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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法律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詹余欢 王晨

  【摘要】公司捐赠是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对公司财产的自由处分,也是现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结合《公司法》中与公司捐赠相关的规定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公司法中捐赠法律规则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 公司捐赠 公司社会责任 资产处分
  一、公司捐赠的理论基础
  1、公司捐赠正当性的理论支撑――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公司社会责任最早源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之前,美国公司法一直严格恪守“越权禁止原则”,公司的权利能力受章程记载的目的所限,任何超出公司目的范围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而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盈利。为人道主义、教育、慈善或其他公共目的,使用公共资源进行的捐赠为法律所禁止。到20世纪初,公司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带来的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逐渐凸显,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美国首先出现,并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蕴含的要旨在于:公司不应仅仅作为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而应视为最大限度顾及和实现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组织体系或制度安排。公司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或者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统一体。
  公司捐赠是公司社会责任中的道德义务。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恰恰能够论证公司捐赠的正当性。公司社会责任正当性的众多说法中较有代表性的是“企业公民说”。该观点认为公司与自然人一样是政治国家中的“公民”,国家为“公民”提供的生存发展所需的必要条件,公司就应当承担维护和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公司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是“良好公民”的应然之意。这个道理不难理解。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不仅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作为社会的良好公民就应对社会承担应有的责任。公司在社会中受到生存和竞争规则的约束,生存和竞争的规则本身决定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2、公司捐赠能力――公司资产处分权
  公司捐赠是指公司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自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盛行以后,理论界倾向于认为捐赠更有利于公司的投资,有益于改善公司的形象,进而能够创造有益于公司活动的环境。从公司制度的视角来看,公司捐赠本质上是公司运用资金的一种手段。尽管它带有道义上的崇高性,但仍然不能违背公司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将公司捐赠行为纳入公司法调整的框架,并配备相应的法律规范从而保证公司捐赠行为的健康运作,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捐赠行为的规制
  我国公司捐赠的理论和实践起步较晚。大部分的捐赠是在政策引导和外部社会的驱动下进行的。人们观念上还不能完全将公司捐赠视为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一种,法律对公司捐赠的规制也远远落后于其他公司资产处置行为。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捐赠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间接规范,需要进一步整理、修订才可归纳出比较系统的公司捐赠法律规范。
  1、《公司法》对公司捐赠行为合法化的确定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捐赠行为的合法性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将公司捐赠的理论基础放在公司社会责任的框架内讨论,作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的公司捐赠,其合法地位也就自然得到了《公司法》的肯定。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结合第5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公司法》对公司根本经营的目标的态度是比较模糊的。本文认为,公司经营中保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或是社会利益都有其独特的社会价值,但这种价值不能偏离或高于公司制度本身。公司捐赠应当在保障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进行,防止滥捐、随意捐赠,引导社会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双赢。
  2、《公司法》对公司捐赠决策主体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公司捐赠本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处分,处分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混合体制。《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从文字表述上看,划清二者职权有一定难度,但从立法意图分析,公司捐赠的决策权应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更偏重于制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捐赠的基本标准和限额要求,董事会在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中以此作为参考。公司的捐赠对象、额度超出股东会规定的标准时,公司董事则须报请股东会审批。
  3、《公司法》对公司捐赠法律规制的完善
  《公司法》涉及公司捐赠的条文主要表现为间接性的授权规范。但对于公司捐赠的决策主体、捐赠对象、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利义务等并无细致规定。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缺失必要的法律规则容易影响公司科学、公正决策,造成瑕疵捐赠诉讼的盲目判决,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由此《公司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
  第一,以条文形式确定公司捐赠法律关系要素。针对公司捐赠的公益性特点,《公司法》应明确规定公司捐赠对象,授权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选择与公司业务相关或股东倾向资助的公益事业为公司捐赠的特定对象。此外,《公司法》也应明确公司作为捐赠人所必备的资格条件,严禁负债或破产的公司对外捐赠。
  第二,进一步规范公司捐赠主体的权利义务。董事会是公司捐赠的决策机关,董事是否尽到忠实勤勉之责任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利益之实现。公司捐赠决策中应引入董事表决回避制度,“有自身利益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时,不得加入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还应进一步细化公司捐赠中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为其设立主客观统一的分析标准以便实践中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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