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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供应链融资的风险管理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徐妍

摘要:文章全面解析了现代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问题,结合市场经济大背景,深入发掘企业供应链融资的概念。进一步论述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融通仓融资模式等供应链融资方式,以及可能存在的交易合同真实性、核心企业风险传递、缺乏完整信用体系支撑、立法滞后、业务操作等风险,继而探讨市场准入严格化、慎选核心企业、设计合理的授信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加强贷款后的动态跟踪管理、建立社会协调沟通机制等风险控制方式。

关键词:传统融资;供应链融资;风险分析

一、现代企业供应链融资的概念及特点

(一)供应链融资的概念

通常概念下的供应链融资即作为提供授信资金的商业银行在宏观上将包括核心企业、其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等供应链上的多个经营主体作为一个授信主体看待。然后以此为基础,从处于供应链条中企业的供需、物流方向、资金流动情况等综合因素考察,通过结合具体的行业特点,为申请授信的核心企业提供以控制现金流和货权、物流为基础的供应链融资方案。这种方法的好处显而易见:供应链金融既可以通过关联上下游企业资金流、物流的方式解决核心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又可以有效解决供应商、客户与核心企业之间的担保瓶颈、降低供应链条融资成本,还从根本上提高了链条中核心企业及上下游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对企业后续融资授信将产生极其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供应链融资的主要模式

第一,应收账款融资。这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供应链中的上游供应商对核心企业享有的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方式。应收账款融资除了可以为企业解决短期资金紧缺的问题之外,更重要的是其在供应链中自上而下的资金注入方向。从上游注入融资,可以为核心企业发展和成长提供持续加速动力,又能为供应链上的上下游企业稳步发展和持续高效运作提供支持。从长远看,这是一种可持续发展并很可能最终实现多赢的一种高效融资模式。

第二,保兑仓融资模式。保兑仓融资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供应链中的下游企业预付款项提供的融资服务。为杜绝可能存在的不真实交易和恶意套取资金的行为,大多时候金融机构会及时引进专业的第三方物流机构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货物交易进行监管。以证明货物交易真实存在的方式,防范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为了获得急需资金而合谋制造虚假交易骗取授信的可能。

第三,融通仓融资模式。融通仓融资也称为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核心企业的担保,并以物流公司的监管为前提,接受供应链内中小企业提供的动产作为质押物为其提供的融资服务。通常情况下,融通仓融资模式中,中小企业提供的质押物可能存在的贬值风险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视为头等大事的重要关注点。因此,提供授信的金融机构在面对融资企业的融通仓业务授信申请时,往往会考察企业的库存是否稳定、上下游企业是否有长期合作关系,继而联系上下游购销企业对供应链整体运作的情况做出风险评估,再基于上述条件作为授信决策的依据。

(三)供应链融资与一般融资业务的区别

第一,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授信的侧重点不同。一般意义上的融资业务更多的是关注申请融资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考察的重点一般会放在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市场等各方面情况。而供应链融资模式下,金融机构更加注重核心经营主体所处供应链中的货权、债权等权力性资产的综合情况,重点考虑的也是对整个供应链中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进行一体化的融资支持;供应链融更加开阔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选择范围,银行不再是仅考察单一的授信主体,而是面对整个供应链中的所有企业,考察的倾向性也更加偏重于核心经营主体和其供应商、客户之间的是否建立有相对稳定密切的关联关系,这里的“关系”中,稳定是首要考察因素。从企业方面看,因为提供授信的商业银行倾向性偏重于供应链中各经营主体的整体运营状况,所以即使某一主体的某一方面条件不符合商业银行传统授信的控制标准,但该主体与其所属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之间存在稳定的交易与业务关系、真实可靠的货物与资金流动,金融机构也会不再针对该单一经营主体的某一方面状况采取评估风险的措施,而是会从整个供应链宏观角度审视,对这条可靠可信的供应链提供融资,最终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为核心主体提供急需的融资。

第二,经营主体偿还授信融资的渠道不同。一般意义上融资的偿还来源完全依靠经营主体自身的营业所得。但由于融资企业流动资产在形态规模上随其经营活动在不断变化,因此金融机构一般很难对其实施实时且高效真实的监控。反观供应链融资则更倾向于某一笔交易。也就是针对一笔交易、提供一笔融资、偿付一笔授信,完全是自贷自偿的授信模式。这种授信模式下的信息、物流和资金流运行比较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授信而言通常拥更高的封闭性,也就获得了更高的稳定与真实性,这样可以保证还款来源具有更高的自偿性,而整个过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相对具有更透明的可追溯性。所以,供应链融资模式中,只要操作得当,大多银行可以做到跟踪监管。

第三,风险特征不同。一般意义上的融资业务,偿债风险完全取决于授信企业自己的营业风险。这种风险相对单一。而供应链融资涉及整个生产经营链条,其风险除了核心企业之外也自然会受到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的影响。根据供应链内部运作模式的不同,其风险会在一定程度上放大,呈现给金融机构的风险来源也会显得千头万绪。

二、当前市场环境下供应链融资模式的风险分析

(一)供应链中交易本身的真实性

交易本身的真实性对于向企业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而言自然是整个供应链融资的前提,也是申请授信的企业所处的供應链可靠存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由于商业银行为核心主体注入的资金主要基于其所处的供应链整体供需关系的真实可靠性和贷款可自偿的特点,所以如果交易本身的真实性受到质疑,那么金融机构瞬间即可能陷入无法预测的风险当中,这是任何商业银行都不可接受的。

(二)授信主体的风险递送

因为这种融资模式下的金融机构通常会选择较大型的企业作为其授信的核心企业,而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一般都是中小企业,所以供应链金融的实质就是将处于链条中心处的核心企业的授信等级综合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整体看待,直接提升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的可授信信用等级。在此环节中,作为授信主体的核心大企业与其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信用对金融机构而言通常会形成了一种紧密的关联关系。这使得一旦核心大企业的信用出现风险,那么这种风险必然会随着金融机构授信向上下游延申的基础——交易链条而迅速影响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中小企业,以极快的速度对供应链整体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三)缺乏可靠的整体化信用

因为供应链授信主体与上下游成员企业之间紧密且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是供应链融资的基础,而企业本身之间的信用又是维系这种长期合作关系的关键所在。所以,一旦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失去以往稳定又紧密的供销协作关系,那么金融机构的授信风险就会瞬间提高,因此缺乏可靠可考察的整体化信用是信用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当然,对这种建立于核心企业与供应商、客户之间的信用体系的依赖也是供应链融资的天然缺陷之一。

三、当前供应链融资风险的预防措施

(一)建立健全入场机制,必要时提高选拔标准,审慎选择授信主体

供应链融资模式下,作为授信主体的核心企业往往因为行业各异性和其上下游供应商与客户的管理方式有着很大不同。某些专业性极强的领域里,供应商和客户通常更加依赖环境市场来决定购、销行为的发生及时间。这也使得授信主体的供应商、客户不确定性较大,围绕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其实并不稳定。而由于稳定的供应商和客户关系是供应链融资的前提,所以这类不稳定的供应链系统往往不适合采取供应链融资模式。基于此,提供授信的商业银行哪怕出于单纯地降低风险的目的,也必须提高准入门槛,从基础上建立严格、科学的准入系统。把急需得到资金支持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与之相关的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综合看做整个供应商上的一个经营主体,从初始阶段就采取审慎的择优、进场和退场制度。核心主体应该主动提供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之间可靠的交易历史,自证它们之间关系的紧密和稳定程度,主动展示这一链条上各关联企业确实存在着正常市场条件下常见的利益共享的生存模式。

(二)设计与供应链融资需求相适应的授信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

供应链融资模式下,为了从初始阶段实现风险规避,使整个供应链的交易过程被第三方参与者有效监控,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必要积极尝试与专业监管机构实现合作。同时,金融机构也可以专门针对一些风向相对较高、非专业又难以在短时间内介入的业务环节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承包来降低可能存在的风险。例如引入专业物流机构对供应链货物的流动进行监管。近年来,国内众多金融机构通过与物流、审计等专业机构展开业务合作,对交易物货权与实体的转移实施实时跟踪与掌控,为供应链融资中的三方监管提供了可靠的成功实践案例。另外,金融机构同样也可与一些如电子商务平台、政府扶持小企业担保部门洽谈合作建立风险补偿金合作进行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控制。这样即便融资无法及时回收,也可先使用风险基金垫付,并及时开展追偿措施。这些举措的落实有效降低了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

(三)强化批准授信之后的供应链跟踪管理

由于供应链融资更关注的是整体供应链中里作为支柱的核心企业与上游供应商及下游客户之间物流和资金的高效且紧密的结合。因此,授信机构有必要针对供应链运转的各环节独特性实施实体转移、现金流一类诸多环节的实时控制以跟踪管理供应链融资授信的风险。确保资金流动与对应的货物流转相匹配的同时,把握供应链中的现金流其实也就是对还款来源做到了有效控制,从而在根本上实现了融资业务的自偿性。

参考文献:

[1]赵志刚.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及风险管理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8(17):294.

[2]贾楠.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风险管理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18(03):131-132.

[3]莊树伟.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及风险管理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8(17):81.

(作者单位:天津顺丰速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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