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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抑制角度分析农村金融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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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农村存在金融抑制的典型特征,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是当今中国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试图从金融抑制角度分析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相应提出我国农村金融深化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抑制 金融支农 农村金融深化
  一、引言
  许多学者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也普遍存在金融抑制现象。在农村金融发展、改革与创新的过程中,各种问题不断显现,金融体系和组织的不健全、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农村居民的借贷行为扭曲,追其根本是因为金融抑制(李存和祝国平,2019)。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金融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无疑是当今中国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的典型特征
  从农村金融市场培育和发展的角度看,目前我國农村金融抑制的典型特征可以概括为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功能缺失三个方面。
  (一)政府主导下的制度安排导致金融供给不足一政府失灵
  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一直以来是由政府主导的,即政府办金融的发展道路。国有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都是国家所有的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尽快实现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战略。在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农民大量进程务工的现实影响下,农村金融市场随着环境的恶化和制度安排的先天不足而日益走向扭曲和衰弱,金融支持“三农”力度逐步弱化,金融洪给严重不足。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供给不足。1998年至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了万个县及县以下机构。作为开展政策性支农业务的农业发展银行则囿于粮棉油收购贷款,县域业务逐步萎缩。而前些年活跃于县域和农村地区的合作基金会等民间金融机构,由经营不善、风险较大和管理混乱等原因被政府关闭和取缔。邮政储蓄机构只存不贷,没有信贷供给能力。因此,农村信用社成为信贷供给事实上的垄断者,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供给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农村资金严重外流。首先,受国有银行纷纷撤出及权限上收的影响,国有银行吸收的农村资金逐步集中到大、中城市。其次,邮政储蓄利用网点多、深入农村的特点,大量吸收农村储蓄并转存中央银行,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再次,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经营出现非农化倾向,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许多资金流向城市。
  (二)利率不能正常发挥资源配置作用一市场失灵
  90年代开始逐步推行的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上浮区间,逐步放松的利率管制措施,虽收到一定效果,但单纯针对农信社的政策扶持并没有对农信社提高定价能力、改善经营机制产生积极作用。而且由于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混合,农信社缺乏破产约束,政府对农信社的支农贴息政策道德风险严重。同时,由于邮政储蓄转存央行禾0率高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政策倾斜,也成为农村资金通过农村邮政储蓄大量外流的直接诱因。总而言之,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方向并没有错,但选择性的信贷政策所带来的利率扭曲,事实上造成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农信社垄断局面,且由于缺乏有效竞争,相应带来了农信社经营效益差、效率低下、成本高昂、道德风险严重的状况。
  (三)扭曲的农村金融“二元性结构”一金融功能缺失
  按照金融功能论的观点,金融功能相对于金融机构更加稳定,金融组织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生存下来,从而发挥一定的金融功能。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扭曲的“二元性结构”,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或大量退出、或经营效率低下,没有充分有效的竞争促进其正常的金融功能;另一方面,作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屡遭打击的情况,却长期存在,无法弥补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缺。我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缺失,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服务品种少,水平低、质量差。我国农村金融深化的政策取向
  三、农村金融深化政策建议
  一是充分发展商业性金融。重点是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将农信社改造成为县域中小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该成为商业金融支农的主力军。同时,应考虑在力口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建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大力培育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公司、民营银行、村镇银行。逐步在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多种类的金融机构合理分工、有序竞争的局面。
  二是继续发挥政策性金融的积极作用。要对现有金融机构的农村政策性贷款业务进行整合,将现有的农村政策性贷款业务集中到农业发展银行一家专门机构。即拓展农发行的政策性业务范围,解决农村金融市场贷款规模大、风险高、回收期长,商业性金融不愿介入的大额资金需求问题;同时,应改进扶贫贷款贴息运作模式,建立农村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解决农村金融市场贫困人口的小额资金需求问题。作为金融支农的重要环节,建立农业保险体系也刻不容缓。要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政策性的农业保险体系。
  三是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理论分析和国际经验表明,合作金融机构因自身制度设计的特点,使得为社员服务方面具有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的内生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有的国家甚至发挥着主导作用。因此,我国也应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如由农户自愿发起的资金互助组织。这种资金互助组织应是真正意义的合作制组织,社员之间相互监督,社员代表参与合作社决策,建立社员大会控制下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建立其自我约束和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
  四是逐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合理引导和规范而非简单地清理打压已成为共识。规范民间金的主要方向是引导其向正规化、合法化方向发展,通过给予金融机构的组织身份,明确设立条件,加强金融监管和自律,逐步将目前存在于农村地区的合会、基金会、互助会的民间金融组织纳入到合法化轨道中来,或转为小额贷款组织,或组建社区金融机构,或规范管理,防止高利贷等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存,祝国平.中国农村金融抑制及其深化路径的文献综述.金融与经济.2019
  [z]李泉,张涛.中国农村金融发展70年:演变逻辑与现实选择.农村金融.2020
  [3]付朝干.农户正规借贷行为研究.区域金融研究.2014
  [4]韩旭.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金融服务的深化与创新研究.商讯
  [5]黄丽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护航作用.贵州日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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