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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及监管研究综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詹亮

摘要:“大智移云”背景下,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不仅呈现出更多的特点,同时也伴随产生一系列的风险。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及监管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本文首先系统梳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研究;然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成因、识别与评估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述;最后深入探讨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对策的研究趋势。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风险防范;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07.038

0引言

“大智移云”背景下,新型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出现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借助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为企业满足自身融资需求提供了更多的创新模式与路径,实现了资金在不依赖传统金融中介的传导作用下能够在需求方与供给方之间自由流通,大大降低了资金供需双方的投融资成本,丰富了融资模式,也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水平与效率。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虽然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诸多便利条件,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显现出较多的风险问题。互联网金融风险及监管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热点,近年来,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

国外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始于电子金融与网络金融。Staff(2000)分别从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提供信息三类商务运营模式的角度细分互联网的商务功能。Nagurney(2003)基于电子金融交易平台利用实证研究法构建数理模型进行研究。Burstein(2008)认为移动金融能够跨越时空与地理的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区都能够为客户提供有效的中介服务。Shahrokhi(2008)分别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客户服务品质、改善金融服务的可得性等方面论述了电子金融对金融行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

在国内,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主要来源于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已有研究文献中,少数国内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并非新型融资模式,其本质是一种提供融资的平台与媒介。周宇(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实质是传统金融行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将传统金融产品转移至线上平台进行销售的一种模式,并非金融产品的创新。戴险峰(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依赖监管方面的空白实行监管套利从而实现自身价值,它并不属于新型的金融类型。国内的主流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属于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有别于传统的融资模式。谢平(2012)的研究结果表明,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既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模式存在差异,又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模式。曾刚(2012)通过功能、机构等维度比较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结论表明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所不具备的特征,同时具有突出的创新性和竞争性特征。吴晓求(2014)探究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平台为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因其自身的颠覆性与替代性特征,未来将被新型的金融业态所替代。现有的多数研究结果均表明,尽管互联网金融在信息技术手段、资源优化配置以及风险监控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但是由于其具有低成本、高效率、快速便捷的显著特征而改变了传统金融的服务模式。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成因

RamGopal(2008)利用决策树研究法,对比分析了Prosper.com多项贷款的风险与收益,结论表明,首先,任何信用级别都不能完全避免风险,风险与收益同时存在;其次,信用层级较低的贷款群体具有高于信用层级较高的贷款群体的效率。国内学者多以风险成因为研究起点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系统研究。何文虎(2014)的研究表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成因主要包括法规制度不健全、监管机构履责效率较低、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健全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与内部控制制度等制度性因素,也包括信息技术存在的信息安全风险、操作风险、信用机制不完善等非制度性因素。彭赛(2015)通过研究P2P网络贷款公司,发现法规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征信体系存在漏洞以及恶性竞争等因素都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发生风险。薛紫臣(2016)认为流动性风险是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从金融小环境与金融大环境两方面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彭景(2016)基于系统性风险角度剖析形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其中,内部因素包括监管机制与监管模式、金融体系的周期性与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外部因素包括金融市场主体的非理性行为、监管执行力的滞后性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舆论引导水平等。现有的研究成果表明,新型信息技术带来的挑战、法規制度不完善、监管执行力较低等因素是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主要因素。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鄂奕洲(2016)从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两个角度识别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结论表明,系统性风险包括宏观环境、行业环境、技术安全程度、技术支持风险等,非系统风险包括业务流程合规程度、信用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李海娟(2020)认为,应该从法规监管、技术水平、行业领域、信息安全等维度识别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朱彦松等(2020)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

姚国章(2015)结合定性评估、定量评估与综合分析等三种方法评估分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定性评估方法主要为问卷调查法、实地调查法、专家访谈法以及头脑风暴法等。定量评估方法主要有敏感性分析、决策树分析以及计算机模拟等方法。综合分析法主要是运用模糊层次法进行定性与定量的评估。欧阳资生(2016)搜集了互联网金融指数以及上证综合指数数据,采用VAR方法构建Pareto极值分布模型与历史模型,从而测量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值水平。其研究结论表明,首先,Pareto极值分布模型更能精准地测量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值水平;其次,相比于股票市场的风险水平,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值水平更高。学者姜志旺(2016)针对P2P借贷风险问题,通过构建Logistic回归模型评估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实证检验发现,P2P借贷平台在审批借款时会重点考虑借款人的房屋、车辆价值以及产权是否完整。王浩名(2019)对P2P网络借款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其通过构建Logit模型实证分析了借款人特征信息对违约风险概率的影响程度,实证结果表明,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负债程度以及FICO分数级别均会对违约风险概率产生显著影响。大智移云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随之产生的金融风险问题也是学者的研究热点,已有的研究成果表明,学者主要采用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评估与分析。

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

陈一鼎(2015)分别从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自身管理能力、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等角度提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措施。张承惠(2016)认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关键在于创建监管体制,监管机构应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创建适应的监管机制并强化监管职能、强化行业协会的引导示范作用。宋天依(2016)利用层次分析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分析评价,并分别从完善法律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实名制、加强并规范互联网平台的管理、加强信息技术的安全保障等角度提出防范对策。王浩名(2019)的研究成果表明,P2P借款平台需要细化监管手段,才能达到降低借款人的违约水平、提高贷款人的投资收益率的目的。朱彦松(2020)认为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导致互联网金融发生风险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完善法规政策建设、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责任、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机制及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1]李海娟,佟雪.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的法律对策[J].对外经贸,2020,(05):78-80.

[2]朱彦松,郭婧琳,周凯,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研究[J].知识经济,2020,(16):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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