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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一个传统的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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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学研究犯罪问题,这一点在学界应该说是不存在什么异议的。但是到底怎样开展对问题的研究才是合适的?近年来,不少学者也许是有感于我国的犯罪学研究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还不为社会所重视之事实,而力求从学科研究本身来寻找原因和谋求突破,如一部分人认为,我国犯罪学研究呈现出上述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研究模式陈旧、老套,即沿袭着从“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一犯罪控制论”这样一种传统的三段论式来进行着所谓的研究,因而应当打破、废弃而另谋他途。
  诚然,我十分欣赏持此观点的人对我国犯罪学研究现状所具有的这种可贵的“忧患意识”、责任感和探索精神,但对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作法却不敢苟同。因为它不仅没有找到问题的症结之所在,而且对“三段论式”所做的否定性论证也难以让人信服。若依其意见行事的话,那么其结果(即犯罪学研究的状况)只会更为糟糕。
  一、“三段论式”何错之有?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目标任务,犯罪学研究的目标任务是什么,不就是为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吗?如果是这样,那么试想,犯罪学若不对实际存在的犯罪现象和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研究,又怎能形成科学的理论?若不对防范治理犯罪的对策进行探讨,其研究的价值目标又将何以实现?谁都明白,了解犯罪现象、寻找犯罪原因和揭示犯罪形成机制及其演变规律都不是犯罪学研究的最终目的。了解犯罪现象是为了从中寻找到导致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形成的机制,而寻找犯罪原因和把握其演变规律之目的是为了能提出有针对性、有作用效果的防范控制对策。就是说提出这种对策才是犯罪学研究的目的之所在。显然这一目标的实现都必须奠基于前几个步骤或环节的研究。换句话说,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将导致下一环节的中断而使所追求的目的落空。而三段论式的研究模式难道不是再恰当不过的实现这一目标的模式吗?因为它既符合人类认识事物的一般思维逻辑,同时也非常切合犯罪学这门学科所追求的目标任务。
  我真弄不明白,从犯罪学的角度,无论研究哪一类型的犯罪,哪一层次的犯罪,还是哪一种具体的犯罪,如果撇开诸如犯罪现象、犯罪成因和防治对策之类的问题的研究,那还有什么更重要东西值得我们去研究?
  就问题的实质而言,我认为,该指责,该抛弃的不应当是三段论式本身,而是我们在对“三段”(即对“现象、原因和控制”三个方面)所做的论述中存在的不踏实、不严谨、不精细的工作态度或作风。具体而言,也就是对犯罪现象所做的描述不精准,对犯罪原因的揭示不深刻,对犯罪变化之规律的把握不到位,所提出的防控对策不具体、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等等。应该说,这才是我国现有犯罪学研究中普遍存在且急需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
  我注意到,一些学者尽管对“三段论式”感到厌倦、“看不顺眼”而主张抛弃,但是他们不仅所提出的“论据”事实上并不是指出“三段论式”本身存在什么问题,而是指责某些人在对犯罪问题所作“三段”分析中所存在的“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和创新性之类的问题,而且更让人不解的是,当他们自己在对某个犯罪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时却又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着“三段论式”这种传统的研究模式。也就是说,他们对自己所持观点所作的论证不仅存在“论题与论据不相干”的逻辑错误,而且其理论观点也存在“出尔反尔”、前后矛盾的问题。“论据虚假”、论证乏力且论点前后不一,这真叫人有些不知所云。
  二、创新就一定要抛弃传统?
  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要有一个大的发展,满足社会的期待,确实需要有大的创新或突破(包括思想观
  如白建军教授认为,传统“三段论式”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犯罪一原因一反应”的解释模式使对犯罪问题的理解过于简单化,颠倒了犯罪学研究对象三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应代之以“原因一现象一反应”。(参见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6页。);褚宸舸在分析我国研究毒品犯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时认为,“大多数著作没有跳出现状一原因一对策的三段论叙事模式”。(见褚宸舸:《当代中国毒品犯罪研究学术史和方法论述评――兼论毒品犯罪的知识社会学研究视角》,栽《青少年犯罪问2006年第1期。)。邹睿和邱格屏认为,“黑社会研究需要深度分析而不是白描式的案件呈现或传统犯罪学研究的三段论。(见邹睿、邱格屏:《开启黑社会研究的扇大门――(三合会的生意)读后感》,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5期。)
  包括前引注中提到的白建军教授对传统“三段论式”所列举出的几大“问题”和对问题所作的论证,念和研究方式方法),但问题是创新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对传统予以全面否定,或根本性的颠覆。传统之所以能作为“传统”而沿袭到今天,或多或少应该说还是有它的理由的。这个“理由”也就是人类文化所具有的不可否定的继承性。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抱残守缺、拒绝创新,当然不可取,但是割断历史、颠覆传统也不一定是一种明智、恰当的行为举动。该不该“割断”和“颠覆”起决定性的因素还是要看这个“传统”是否有它存在的价值。犯罪学研究的传统“三段论式”所具有的现代价值如上文所述是不容置疑的。退后一步说,即使是“三段论式”这种研究模式有缺陷,甚至是严重的缺陷,但我认为,取而代之的新模式也必须有自己鲜明的“优势”,否则遑论“抛弃”和“取代”。然而,我们看到,主张抛弃犯罪学研究“三段论式”的学者也并没有提出过什么“优势”特别明显的新模式,如果说有的话,至多也只是做了一些修补性的工作。
  指责他人、搞捣乱都是件很容易的事。窃以为,若是出于真心实意――推进我国犯罪学的研究,那么其行为就不能只有“破”而没有“立”,更何况主张“破”犯罪学研究“三段论式”之人所提出的理由如上文所指出的不仅论证不充分,而且理由也很荒谬。由此,我倒是怀疑起某些人的行为动机来了:鸡蛋里找骨头,标新立异,哗众取宠,以求得他人的瞩目!应该说,近年来怀有这种心理动机的人在我国学术界并非不存在,事实上也非个别现象。比如,不进行严格的科学论证,便胡乱抛出所谓的新理论、新观点、新思路或新方法;对国外的东西一知半解,甚或全然不解,却拿来当宝贝,吹得天花乱坠,以显示自己博学多才或创新能力强。为了捍卫科学的纯洁、严谨和尊严,对此,我认为,我们必须有所警惕。
  三、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出路在哪里?
  关于我国犯罪学研究之出路问题,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做了不少思考,也提出了一些颇有见地的学术理论观点。比如,有人提出要加强犯罪学的学科建设,有人主张要加快犯罪学的理论体系构建,有人提出要更新或完善犯罪学研究的方式方法,有人则提出要重视科研成果向实际应用的转化工作,等等。应该说这几个方面的工作都十分重要,都值得我们去作出努力。实践需要理论的指导,理论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实践提供养料,二者互为前提,缺一不可。不过,从“本源”意义上讲,实践无疑更重要。这不仅是因为“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更重要的是“理论来源于实践”。由此,我认为,在我国犯罪学研究尚十分不成熟而极需要我们集中精力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现实条件下,我们不应当在诸如“社会是否重视犯罪学”、“犯罪学与其他学科孰重孰轻”这类于我国犯罪学的发展意义不大的问题上去

纠缠不休,也不要“无事生非”地把诸如传统“三段论式”、“究竟是研究犯罪原因重要还是研究犯罪现象重要”这类本身不存在什么问题的东西当作“重大问题”去劳神费力,而是要静下心来,脚踏实地、扎扎实实地研究一下我国社会存在的现实犯罪问题,以取得让人信服的研究成果。我想,这才是我国犯罪学研究摆脱困境、获得相应学科地位和赢得社会尊重的根本出路。否则,一切都将是舍本逐末,甚至是缘木求鱼。
  四、犯罪学工作者应具有何种心态?
  我认为,我们从事犯罪学研究的一些学者似乎很有必要调整或改变面貌一下自己试图“大包大揽”和“急于求成”的心态。就是说,要以一种平常心和务实的态度去看待自己的工作和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自身所具有的能力。从事理论研究的人恐怕无人不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社会反响大,作用效果明显,然而理想毕竟不是现实。作为一位犯罪学的理论工作者,我们所创造出来的成果,即使再“辉煌”、再“伟大”,但须知,它毕竟也只是一种理论,一种以观念形态而存在的东西。有言道,“批判的武器,代替不了武器的批判”。也就是说,我们所创造出来的这些东西无论怎样“了不起”,但要对社会产生实际的影响和作用还得经过多个环节的“转换”才有可能。粗略地算一下吧,它至少也要完成如下几个环节的“转换”:要使决策者能知晓你提出了新理论一要使决策者能真正体会到你的理论有价值―一你的理论要成为“国家意志”一“国家意志”要转变为具体的政策法令――政策法令还要有人去具体地贯彻与落实,更何况这个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还会因遭遇难以预料的因素的干扰都有可能发生“中止”,而使你的思想理论被束之高阁,或“胎死腹中”。由此可见,作为一名学者,我们的责任和能力至多也只能是提出一些学术理论观点,其余,则都是我们想“管”也“管”不了的事情。有一句话叫“百无一用是书生”,尽管它有些言过其实,过于悲观,但我认为它对于我们如何以一种合适的心态去认识和看待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之价值不无启发意义。
  由此,我想,我们不应当在看到自己辛辛苦苦创造出来的研究成果没有产生多大社会反响时便心灰意冷,自暴自弃,或牢骚满腹,怨天尤人。
  结论是:该做的、能够做的事还是应当尽力地去做,不该做和做不了的事就不要去做了。要不然,就是自讨没趣,或自寻烦恼――费力不讨好。想想看,这又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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