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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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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分析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基本内涵,结合国内外立法对关联交易规制的核心内容进行了阐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规则还存在内部人含义模糊、关联交易界定不明确等诸多不足,对此,作者提出了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具体措施,包括科学有效地管理关联交易、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法合规管理三方面内容。
  【关键词】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关联方;法律规制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及其附属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在关联交易中,交易双方存在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等关联关系,可能影响交易一方的独立判断,从而产生不公允的交易条件,以致损害商业银行、股东、存款人等相关利益人的权益。加强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对于维护商业银行利益、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产生的背景
  在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关联交易是一个陌生的概念。20(只年,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标志着监管部门旗帜鲜明地将关联交易规制明示为商业银行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并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关联交易的产生与发展需要满足以下环境要求:
  第一,银行成为市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独立意志做出商业判断,参与市场竞争,这是法律规制意义上关联交易存在的前提。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成为市场主体,能够以自己意志行事,才可能发生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二,股权多元化使得商业银行控股股东恶意影响商业银行利益成为可能。典型的关联交易是商业银行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随着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接纳民营资本,商业银行股权呈现多元化状态,关联交易行为逐渐增多,影响商业银行权益乃至加剧金融安全的风险。
  第三,综合化经营步伐加快,为银行关联方实施关联交易行为、转移风险、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综合化经营的意义在于资源共享,降低成本,风险配置,增强竞争力,而关联交易恰恰可以起到金融资源配置的作用,成为综合化经营的普遍现象。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开展跨行业经营,可能滋生一些新的风险,如关联交易风险、信息披露风险和利益冲突等。
  二、我国银行业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目前,我国专门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规定主要是《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界定了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内的关联方范围,定义了授信、资产转移和向商业银行提供服务三类关联交易,并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提出了要求,使得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有规可循,对于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具有重要意义。但就内容而言,《管理办法》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完善,否则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并将减弱规制的作用。
  (一)内部人概念过于宽泛
  《管理办法》第二章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其中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据此规定,内部人的范围十分宽泛。银行在授信审批过程中需经过经办客户经理、公司银行部经理、专业审贷官、所在分支行的分管行长和主管行长、总行专业审贷官及总行专家审贷会成员等等,如果按照“参与”的尺度来界定关联方,商业银行绝大多数员工及其近亲属恐怕都应纳入此范围,统计的工作量非常大,再加上人员变动、岗位轮换等原因,导致统计需要时时更新,操作难度很大。这不仅徒增经营管理成本,也偏离了关联交易规则的立法本意。
  (二)近亲属的范围较宽泛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上述规定,将近亲属界定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及姻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规定相比要宽泛许多。因此,建议参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缩小近亲属范围。
  (三)银行的关联授信额度没有考虑各银行的不同情况
  商业银行这种关联授信额度上的比例控制有一定弊端,就我国银行体系而言,各类银行在规模上相差很大。因此,建议在比例限制的基础上,参照我国香港地区《银行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如银行对单一关联股东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100万港元,对关联贷款的数量加以限制。
  (四)对违规从事关联交易相关责任方的处罚过轻
  《管理办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但总体来说,相关处罚过轻。例如,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迫使银行违规从事关联交易,情节严重可以被责令转让股权。这样的规定只是让其失去了从该银行通过非公平关联交易攫取私利的机会,相对于其获得的利益而言,根本算不上处罚,不足以约束银行股东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动机。因此,建议一方面加重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还须确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最终形成商业银行的自律行为。
  三、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立法,依法规范金融业关联交易
  目前我国还缺乏针对关联交易的专业性监管法规,首先,应弥补查处、惩戒环节立法漏洞,加强该环节的可操作性,使惩罚落到实处。其次,应当充实程序法,明确赋予因银行业关联交易而受损的小股东、银行客户、存款人的相应诉权,为其提供合法的司法救济手段,而不能重蹈证券纠纷中股民无法提起诉讼的覆辙。第三,除专门法律、法规外,还须在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统筹规划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使其协调统一,从而形成完备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
  (二)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
  充分披露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可提高金融监管机构对重大金融业关联交易的理解和把握,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强化市场纪律,还可以发挥社会监督,尤其是媒体和其他专业分析人士的监督作用,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对信息公开的程度和准确性、完整性制定明确的法规细则,鼓励金融机构及时、可靠和有效地披露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三)完善细化拟入股企业的股东资格审查,限制明显追求正常股权利益之外收益的企业的进入
  对于拟入股企业,除了要审查其有关盈利情况、净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以及入股资金来源外,还应关注拟入股企业的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的健全程度、关联关系的复杂程度、行业背景及主业是否明确、授信及其履约情况等。应结合企业的治理是否健全、主业是否明确、声誉是否良好、关联关系是否复杂等作出恰当判断。
  (四)加强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
  要对银行业进行有效监管,还必须在微观层面上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完善银行业的内部控制机制,只有银行内部形成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外部监督才可能发挥效用。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在其制定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中必须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和法律的监测、监督和管理重大的关联交易的程序,促使金融机构高度关注关联交易及其潜在风险,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内容应当包括认定和监测重大金融业关联交易的统一框架,以便交易双方金融机构对金融业关联交易及其风险进行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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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唐英(1988-),女,四川乐至人,新疆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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