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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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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诉讼是债权人维护其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即便如此,诉讼有时也不能使权利得到最终保障,案件胜诉,y.J决生效后的执行是个大难题。执行难的司法痼疾让多数的判决成为一张名副其实的“法律白条”,极大的挑衅了司法权威、法律公正和社会诚信。本文笔者就最近遇到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来探讨执行所遇到的难题,提出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执行难 问题 策略
  2019年5月,某市法院对原告该市装修个体户诉被告吕某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项金共计人民币七十二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在上诉期内,田某为防止吕某故意隐匿、秘密转移财产,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并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该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的存款”万元,其中被告吕某一辆宝马越野车在法院准备采取保全措施前一天秘密过户给亲戚。截至到目前,法院执行局和申请人都找不到被执行人,也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f王何财产信息。申请人田某垫付了诉讼费,执行费用等,法院也依法对被执行人吕某采取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当前民事执行中遇到的最常见的几大难题: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找,执法震慑力不够。
  一、民事案件执行中面临的困难
  1.被执行人难找
  在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后,联系上案件的被执行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是案件执行的第一步。在上述案例中,被告吕某是外省人口,原告只有他的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其他信息一无所知,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去联系被执行人时,电话接通了,对方回答我不是你所说的当事人,你打错了之类的,但是又不能确定是否是当事人。所以在电话联系不到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就只能根据卷宗里给的地址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但是以这种送达方式来联系被执行人,难免会给执行带来麻烦,由于执行阶段的送达不像诉讼中的送达那么麻烦,有那么多种类和要求,所以执行中的送达有可能导致被执行人没有收到通知或者收到了他也假装没收到等。所以在执行中聯系上被执行人不容易,而大多数法院又面临人手不够,案子之多等问题,所以也没有太多精力一个一个地去特意寻找,大部分法官力案就是按照法律法规来操作,也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想尽一切办法去联系被执行人。
  2.被执行财产难找
  民事案件执行的难点在于替申请执行人执行到相应的案款。因为大部分民事执行会涉及到金钱利益,在执行中过程中这也是最让办案法官头疼的一个点。通常情况下,强制执行的案件能够顺利执行的很少,尤其是涉及到较大金额的。在本案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在诉讼及执行过程当中非常普遍,特别是没有胜诉希望的前提下,一般都会在判决生效前就已经开始转移名下的房产、存款等财产,等到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被告早已将名下的财产转移的差不多了。又或者像本案的一样情况,可供执行的财物不足以清偿债务。从目前的救济渠道上来看主要是通过债权人撤销之诉追回被告已经转移的财产。债权人想要追回被执行人的转移的财产成本是非常高昂的,特别是债务人在诉讼之前或者诉讼中就已经把财产转移,《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撤销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比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但是打撤销权官司无疑要让当事人再次经历一场漫长的的诉讼流程。债权人打撤销权官司追回被执行人已经转移的财产,需要债权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过户登记材料、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祠料,再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从而追回被执行人恶意转移的财产。
  3.执法震慑力不够
  截止到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民事执行相关的行政和刑事追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也仅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条、第3条规定,对被告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若被告违反了限制限购令将会给予以罚款、拘留。该法条震慑力度不够,且无具体、可操作的拒绝履行民事执行的处罚程序和强制性规定。《刑法》第313条规定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要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可构成此罪。在具体执行中,收集证据难度也比较大。私下里,经常会听到一些法官议论“若XXX今天再交不出财务,就拘留15天”,另一法官就会说“执行中拘留是最严重的惩罚,拘留15天后,他若是还是不拿钱,我们也没办法,顶多再拘留一次”此时则会形成拘留的怪圈,但是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利益还是没有得到改善。
  二、民事执行难相关建议
  (一)完善民事执行制度、探索执行工作新模式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民事执行的参考和依照,目前民事诉讼法执行规定也是不系统的。笔者建议在立法方面,首先,能尽快制定或修正现有民事执行的相关法律:,能给出具体、可操作性强的相关规定,将现有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给细化。其次,探索新执行工作模式。结合大数据,积极探索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分离,加快推进执行团队化工作模式改革,大力整合执行资源。针对一些因“执行不能”而陷人生活困境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有效救济,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
  (二)扩大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适用范围
  笔者查阅很多案件,发现像本案件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被执行人悄悄的转移了自己名下的财产,而导致未能执行成功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数不胜数。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的采用,本意是为了缓解执行难,以此来化解执行纠纷。但是在该项制度的适用上却设置了诸多限制。如:本案的申请人田某在申请保全时,首先要提供担保和提洪被保全的财产,若保全错误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财产保全这项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避免法律“空判”,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执行申请人将自己掌握的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信息都提供给法院,并提洪了担保,只要不是申请人恶意的行为,应当免除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三)完善发现债务人财产制度发现债务人财产不仅能破解执行难,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而且还能减少协助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在执行中具有重大意义。
  1、提高违法成本
  本案中,若法院要执行被执行人吕某已转移的财产一辆奔驰商务车,则需要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才能将吕某转移的车辆登记恢复到原始状态,来供法院执行。然而提起撤销权之诉,费时费力费钱,该案申请人田某已年过六十,家庭经济困难,还在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即使田某行使撤销权,案件也胜诉了,在执行数果上来讲还是不理想的。被执行人吕某的车辆还在外地,还要经过拍卖才能变现。针对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层面体现,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依职权追加恶意受让人为被执行人,并由其在受让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要求其直接承担全部连带责任,从而增加受让人的违法成本。
  2、加强法院的调查
  通常情况下,由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但对执行的成功起到更重要、更关键的作用还是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法院依法具有调查权,法院若充分行使其调查权,多数被债务人转移、隐匿的财产是能够被发现的。当然,调查工作会大大加重法院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但是,强化法院的调查是目前能够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且收到立竿见影效果的一项可行的措施。执行调查中所耗费的差旅费等费用,可以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执行成功后由债务人负担。
  3、充分运用搜查手段
  现行法规定了“搜查”这种方法用于发现债务人财产,但在实务中,首先,被搜查者可能会对搜查产生激烈的对抗,从而引发暴力抗法;其次,搜查工作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尤其是到外地搜查,也不太容易得到当地相关部门的配合等,因此法院在实务中较少采用搜查措施。这样便使得一些原本能够扣押的动产,财产线索未能发现,执行措施也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搜查也远未能达到立法者的预期。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应当排除障碍,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搜查权,对符合搜查条件的案件,果断地采取搜查措施。搜查虽然是法院的一项权力,是否要行使还是由法院来决定,但是法院在应当搜查而不采用时,这一消极行为会直接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笔者建议,在执行程序中应当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进行搜查的权利,当法院拒绝其请求时,还应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三、結语
  民事案件执行是当事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也是体现我国司法权威与社会诚信的试金石。只有啃掉执行难这块硬骨头,才能使得判决书不是一纸空文。笔者结合本文案例,谈一点自己的心得,希望能为民事执行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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