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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缘何成为难解的空中隐忧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黄磊

  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其中第一条就是将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入刑。此前,在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典》中,同样以明文方式将高空抛物写入法条中,新增“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以及明确物管机构须履行防范义务、公安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等内容。《刑法》《民法典》的聚焦关注,既是“高空抛物”已成社会热点问题的反映,也是以法治之手解除空中隐忧,守护“头顶上的安全”的必要之举。
  防不胜防的“高空炸弹”
  “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在电梯中、在户外广告上,制止高空抛物的公益广告并不少见,广告内容其实并非危言耸听,只要有足夠的高度,即便很轻的物体也会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对地面目标造成极大的伤害,鸡蛋尚且如此,啤酒瓶、花盆、铁钉等物体的危害性就更可想而知。
  新型城镇化建设带来居住及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巨大变化,城市中的平房矮房逐渐被高层楼宇替代。近日,央行调查统计司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调查课题组在《中国金融》撰文称,调查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户均总资产317.9万元,家庭资产以实物资产为主,住房占比近七成,住房拥有率达到96%。与此同时,近几年我国电梯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18年电梯市场规模突破3500亿元,预计2020年市场规模将超4200亿元,相关数据从侧面反映出当前高层建筑比例也在逐渐增加。
  相比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加速推进,人们的生活习惯、文明素养无疑需要更长时间来改变。在适应和改变之前,一些居民旧的生活习惯随着迁居而被带到了新的居住场所,原本习惯性的做法成为社区的新矛盾,诸如放养家禽、用小区景观水洗菜洗衣物、在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等。一些不良的习惯也带来不少隐患,诸如在楼道间储存纸箱、塑料制品用于卖钱,又如随手乱丢垃圾等不一而足。
  古人云“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故人多溺”,很多隐患发生都是因为疏忽,而疏忽又往往被表面无害所遮掩。少部分人对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可能尚等同于随手乱丢垃圾,对高空抛物危害缺乏更客观的认知,并且这种缺乏认知往往还会带来所在家庭教育的缺失,一些熊孩子也可能会不以为然。在不能形成危害共识的情况下,相关行为或许就难以从根本上杜绝,关于高空抛物的新闻屡见不鲜,造成的恶果可谓触目惊心。
  近日,西安市某小区一下午就连续发生三起高空抛物事件,所幸没有人受伤。在杭州,一名3个月大的女婴被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伤,排查200户居民无人承认。2019年6月13日,深圳一名5岁男童被高楼坠落的玻璃窗砸伤,之后因抢救无效死亡。6月18日下午,南昌7岁小女孩被6楼落下的墙面瓷砖砸中头部。6月19日,在南京鼓楼区,一名10岁女童疑似被高空坠物砸伤,“肇事者”为8岁男童。7月2日,贵阳某小区一女士被灭火器砸中身亡,“肇事者”为10岁男童……
  结合案例来看,高空抛物虽然带有“抛”字,但未必就等同于人们有意识的抛投、无意识的丢弃,除此之外还有业主、物业公司等负有管理责任的高空坠物管理问题。也正因为此,在《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的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相关表述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8月17日,北京市朝阳警方接群众报警:在朝阳三里屯某小区有人高空抛物。经查,当天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发泄情绪,从位于16楼的家中向窗外扔杂物,造成一名过路群众被碎片划伤。随后,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对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的,根据具体情形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事实上,早在《意见》发布之前,已经有不少地方对高空抛物适用《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的案例。故此,《意见》更多是一种适用上的追认,而并不是提供《刑法》依据。之所以如此,是按照刑事法理,针对《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列举方式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概括,综合高空抛物的行为危害性、针对不特定对象的特点而言,符合罪名中“其他危险方法”的定义。同样,如果是以高空抛物的方式,对特定人员进行伤害,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当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专门意见,《意见》内容不仅从刑事角度,也站在民事法律的角度,从做好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诉讼服务与立案释明工作,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而在此之前,《侵权责任法》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推定加害人进行集体补偿虽可能使无辜者受到牵连,但相对受害者救济无门而言,可以说维护了更大的公平。
  然而,高空抛物问题并没有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就迎刃而解。一方面,《意见》虽然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但更多还是在对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之上;另一方面,高空抛物问题如果没有构成刑责,尤其是在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一般公安机关都不会介入。因此就受害者的能力而言,特别是在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显然难以有效维权。
  《民法典》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补强,其一是规定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这在《侵权责任法》集体补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责任体系,也对心怀侥幸者形成了震慑。其二则是明确物管机构须履行防范义务,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对高空抛坠物防护,搁置物、悬挂物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三则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这就为解决之前遗留的衔接问题进行了修补。   治理“隐疾”的民间智慧
  相对民间治理,法治约束无疑更具有规范性,但在法治约束不力、鞭长莫及抑或是效率不高的时候,一些“土法子”往往能起到出其不意的作用。2019年11月,河南焦作市一男子在13楼的家中往外抛酒瓶,被小区物业公司按照业主公约罚其家中断电30天。迫于无奈,业主自己选择了报警,请求民警向物业公司求情停止断电,该做法获得了众多网友的点赞。
  在浙江宁波鄞州区,当地的某小区花了近14万元装了64个高清摄像头,这些摄像头集体朝上监督,该做法起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在给业主更多安全感的同时,也减轻了小区安保压力。一些小区还玩起了“高科技”,近期烟台某小区住户从室内将啃食的玉米棒子扔出,砸伤室外带孩子的行人,物业发通告请肇事者主动到派出所自首,否则将根据证物对全楼住户做DNA检测。此举一出,肇事者立刻登门道歉。
  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无论是焦作的小区采取业主公约式的约束,还是摄像头朝上、DNA检测的震慑,都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这些办法实施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质疑,比如焦作物业断电的权力问题,就有律师认为管理规约不能突破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电力法》,变更供电、停止供电只能由供电单位进行,且需要遵守程序。
  大规模安装高清摄像头并将摄像头朝上的做法,则引发不少民众对隐私权可能被侵犯的忧虑。烟台物业通告要验证DNA的做法,更多是一种震慑效果,真正要对所有居民进行DNA检测无疑需要大笔资金,而且物业部门也没有执法权,无权强制进行检测。同样,一些民众倡议采取收集指纹的做法不免也有侵犯隐私的嫌疑,在没有法定授权、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都无权采集他人指纹。
  但这并不代表着这些尝试没有完善的余地。比如业主公约式的管理规约,除了断电之外可以采取约定扣划“违约金”“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惩戒,并且还可以进行公示通报。就摄像头拍摄的问题,可以采取社区调整监控角度避开用户隐私等办法,以及签订防止视频泄露的保密协议等办法,起到扬长避短的作用。就相关DNA检测方面,基于《民法典》中所規定的调查义务,公安机关可以结合DNA资料、残留指纹信息等进行综合排查。但在此之前通过物业公告督促责任人自首也不失为公权保障、私力救济相结合的有效办法。
  可见,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知是行动的动力。对制止高空抛物来说,不仅需要强化来自外界的约束,更重要的还是要形成发自内心的自觉。一方面,对于高空抛物危害性的宣传依旧需要持续深入,除一般的文案宣传之外,更需要采取类似于模拟展示等更直接的方式,强化人们对高空抛物危险性的常识性认知。另一方面,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需要强化打击力度,形成惩治的高压线,起到类似于“酒驾入刑”的震慑作用。最后,则是鼓励物业、业主委员会等创新方式方法,既起到宣传、警示作用,又能够有效化解相关隐患危险。只有多措并举,形成社会合力,才能有效消除高空抛物这一空中隐忧,真正化解“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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