境联合科研活动的开展。
  (二)三地人才互认互联水平较低,人才流动不畅
  其一,粤港澳三地间专业技术资格互认体制未形成,对科研人员资格的互认缺乏标准。职业认证机构上,三地执业认证结构和资格获取方式不统一,许多行业执照需要“三地三考”,且执业范围和服务对象有限。职业认证主体上,内地往往都是以单位为主,港澳则是以个人为主,比如通常情况下港澳建筑师、医师以个人签字为有效认证。其二,三地税制冲突明显,影响湾区人才集聚。广东九市对居民的境外收入和非居民的境内收入都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港澳则实行单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税率上,香港的2%—17%四级累进税率和澳门的7%—12%六级累进税率都远低于广东实行的3%—45%超额累进税率。
  (三)三地创新人才联合培养机制不够健全,合作办学成效较低
  一方面,三地科研兼职与访学的审批流程较为复杂,联合培养渠道尚不成熟。直到2019年4月,华南理工大学与澳门大学才正式签署了大湾区内首个高校合作的双向双学位本科联合培养项目,联合培养尚处于起步期。另一方面,粤港澳三地科教水平差距大,合作办学模式不成熟。根据2020年QS世界大学排名,粤港澳大湾区中香港有5所高校进入全球前100名,而广东省最高名次仅位列第287位。而且,目前粤港合作办学落地的仅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UIC)和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两家。
  (四)三地知识产权制度差异较大,成果转化效率较低
  其一,知识产权认证和保护规则不同。目前三地知识产权法、专利法不尽相同。三地知识产权法不仅在知识产权的取得、利用、管理和保护四个环节存在规范冲突,而且在保护对象、保护期限、权利的取得方式、执法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不能自动互认。以商标注册为例,湾区内的商品面临着同一商标三次注册的问题,也面临着同一商标申请法律保护时面对三种不同司法制度、三种不同审查标准的情形。其二,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运行规则尚待协调。粤港澳三地虽然初步建成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但各地的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信息服务、维权援助机构和平台之间没有实现信息融合、资源共享,未推进实质性改革。其三,粤港澳大湾区跨城市协同创新水平较低。由于湾区三地知识产权制度差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的合作较少。近五年粤港澳大湾区整体的“跨城市专利合作比率”仅为0.95%,远低于旧金山湾区的10.33%,东京湾区的3.28%,以及纽约湾区的1.57%。由此可见,三地科研成果转化渠道尚未打通,科研成果转化效率低下。
  二、世界三大国际湾区经验分析
  当前,以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东京湾区等为主要代表的国际一流湾区具有“港通天下”、高度开放、创新引领、产业发达、宜居宜业等共同特征,其科技创新规则对接经验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学习。
  (一)紐约湾区注重高端要素汇集及供给的规则对接
  纽约湾区利用地理优势和资源优势助力区域产业规则对接,形成优势互补的城市良性分工。一是根据各个城市的地理位置和现有基础设施完善统筹全区域的交通体系规则对接,对接跨城市的人员、货物、资本和信息服务渠道统一标准。二是扩大曼哈顿区域范围,强化各州间的经济金融规则对接以及商务办公和消费娱乐等配套功能相关规则的对接。
  (二)旧金山湾区聚焦产学研高度融合的规则对接
  除了拥有世界知名的硅谷电子工业园,旧金山湾区还汇聚了斯坦福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谷歌、苹果、英特尔等世界知名高校和科技巨头企业总部。旧金山湾区政府十分重视教育和科研,设立高校研发奖励,推动高校和企业规则对接。同时,鼓励人才与产业结合发展规则对接,形成了产业资本回报科研的良性循环。   (三)东京湾区坚持智库主导与国际化驱动的规则对接
  日本政府国土部门、交通部门、产业部门等不同部门以及都县和城市等不同层级对区域发展的布局和规划相对独立,考虑到决策者的不延续性,大部分规划的衔接和规则的对接,不是由中央政府出面来完成的,而是由日本开发构想研究所、东京湾综合开发协议会等智库居中协调实施的。此外,东京湾坚持开放性和国际化并重的规则对接,既汇聚了像日产汽车、日本制铁、索尼、佳能、NEC、资生堂、软银等国际化企业总部,同时也引进了微软、惠普、三星、华为、宝洁等世界著名跨国企业的研发中心,用国际规则对接带动区域规则对接。
  三、对策与建议
  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资源高度集聚,具备打造世界级科技湾区的基础条件。但仍需加强资金和人才等核心要素的流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协同创新平台的改革。
  (一)设立湾区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促进资金要素流动规则对接
  一是由三地科研管理部门联合拨款,设立湾区科技协同创新专项经费。借力“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科技创新走廊建设,在湾区四大核心城市先行开展专项基金设立试点,充分利用核心城市研发集群的溢出效应,优先资助研究机构、高校和智库等围绕大湾区合作发展的重点领域进行跨学科合作。二是鼓励跨境合作申报,优中选优,允许资金在特定项目中提高使用自由度。三地科研管理部门应摒弃属地主义思维惯性,开放对申报湾区主题的研究项目的主体限制,鼓励跨境合作申报,从而提升研究视角的多样性。同时,针对湾区合作发展的重点与难点问题设计特定项目指南,放宽资金在专项项目中使用限制。
  (二)建立湾区人才互认互联机制,促进人才要素流动规则对接
  在人员通关限制上,提供清单内专业人员的绿色通关服务,提供其机动车辆的通关便利。在执业时间限制上,延长对港澳人员征收内地个人所得税的停留时间。在执业凭证限制上,根据认证清单推广资格互认,同时进一步拓展“一试三证”的范围。在执业地域限制上,可从南沙、横琴、前海等特定区域试点,逐步推广。在执业模式的限制上,进一步放宽合伙联营的条件和业务范围。
  (三)联合推进“湾区人才计划”,深化人才培养与技术合作机制
  政府层面上,湾区政府联合成立领导协调机构。以三地科技创新管理部门、高新行业协会为中心,整合人才资源,制定高效的人才流动政策,完善配套的人才落户政策。高校层面上,发挥大湾区教育资源富集的优势,鼓励高校合作办学,减少互派访学限制,制订科学的跨境联合人才培养方案,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企业层面上,积极引导三地行业协会建立常态化的人才交流机制,创立技术共享、交流、交易平台,提高三地技术合作水平,加强技术外溢效应。
  (四)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联动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与案件跨境协作机制
  一是以政策协同和执法协同为目标,建议进言中央构建大湾区内联动执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机制,实现立案互认、证据互认、合作联动,推动粤港澳知识产权跨区域执法协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二是建立大湾区统一的专利、商标申请中心,加快专利和商标确权和互认,为联动执法提供依据。三是协助企业搭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五)打通粤港澳科研成果转化渠道,支持企业对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平台
  一是自下而上强化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跨区域合作机制,鼓励支持粤港澳三地企业对接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以民间合作为契机打通三地科研成果转化渠道。二是建议广东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新机制,深化粤港澳三地在知识产权跨境保护、交易运营、培育布局、维权援助、宣传推广等领域的合作,实现三地知识产权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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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20-07-23
  作者简介:陈楚霞(1994-),女,广东汕头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区域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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