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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吴云勇 郭佳鑫

   [摘 要]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稳健有效的金融体系可促进经济长期增长。尽管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已建立,但远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德隆事件为例,重新审视“德隆系”崩溃的真正原因,并进一步反思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
   [关键词]金融体系;金融监管;德隆系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8-0066-02
  
   目前,因金融风险失控而爆发的金融危机频繁发生,同时对现代经济的破坏性也越来越大。为了保证一个国家的金融稳定,各个国家都建立了各种金融监管机构,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其监管制度。由此可见,金融监管一直都是金融领域中十分重要的课题,这对于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尤其重要,因此,研究金融监管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1 金融在现代经济的核心地位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地位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金融业是国民经济活动的资金枢纽和神经中枢,是国民经济的现金收支、外汇收支、信贷收支及结算中心。金融运行能够反映出国民经济活动的状况,通过金融现象,能够反映出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新情况及新趋势;第二,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是金融,金融在建立及完善国家宏观调控的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三,金融作为现代经济运行中最为基本的战略资源,深刻、广泛地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金融在市场的资源配置中起到了核心作用;第四,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是金融安全。金融危机具有较大的突发性和隐蔽性,很难预测和驾驭,稍有不慎,就会危及经济的发展,破坏社会的稳定。
   1.2 金融业所具有的行业特殊性体现出金融监管重要性
   金融业风险来源于各个方面,不仅包括一般行业所共有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还有金融行业所特有的汇率风险、国际游资冲击风险、利率风险。并且,金融业本来又是一个较弱的行业,表现在金融机构内在的脆弱性、金融资产价格的内在波动性及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金融监管可将金融业风险基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金融机构稳定及金融资产的价格泡沫不会过多。提高金融效率、保护公平竞争、维护金融秩序,是金融业本身发展的需要。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公平竞争则是保持金融秩序和金融效率的重要条件。
   2 德隆事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德隆曾是资本市场上一个响当当的名字,它从最初收购多家上市公司、整合产业、控制金融、在证券市场上呼风唤雨的辉煌,到后来“三驾马车”陷落、股价大跌、德隆“大厦”轰然倒下的悲壮,德隆总是让人印象深刻。
   有人说德隆的倒下是一种经济模式的终结,有人说这是民营企业的悲哀,也有人说这是股市远离风险的回归。但是无论怎么说,德隆的兴衰都应该留给人更多的思考。
   2.1 违规资本运作
   一是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以及配股,从证券市场一级市场上获取资金;二是坐庄操纵上市公司的股价,将股价拉高,从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中获得资金;三是将股价拉高以后,以股票作为抵押,从银行获取贷款;四是控制证券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违规发行个人的柜台债和信托计划等获得资金;五是以下属企业名义,从商业银行进行大量贷款,用来进行收购金融机构股权和股市操作;六是从控股城市商业银行融资,转给非银行金融机构;七是挪用股民的保证金;八是利用上缴国债回购大量融资。
   2.2 资金链断裂
   随着不断地扩张和融资,德隆系积聚了巨大的财务风险。据监管部门自2002年年末以来的调查显示,德隆在整个银行的贷款额高达200亿元~300亿元。而且德隆大量地采用第三方作用担保。这是银行业认为风险最高的贷款方式。更为严重的是,德隆把大量贷款挪用作了股权收购。德隆系企业的信用水平和融资能力急剧下降,德隆系一些经营尚属正常的实业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较大影响。德隆系的“帝国大厦”全线崩塌了。
   2.3 关联交易泛滥
   内部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成员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关联交易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利益,导致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关联交易的存在,促使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十分容易。信息不够透明,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德隆注重资产和业务的跨行业组合,甚至故意通过组合来隐瞒真实状况,这种组合,使得公司的真实状况非常隐蔽。
   3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德隆事件的回顾与分析,我们从中发现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所存在的很多问题。
   3.1 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这些部门相互间协调性较差。在实际操作中,监管环节出现很多漏洞,不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从而形成无效监管。
   3.2 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中,存在着较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和创新性,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对部分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从而影响到了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且很难保障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使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较为缓慢。
   3.3 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
   分业监管很难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的监管。目前我国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对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因此由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等构成的金融市场体系,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就不同了。
   3.4 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
   金融机构在进行自律监管和内部控制的时候,看似比较完善,但实际上金融监管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过多,并且监管机构的机制也相当不健全,很难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影响了监管的效果和质量。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完善对策
   4.1 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向法制化方向发展,使各部门工作做到统一、协调,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定期磋商的制度,及时的相互交流监管信息,做到协调统一,解决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建立监管机构的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促使其能够正常监管、有效监管。
   4.2 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我国应尽快出台能够涵盖各类金融业务,且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的监管法律体系,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明确监管的具体程序和具体措施,以及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管,例如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法律后果以及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可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金融立法,使法律能够有效地运用于监管体系中;第二,严格金融执法,加强执法人的道德素质,加大执法力度,推动经济和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
   4.3 对分业监管模式进行改革
   设置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要想解决分业监管所存在的弊端,需要通过设置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该监管机构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应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确定。所设置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应以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程序配合分业管理体制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完成对金融的监管。该统一金融机构负责的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对分业金融监管涉及的交叉或者真空问题进行协调与管理。
   4.4 强化金融监管主体及各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塑造具有独立性的监管主体,避免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明确内部监督管理职能,规范业务操作,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提高内控监督的权威和效力。三是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四是把内部监管与行业自律落到实处,以便充分发挥监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真正领悟行业的内涵,能够把自律监管作为一种精神动力与追求,在实践中体现出来。五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注重规范操作,进一步促进自律监管工作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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