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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背景下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方真

   摘要:网络科技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应运而生,如今已经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相比,前者便捷、高效,让消费者选择范围变大,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交易。但是与网络消费有关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突出。基于此,文章围绕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特点,对经济法背景下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保护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消费蓬勃发展,同时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的问题也日益增多,与之有关的研究也随之深入。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背景下,经济法不断完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得到一定完善,部分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进行保障。但是随着网络消费规模的不断扩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更多问题,而相关法律未给出相关的保障措施。因此,研究经济法背景下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特点
   (一)消费过程参与主体较多
   实体店交易模式通常只有消费者以及经营者两个主体,但是网络消费不仅涉及买卖主体,还有支付平台、网络运营商、物流等第三方主体。因为这个情况,所以网络消费的交易主体比较复杂,意味着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也将变得复杂,也变得非常重要。
   (二)网络消费虚拟性
   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所发布的文字、图片等网络平台信息对产品以及服务进行了解,然后决定是否进行消费,这个过程中消费者通常处于被动状态,也就是经营者发布什么信息,消费者就只能看到这些信息,虽然也有一定的选择性,但是信息真实性难以保障,这样让原本拥有传达信息主动权的经营者更有优势。倘若经营者传播的信息是虚假的,那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而且消费是在虚拟网络环境中开展,消费者难以在规定的最短时间之内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从经营者角度来看,在虚拟环境中运营店铺,其操作流程更加便捷,但与实体店铺相比,虚拟环境中的网络店铺相关信息变得不够透明,所以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这个虚拟环境中的消费与地位将会不平等。
   (三)消费空间更加开放
   实体店消费受时间与空间限制,而网络消费完全不受时空限制,后者时间成本更小,但空间反而更大,可以基于现实环境有效扩展到基于网络环境的国内外市场,而交易双方不受限实体交易,意味着消费者的选择将会变得更多。理论上而言,只要有网络、有设备,那么在任何有效空间以及时间范围内均可以完成消费。
   (四)合同格式化
   实体店消费,双方面对面商议价格、售后问题等,达成一致之后签订合同。网络消费双方依托网络进行交流,通常大部分经营者在同一个时间需要面对多个消费者,其实这里就体现出来网络交易的一些弊端,例如,可能会因为双方理解不到位的,而出现传达意思错误等情况。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为了能够应对这种情况,通常会采用统一格式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绝大部分消费者根本没有细看合同,又或者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签订了“格式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正规的格式合同是合法的,例如,银行合同书。格式合同通常都是由一方当事人规定,而另外一方通常是遵从,而且不能协商,倘若制定方在格式合同中免除自己的义务,并排除对方权利,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不公平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霸王条款”,但是这种例子在网络消费者并不少,例如,“售出之后概不退换”等。格式合同让双方的地位变得不平等,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而更加难以规制的是这些无纸化的格式合同、数字化的霸王条款。
   二、经济法背景下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对于产品以及服务的相关信息难以辨别真伪。通常而言,交易主体所掌握的信息程度不同,那么谁掌握的信息更多、更全面、更真实,那么交易过程中会处于比较有利的位置。在虚拟环境中的网络消费,消费者是通过经营者发布在网络平台上有关产品的信息而了解产品,经营者拥有了天然有利地位,而消费者则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两者之间的信息难以对称。之所以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主要是因为经营者为了能够提升销量,往往会展示产品有利的一面,也就是可以吸引消费者的一面,但是产品缺陷往往会避而不谈,或者是讲得不清晰;同时,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无法感知实体产品,这与实体店消费不同,大部分网络消费可能是因为被产品信息所吸引而冲动消费,倘若这个过程中权益保障不足,那么后续所面临的问题就会变得更多。消费者不仅无法全面了解产品的信息,而且也无法掌握经营者的真实信息。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需要留下相关信息来购买产品,例如,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址,当然姓名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但是收货地址以及系方式通常都是真实的,而对于消费者来讲,他们能够了解到的经营者信息就很少,以淘宝为例,很多店铺只显示了经营者所在城市。单从这一点来看,消费者所掌握的信息与经营者所掌握的信息已经就不对称,正因为这种不对称,将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各方面都有会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当受到侵害之后,可以沟通的渠道往往只有购物平台,或者其他社交软件,倘若经营者不回复消息,又或者是通过其他手段推诿责任,那么维权难度将会变大。
   (二)消费者维权选择难度大
   在实体店消费过程中,如果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消费者可以直接与实体店经营进行沟通,又或者是通过司法救济方式进行维权,在网络消费者过程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但是,实体店消费是可以在现实中进行,而且相关经济法对这类侵权行为作了比较详尽的规范。但是在虚拟环境中进行的网络消费,不仅目前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进行规范与约束,而且大部分消费者经过各方面权衡之后,通常不会选择司法救济进行维权。从一般的消费者来看,如果在网络消费者出现被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况,在打算选择诉讼途径维权之前,会对标的额以及诉讼费用等因素进行权衡,所以大部分消费者权衡之后不会选择司法救济进行维护。整体而言,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想要选择合适方法并能够达到维权目的的救济措施,难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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