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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卡内存款被盗取银行应否担责?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江舟 文刚 敖日丹

  银行赔款
  2009年3月,家居海口市的龙女士在某商业银行海口金贸西路支行(下称金贸支行)开户,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截至2010年10月20日,卡内余额为35381?郾19元。2010年10月21日,在卡未遗失及外借的情况下,该卡被盗走35290元,仅剩下91?郾19元。
  获悉卡内存款被盗,龙女士遂向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金贸派出所报案。警方查明:龙女士存款被户名为农某的人从该行南宁市中尧路支行(下称中尧支行)ATM机取走。其后,龙女士与银行交涉,要求其赔偿损失,银行以其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龙女士将涉案的两处支行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2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龙女士主张银行违约,要求支付存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令金贸支行向龙女士偿还人民币35290元。
  金贸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金贸支行上诉称,该行的银行系统按照银行监管规定设置,系统安全无缺陷。而且本案争议的款项不是从该行管辖的ATM机支取,而是从中尧支行设置的ATM机凭密码支取。因此在与ATM机的“人机对话”过程中,该行既无过错也无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行同时认为,龙女士没有尽到谨慎保管密码的义务,有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银行卡的密码由持卡人本人设定,也只有其本人知道。本案争议款项的支取,如果不是龙女士所为,则完全是其保管密码不当,将密码泄露于他人导致。法院判决此类案件不应脱离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否则容易滋生道德风险。中尧支行亦表达了类似观点,请求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对其的判决,支持金贸支行的上诉请求。
  龙女士及其代理人认为,她与金贸支行建立储蓄合同关系后,其账上权益被他人所侵犯,金贸支行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金贸支行认为其“银行系统按照银行监管规定设置,系统安全无缺陷”纯粹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最近几年,包括国内各大银行,因银行卡滋生的缺陷、ATM机监管不严,导致银行卡被犯罪分子伪造并盗取密码,从而盗取客户卡内存款的事件层出不穷。为此中国银监会要求全国银行内将所有的磁条卡升级为IC卡。在此情况下,金贸支行却声称“系统安全无缺陷”不仅不诚实,更是对储户的不负责任。
  维持原判
  海口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储蓄关系中存款丢失的责任认定,存款人只需证明自己的存折和借记卡没有丢失即完成举证责任,银行则负有存款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龙女士作为一名普通的借记卡持有人,对自助银行和ATM机的设施不具有专业知识。其在使用金贸支行的借记卡时发现卡内资金短少后马上报警,并及时采取了相关措施。龙女士的借记卡和密码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故其提交了借记卡,证明自己与金贸支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及自己的存款数目,即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而金贸支行作为商业银行,未能尽到保障借记卡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义务,是犯罪分子使用伪造的借记卡盗取存款得逞的主要原因。
  该院还在判决中对银行的一些霸王条款进行了批驳。法院指出,由于金贸支行在推出ATM机时,没有给ATM机赋予识别借记卡真伪的功能,犯罪分子利用窃取的借记卡信息和密码伪造借记卡到ATM机上取款。这是犯罪分子利用伪卡欺骗商业银行,不能视为金贸支行与龙女士完成交易。
  其次,由储户在借记卡上设立自己能掌握和控制的密码,是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和防范犯罪的一个手段。但本案事实证明,尽管储户遵守保密义务,犯罪分子仍然能够破解和利用用户设立的密码。在技术不断进步和犯罪手段也不断变化的今天,不具体分析失密的原因,不考虑储户是否存在过错,一概以“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这一格式条款作为银行的免责理由进行抗辩,把一些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也推向储户,无疑加重了储户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如果金贸支行认为在ATM机上进行人机交易的方式,导致其无法识别交易主体,无法证明使用借记卡从龙女士账户中取款的是什么人,那么只能视为该行自认其发放的借记卡存在安全隐患。
  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法院方面认为,本案证据显示,龙女士的存款损失系被犯罪嫌疑人利用窃取的信息和密码伪造银行借记卡支取的,过错责任不在龙女士。金贸支行在储蓄存款合同中,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发生,向储户及时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该行未尽相关义务,导致龙女士借记卡内资金短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龙女士以储户身份提起储蓄合同违约之诉,要求具有商业银行身份的金贸支行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储蓄存款合同,向其支付存款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据此,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金贸支行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支招
  持卡人的存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盗取,银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面对全国各地法院裁决尺度不一的现象,办理此案的法官海口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傅海燕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有关银行卡法律问题的规范性意见,并建议消费者尽快报案,减少损失。
  傅海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尽管银行一再防范并增加取款机的技术含量,但类似的犯罪却有增无减。犯罪分子之所以得逞,与银行防范不力,取款机性能不高有必然的关系。比如,取款机不能识别伪造卡,这不能不说是技术上的缺憾。
  在审理借记卡等银行卡纠纷案中,傅海燕个人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在认定各方的民事责任时,法官应突出商法理念,力求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统一,准确界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严格认定责任性质及范围。同时,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妥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要有利于促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
  傅海燕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与银行界进一步加强调研与沟通,尽快制定有关银行卡法律问题的规范性意见,统一各地法院裁决尺度不一的现象。
  那么消费者发生此类情况时应如何应对?傅海燕称,通过最近类似案件的审理,她总结了三条经验:发现卡内存款被盗取,第一时间向银行申请冻结该卡的使用,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次,向银行索取相关的银行卡明细账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公安机关及时调取及保全取款机的监控视频录像,有利于协助公安机关尽快侦破案件,追回损失。最后,在与银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益。
  (责编:夏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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